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偉富 ]——(2013-3-11) / 已閱5715次
[案情]
2012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何慶陽駕駛贛C8L331小客車由南山花苑往豐潤橋行駛至南山東路錢江水泥店門口路段時,由于未與前方車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將吳小菊駕駛的H1618超標電動車(后載周菊芬)追尾相撞,造成周菊芬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吳小菊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銅鼓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銅公交認字(2012)第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慶陽負全部責任,吳小菊和周菊芬不負責任。此肇事車輛車主為被告何恬,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宜春市分公司袁山大道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死亡賠償金最高賠償限額為11萬元,財物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元)和第三者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為3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周菊芬系1948年11月27日出生,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24日在銅鼓縣人民醫院共住院治療5天,費用合計6092.22元。周菊芬與兒子李慶國共同生活,其全家的責任田分別于2011年8月28日和2011年8月31日全部被政府征收用于城市公園人工湖和安置用地工程,目前李慶國所在溫泉鎮溫泉村花橋組土地基本上已全部征收,該組村民全部屬于失地農民。
[判決]
死亡賠償金是按城鎮標準還是按農村標準計算,不能簡單地以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為依據。在確定賠償標準時應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25號《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中明確答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戶籍為農村的,是否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費用,應著重從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來源等因素考慮。受害人周菊芬雖然為農村居民戶口,但根據現有證據證明,其土地已被征收,為失地農民,其主要收入來源已不能依賴于土地,其生產、生活和消費地都在縣城中心區,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醫療衛生等領域內的開支與城鎮戶口的居民相比已無甚區別,根據公平和利益原則,當其人身受損時應參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額。故在確定其死亡賠償金時應依據2011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為297415元。
[評析]
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城郊或農村變成了城市或者各種各樣的開發區,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農民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居民,有的被納入城市管理而轉為了城鎮戶口,有的未被納入城市管理仍為農村戶口,即所謂失地農民。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失地農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適用城鎮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是根據戶籍登記來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但如果僅僅以戶籍登記來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則過于簡單和絕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答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主要依據受害人的戶籍、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標準。受害人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對作為失地農民的周菊芬的有關賠償,是應該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還是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來進行計算的問題,成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失地的原因、受害人住所地是否納入城鎮規劃范圍等因素綜合予以考慮。因國家征收而失去耕地,戶籍為農村戶口的受害人,賠償權利人舉證受害人的住所地已納入或者應當納入城鎮規劃范圍,只是戶籍未轉為非農村戶口的,要求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予以支持。受害人住所地不符合應納入城鎮規劃條件的,賠償權利人要求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予支持。以土地耕作為生的人才能稱其為農民,而周菊芬已經失去土地,他的生活已融入了城市。雖然從目前的立法上來講,并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具體的條文明確規定過失地農民可以比照城鎮居民的標準來計算傷殘賠償金,但從我國民法所確立的“公平原則”出發,其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醫療衛生等領域內的開支與城鎮戶口的居民相比已無甚區別,當其人身受損時應參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額。
(作者單位: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