[ 湯維建 ]——(2013-3-5) / 已閱4379次
理論法學作為民訴法學的一種研究范式或學說類型,是在超越注釋法學的背景和語境下產生的,其基本特征在于為探尋根本的訴訟規律而從事價值分析,有時也落腳為對策法學。理論法學的基本功能在于它力圖將一種類型的規范文本體系轉換為另一種類型的規范文本體系,在這種文本范式的轉換中,理論法學起到了橋梁作用和催生作用。
理論法學的學術品格
理論法學有兩個主要品格:一是它的批判性或解構性,以此揭示傳統文本范式及其話語系統的偏誤性和滯后性;另一個是它的創造性或建構性,以此提出、倡導一種新型文本范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話語系統。為了使之帶有批判性與建構性的理論稟賦,理論法學所依托的立足之本乃是民訴法律發展所呈現出的內在的或本質的規定性以及由此所決定的基本訴訟規律。理論法學不受現實的規范文本所束縛,相反,它旨在突破此種實定的規范文本。
因此,理論法學與規范法學、概念法學或注釋法學等類法學的區別不在于對范疇體系進行簡單的劃分和歸類,而主要在于透過范疇系統的表象而把握理論的實質指歸。比如不能認為某些課題,如訴權論、訴訟標的論、既判力論等等,就一定屬于理論法學的范疇,而其他課題如舉證責任論、訴訟法律關系論、訴的要素論等等,就一定屬于注釋法學的范疇。私權訴權說、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舉證責任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二元訴訟法律關系說等等,乃是對中國現行民訴法規范體系進行理解、閱讀、闡釋、刻畫、梳理、整合的范疇系統,它們之被使用,目的在于證成現行民訴法文本范式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屬于描述性的注釋法學;而同樣屬于上述課題范圍或名目,憲法訴權說、訴訟標的新理論、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說、多元訴訟法律關系論或訴訟法律狀態論等等,則因其具有證偽或顛覆現行民事訴訟規范文本系統的理論功能,而應被劃歸理論法學的范疇。
理論法學的研究進路
理論法學的研究進路,既可脫胎于注釋法學的范疇系統,也可以另辟蹊徑,繞開難以化而為用的舊式范疇,而創設新型范疇體系。比如說,被民訴法學界稱為“新三論”的民事訴訟目的論、民事訴訟價值論以及民事訴訟模式論,則在其產生之初便具有質疑傳統民訴法學的特質,因而屬于理論法學范疇。有些訴訟范疇論,如程序正義論、法律真實論、非法證據排除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論等等,在我國民訴法學語境中,則天然地屬于理論法學的界域。
固然,理論法學的范圍極其寬泛,因而不妨將其劃分為本體的理論法學和交叉的理論法學兩個類別來加以認識。
本體的理論法學是在傳統的注釋法學范圍內,經過反思性批判和刪改而延伸形成的,表現為理論范疇的內涵裂變、體系重組和結構再造等等,因而屬于內生的理論法學。這是民事訴訟理論法學生成的主體性路徑,也是正統民訴法學者所擅長的話語領域。但正如依托規范的注釋法學一樣,本體的理論法學也有視野不夠開闊、深度不夠等局限,因而是一種不徹底的理論法學。
交叉的理論法學則將民訴法學的理論根須導向其他相關學科,從而形成了一株枝繁葉茂的“理論之樹”,其特點是“樹”而不是“木”。交叉理論法學是運用其他學科的范疇、命題、方法、話語來審視、解讀、詮釋、究問、檢閱、求證民訴法學所關涉的諸問題。它具有兩方面的基本功能——
