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柏峰 ]——(2013-3-6) / 已閱23799次
注釋:
[1] 本文主要從政府和農民之間的征地糾紛(征地補償標準問題)展開,不討論村莊集體內部圍繞著征地補償款的具體分配所產生的糾紛,如村莊集體截留征地款的比例和額度爭議、參與征地款分配的村莊集體成員資格爭議、外嫁女的土地權益爭議等。同樣,本文也不討論失地農民與村莊集體之間的土地發展增益分配問題,暫且將他們視為同一的利益主體。
[2] 據報道,2010年鄭州市的城中村拆遷改造中,原有房屋三層以下者按1∶1進行賠付,三樓以上者按3∶1或4.5∶1進行賠付。上至老人下至頑童,每人可以分到200平方米的房子,折合市價100多萬元;有的一家分到6000平方米的房子,折合市價2000多萬元。鄭州124個城中村的拆遷,讓很多村民一夜暴富,最少可以出現15萬個百萬富翁。李凌:“暴富:鄭州‘城中村’拆遷將造就15萬個百萬富翁”,《東方今報》,2010年3月30日。
[3] 有學者并不否定漫天要價、大發橫財的被拆遷戶確實存在,但認為實際得到超額補償的,大多與地方政府官員或開發商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馮玉軍:《權力、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國法學》2007年第4期)。這種認識對征地拆遷糾紛缺乏實證了解。
[4] 劉俊:《土地所有權權利結構重構》,《現代法學》2006年第3期;胡蘭玲:《土地發展權論》,《河北法學》2002年第2期;楊明洪、劉永湘:《壓抑與抗爭:一個關于農村土地發展權的理論分析框架》,《財經科學》2004年第6期;鄭振源:《征用農地應秉持“漲價歸農”原則》,《中國地產市場》2006年第8期。
[5] 孫中山:《三民主義》,岳麓書社2000年版,第200頁。
[6] 同上書,第195頁。
[7] 孫中山:《孫中山文集》(上冊),團結出版社1997年版,第619-620頁。
[8] 林英彥:《土地經濟學通論》,臺北文笙書局1999年版,第174-175頁。
[9] 〔英〕約翰·穆勒:《政治經濟學原理及其在社會哲學上的若干應用》(下卷),胡企林、朱泱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391頁。
[10] 〔美〕亨利·喬治:《進步與貧困》,吳良健、王翼龍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347頁。
[11] 〔英〕埃比尼澤·霍華德:《明日的田園城市》,金經元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20頁。
[12] 周誠:《土地經濟學原理》,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347頁。
[13] 周誠:《農地征用中的公正合理補償》,《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9月2日;周誠:《再論我國農地征收的合理補償》,《中國經濟時報》2005年10月17日。
[14] 宋亞輝:《新權利的生成:以“戶外廣告發布權”為例》,《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3期。
[15] 前引〔12〕,周誠書,第334-354頁。
[16] 前引〔4〕,劉俊文;胡蘭玲文;楊明洪、劉永湘文。
[17] 德國民法中的所有權限制,可參見〔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上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4-563頁;日本民法中的所有權限制,可參見〔日〕我妻榮:《新訂物權法》,羅麗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284頁;美國財產法中的所有權限制,可參見〔美〕約翰•G.斯普蘭克林:《美國財產法精解》(第二版),鐘書峰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06-535頁。
[18] 前引〔17〕,〔日〕我妻榮書,第284-285頁。
[19] 前引〔17〕,〔德〕鮑爾等書,第564-581頁。
[20] 前引〔17〕,〔美〕約翰•G.斯普蘭克林書,第493-505頁、第587-635頁。
[21] 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250頁。
[22] 《不列顛百科全書》第13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頁。
[23] 〔美〕查爾斯•H•溫茨巴奇、邁克•E•邁爾斯、蘇珊娜•埃思里奇•坎農:《現代不動產》(第五版),任淮秀、龐興華、馮烜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頁。
[24] See Village of Euclid v. Ambler Realty Co., 272 U.S. 365 (1926)
[25] Joseph Stinson: Transferring Development Rights: Purpose, Problems, and Prospects in New York, Pace Law Review, 1996, 17:319-357;臧俊梅等:《土地發展權制度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農村經濟》2010年第1期。
[26]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中有多種特定利益被上升為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隱私權等。隱私權是一個由“利益”逐漸上升為“權利”的典型。在200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中,隱私僅以“人格利益”的方式得到確認,而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則明確規定了“隱私權”。
[27] 〔英〕巴里•卡林沃思、文森特•納丁:《英國城鄉規劃》(第14版),陳閩齊等譯,東南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268頁。
[28] 同上書,第214頁。
[29] 周誠:《我國農地轉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顧”論》,《中國發展觀察》2006年第9期。
[30] 前引〔27〕,〔英〕巴里•卡林沃思等書,第217頁。
[31] 劉國臻:《論英國土地發展權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法學評論》2008年第4期。
[32] David Richards, Development Rights Transfer in New York City, The Yale Law Journal, 1972, 82(2):338-372.
[33] Rick Pruetz and Erica Pruetz,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urns 40,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al Law, 2007, 59(6):3-11.
[34] 前引〔25〕,Joseph Stinson文。
[35] 同上文。
[36] 丁成日:《美國土地發展權轉讓制度及其對中國耕地保護的啟示》,《中國土地科學》2008年第3期。
[37] 前引〔25〕,臧俊梅等文。
[38] 美國近來也有這種傾向。200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增進就業,增加稅收”的項目即可視為“公用事業”,可以強征私有土地,強拆私有住宅。多數意見認為:“這項(城市)發展計劃在表面上有利于進入開發區的開發商和私營公司,但實際上是有利于整個城市的”;“(新倫敦)市政府整合各種居民和相關土地資源,就是因為作為整體發展(的收益)大于部分發展的總和”。See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39] 李昌平:《擴大農民地權及其制度建設》,《中國圖書評論》2009年第1期。
[40] 有人基于意識形態的原因認定這些村莊的成功是集體化道路的成功,也有人基于另一種意識形態的原因認定南街村是個“怪胎”,最終一定會失敗。這兩種看法都忽略了這些村莊享有土地發展增益的事實。
[41] 賀雪峰:《地權的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頁。
[42] 前引〔13〕,周誠文。
[43] 王全興:《當前我國社會法若干問題的思考》,《閱江學刊》2011年第2期。
[44] 眾多的研究提及了這些優點,Jeffrey Bucklund, The history and use of 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 Landscape and Urban Planning, 1987,14:237-252; John Costonis, Development Rights Transfer:An Exploratory Essay, The Yale Law Journal, 1973, 83:75-128.
[45] Vincent Renard,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Questions of efficiency and equity, Town Planning Review, 2007, 78 (1):41-60; 前引〔25〕,Joseph Stinson文.
[46] 前引〔36〕,丁成日文;劉明明:《土地發展權的域外考察及其帶來的啟示》,《行政與法》2008年第10期。
[47] 也有學者從民法制度層面考慮,反對借鑒美國土地發展權制度。韓松:《集體建設用地市場配置的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學》2008年第3期。
[48] 周誠:《論我國農地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全面產權觀》,《中國地產市場》2006年8月號;周誠:《關于我國農地轉非自然增值分配理論的新思考》,《農業經濟問題》2006年第12期;前引〔29〕,周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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