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秉國 ]——(2013-3-14) / 已閱7483次
筆者在制作裁判文書中,經常對裁判文書中數字使用情況有一些把握不準,主要表現為:漢字與阿拉伯數字混用或顛倒使用,數字簡寫不規范,阿拉伯數字移行或斷開,數值范圍缺單位或單位使用紛亂,概率數字不標準等。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裁判文書的總體質量,應該引起重視,認真加以規范,經查閱相關資料,現將情況與眾位法官予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根據國家發布的《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和法院裁判文書的特點,裁判文書中的數字應分別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
一、使用漢字數字的情形及應注意的問題。一是數字作為定型的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的詞素時應使用漢字。如,一清二白,七上八下,一審民事判決;二是相鄰的兩個數字并列連用表示概數時應使用漢字,且其間不用頓號分隔。如,三兩天,五六人,十之八九;三是夏歷月日、星期幾應使用漢字。如,正月初四,臘月初八,星期五;四是從上下文看,不具有科學計量和統計意義的數字應使用漢字。如,三份協議,四項專利,五種產品,六點建議。如果要照顧上下文的一致,或具有科學計量和統計意義時,可用阿拉伯數字。如,省法院下轄13個中級法院,108個基層法院,2個專門法院,全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共14000余人;五是帶有“幾”字表示的約數應使用漢字。如十幾次,二十幾天,百分之幾;六是裁判文書所引用的法律條、款、項及裁判文書的決定日期,應使用漢字。
二、使用阿拉伯數字的情形及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公歷年、月、日應使用阿拉伯數字且不能簡寫。如,1997年3月8日,不能寫成“97年3月8日”,1997年-1998年不能寫成“1997年-98年”或“97年-1998年”或“97年-98年”;二是案號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2013]星民一初字第62號;三是分數、小數、百分比等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2/3,0.7,43%;四是多位數的一個阿拉伯數字不能移行。如,2356噸,在排版時必須將2356排在一行,而不能分兩行排列;五是用兩個阿拉伯數字書寫的數值范圍之間用“—”連接,前后必須加單位。如,2300公里-4500公里,35%-50%;六是數字的增加和減少用阿拉伯數字,且數字的增加用倍數或百分數表示,數字的減少不用倍數,只用百分數表示。如,增加了3倍,提高了46%,減少了35%。
此外,在制作裁判文書的過程中,還要注意計量單位的統一和表述的一致。如,在一份裁判文書中,要盡量統一計量單位,不要一會兒用“元”,一會兒用“萬元”,一會兒用“公斤”,一會兒用“千克”。對于模糊數字的書寫,應模糊一頭,而不能模糊兩頭。如,近100公斤不能寫成“近100公斤左右”,約100公斤不能寫成“約100公斤上下”,等等。這些問題需要在制作裁判文書中加以注意。
(作者單位:江西省星子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