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永平 ]——(2013-3-12) / 已閱3348次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親友、群眾公認或當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收養行為。我國因民間收養歷史悠久,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社會上隨意棄嬰和收養的現象屢有發生,加之當前國家法律及相關政策的沖突與缺陷,使事實收養現象在我國特別是農村廣泛存在,給不少收養家庭和被遺棄嬰童的生活帶來了隱患,也阻礙了收養法的進一步貫徹實施。
事實收養的產生,既有民間傳統習俗及根深蒂固的“家本位、親本位”觀念的原因,也有法律與政策的沖突、執法管理缺位等制度原因。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事實行為依靠傳統習慣和道德規范進行調整,與社會利益不相沖突。但是,事實收養行為既受到法律禁止性規范的排斥,也與習慣和道德難以協調,影響了社會整體利益:一是使父母子女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二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不到保障;三是對社會管理造成障礙。當事人一旦遇到監護、繼承、社會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問題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很難求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因此,事實收養問題既是社會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享受親情是每個人的權利。解決事實收養,必須將其納入到法制軌道,真正把好事辦好、管好。
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加強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著重從規范收養行為、打擊違法事件著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使當事人明白即使是合理行為也應當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另一方面,要制定專門的社會棄嬰管理辦法,加大對棄嬰行為的查處力度,并把棄嬰查找和公告交由公安部門作為其偵查職能來行使。同時,加強農村和城市流動人口監控,鼓勵舉報和監督,運用社會、公眾和輿論力量共同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遏制棄嬰現象的發生。
建立家庭收養試養期機制,由法院先確定棄嬰、兒童是否適合收養,并賦予收養人一定的監護權,通過收養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再通過司法途徑確定其收養關系是否成立。在政府主導下積極開展家庭寄養、委托收養、集中撫養,通過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法規,鼓勵各地積極開展多形式的撫養。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管力度,發揮其在收養中的調節作用。建立收養家庭調查和評估制度,通過設立民間收養評估員制度,對已建立事實收養關系的家庭進行追蹤調查,增強國家監督和管理。
在收養法頒布前后,事實上已有大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擬制血親關系的事實收養關系。適度承認事實收養的合法性,有利于維護既成和睦的家庭關系,解決因事實收養問題引發的各方矛盾,保持社會和家庭的基本穩定,保障事實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有著牢固擬制血親關系的被收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在不違背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定內容的事實收養關系應盡可能地給予保護,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按收養關系確認和對待,并規定行為成立時即為有效。對其中矛盾較大、社會影響面廣而又無法得到法律確認的事實收養關系,可通過司法和救濟途徑加以認定,等同于合法收養,同時在收養法中明確規定對無效收養行為的救濟途徑和辦法,有利于維護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員關系,保持社會的和諧穩定,最終實現保護人權的法律價值。
(作者單位: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