一方面,借助交叉理論法學的研究,通過范疇啟迪、命題轉換、內涵蛻變等思維中介,可以在瞬間實現民訴法學的知識增量。同時,它推動民訴法學的傳統范疇、本域命題、內生定義等涵養于現代范疇、跨界命題與外生內涵等寬闊的話語體系中,并歷經相互間的碰撞、博弈、砥礪、磨合而生成嶄新的民訴法學理論體系。這可視為交叉理論法學的內在功能。表征此一功能的研究范式不妨稱之為“話語體系轉換式研究”,這一研究路徑與“本體生成型研究”相對而言。
另一方面,交叉理論法學的另一功能則被賦予了外在者視角下的特質,此即通過交叉理論法學的研究與開拓,使民訴法學走出自說自話的狹小空間,而融入整個科學知識體系之中。將中國民訴法學研究融入整個科學知識體系之中,使前者成為后者的有機一員,同時使后者在前者的推動下不斷趨于進步,這便是中國民訴法學當下應當肩負起的歷史使命。當我們追問“什么是中國民訴法學的貢獻”時,我們不僅要能夠回答,我們對民訴法規范文本之優化和更新作出了哪些貢獻,對民訴法的理解和實踐應用作出了哪些貢獻;更要能夠回答,中國民訴法學在知識層面對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民事實體法學的深化研究作出了哪些貢獻,對憲法學的開拓性研究乃至對包括法哲學在內的整個法學體系作出了哪些貢獻。
反觀中國民訴法學的研究現狀,在理論法學尤其是交叉的理論法學的研究中依然乏善可陳。交叉理論法學的貧困化狀態直接影響了中國民事訴訟立法完善的科學性證成。例如,在本次民訴法修改中增加了一個“小額訴訟程序”。構建該程序的起始步驟即在于確定小額訴訟案件的數額標準,而這個數額標準應有符合實際的科學依據作為支撐,其確定過程難免需要借助法社會學、法經濟學、法統計學等交叉學科的知識及其研究方法,而這一點在修法中卻是嚴重匱乏的,以致目前關于小額案件的判斷基準始終存有爭議。
理論法學應作為民訴法學趨于成熟的指標之一
理論法學,無論是本體的理論法學抑或交叉的理論法學,雖然在表象上均與實踐保持著或長或短的距離,但并不意味著理論法學就可以脫離對實踐的關注。尤為重要的是,理論法學最終的功能載體便體現為民訴法規范文本內在品質的優化與改良。如果理論法學缺乏這樣的理論滲透力及其現實化機能,則它一定是蒼白的,其理論價值也是有限的。
理論法學與其他法學研究范式或其他法學形態與民訴法的規范文本及其實踐運作存在著不盡一致的關聯性;從這種關聯性中,可以折射出它們對民訴法的規范構筑及規范運作所起的不同作用及其相異的作用方式。這一點從中國民訴法產生的前前后后可以看出大致輪廓。
理論法學經由各種具體形態的研究范式而作用于民訴法的規范文本,并呈現出現實的立法物化成果之后,便完成了法學研究范式上的一輪運轉;以民訴法新型規范文本為新的起點,注釋法學、實踐法學、對策法學、理論法學等等各種法學形態及其相應的主導性研究范式便開始了新的一輪運轉。每一次運轉,都經由否定之否定的辯證過程,將民訴法學提升到新的高度。可見,各種法學研究范式及其相應的法學形態相互之間雖然在歷史上呈現出由低級到高級的發展態勢,但中國民訴法學的發展從來就不是單向度的,而是多維交錯的,所區別的僅是各種法學形態在整個民訴法學體系中所占的比重而已。從以某種法學研究范式為主向以它種法學研究范式為主的轉化與更迭,表征著中國民訴法學的進步,同時也意味著中國民訴法學研究方法論從一元向多元的轉變。
由此看來,我們說中國民訴法學已日臻成熟,并不是簡單地以各種具體法學形態向理論法學形態的轉變作為標志的,而是以包括理論法學研究范式在內的多重法學研究范式并存共進且相得益彰為根本特征的。研究方法論上的多元遞進構成了中國民訴法學現代化轉向的重要內涵。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