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仇慎齊 ]——(2013-3-20) / 已閱7716次
罪刑相分離原則,是指罪與刑并不總是一致的,也并不總是一一相互印證的對應關系,而是可以相互獨立和相互分離的,這不僅是指定罪與量刑的過程相分離,而且是指法定刑與實在刑的結果在尺度上不相一致。罪刑相分離原則是罪刑相適應原則或者均衡原則的例外。一般情況下,罪與刑應當是一致的,也就是犯什么樣的罪就要承受什么樣的刑罰。在罪刑法定原則下,罪刑對應關系已經被制定好了的法律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表現為制定好了尺度的法定刑。
但是,人類認識論的理論認為,人類的認識能力呈現階段性的局限性和有限性,即使是理性的認識也無法逃得脫認識能力局限性和有限性的制約。法律(包括刑法)是一種人類理性的認識,當然也不能例外。所以,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局限性也應當在所難免,科以法定刑有時并不必然能較好地實現刑罰的根本目的。這時,就應當保持刑罰的靈活性,在堅持法定刑為基準刑的基礎上,對實在刑予以靈活的微調,以保持法律的靈動性,而真正能較好地實現刑罰的根本目的。當法定刑不足以威懾和阻卻犯罪時,就應當在法定刑的基礎上從重或加重刑罰。正所謂“亂世用重典”。
首先,“罪行”相適應原則與“罪刑”相適應原則是不一樣的,應當有所區分。罪行相適應原則,是指對犯罪分子定罪應當與其所犯的罪行(犯罪的行為)一致,也就是罪與行為相一致。而罪刑相適應原則,則是指對犯罪分子科以的刑罰應當與其所定的罪名或罪的種類相一致,也就是罪與刑罰相一致。罪行相適應發生在定罪階段,而罪刑相適應則發生在定刑階段。因此,二者在意義內涵和過程階段上都是不一樣的。
其次,罪刑相分離原則與罪行相適應原則,甚至與罪刑相適應原則并不矛盾,或者說是一致的。這不僅表現為在罪刑相分離原則下,仍然要堅持定罪階段的罪行相適應原則,而且,在定刑階段更是要考慮最終科以的刑罰應當與犯罪的各種情節相適應或者說是相一致。這里所說的情節,不僅應包括罪前情節、罪中情節,而且也應包括罪后的情節。
第三,罪刑相分離原則是刑罰謙抑性的理論支撐。在刑事司法領域,刑罰的謙抑性在廣義上,應包括定罪階段的謙抑性與定刑階段的謙抑性兩種,而且定罪階段的謙抑性是定刑階段謙抑性的基礎或前提。所謂定罪階段的謙抑性,也就是當罪非罪,重罪輕定,輕罪非定。所以,刑罰的謙抑性將其定義在定刑階段比較合適。如果非要包括定罪階段,那概念就不應該單指刑罰,而應當包括罪刑兩個方面,稱其為罪刑的謙抑性比較合適。在罪刑分離的理論下,它并不是簡單的詞語互換,而應當是切實的概念的厘清。在罪刑可以分離的理論下,對已經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刑罰謙抑性使用的前提,就是在嚴格定罪的基礎和前提下,在法定刑以下科以較輕、甚至免除刑罰就可以實現刑罰預防和阻止犯罪的根本目的時,克減刑罰。因此,只有適當地堅持罪刑相分離原則,才能更好地在個案中實現罪行和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才能更好地實現刑罰預防和阻止犯罪的根本目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