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懷平 ]——(2013-3-20) / 已閱7067次
時下,夫妻雙方因婚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簽訂的離婚協議上,經常有“房屋歸子女繼承”的內容。但事后,因房屋權屬問題發生糾紛的現象較為普遍,影響其離婚后的正常生活。此類案件看似簡單,其實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
筆者認為,前述協議中的房屋仍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并非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產生財產處分效力,理由:
首先,根據法律,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直接通過繼承方式來處分。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是協議優先,但此協議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相應的有效要件,要意思表示真實并且合法。但實踐中,夫妻在離婚時通常并不存在“立遺囑”的意思表示,雙方立下此類協議,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擔心另一方再婚后,會出現諸多的合法繼承人,而自己的婚生子女日后將會少分財產;二是擔心分得房子的一方會賣掉房子,而孩子長大后沒房子居住。因而,雙方的意思是想將房屋寫在孩子名下,歸孩子所有。但是,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孩子不能作為房子的所有人。而民政部門在給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時,可能并未向當事提醒這一點,所以產生這種在財產處置方面有瑕疵的離婚協議。
又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并且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有權將個人財產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但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并非個人財產,而屬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將共同財產分割后變為個人財產,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進行處分。直接采用繼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違背繼承法的規定。
其次,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導致財產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在實踐中難以實行。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共同處分權,但是雙方同時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會存在三個方面的障礙:一是夫妻離婚后,在任何一方沒去世之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便于管理財產;二是夫妻離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改變遺囑,這是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允許的,遺囑改變,以最后的遺囑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產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的繼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不產生繼承,這樣造成夫妻雙方立的遺囑不能同時實現,這也違背立遺囑的共同愿望。因此,離婚時,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可行。
第三,關于“直接將房子寫在孩子名下”的問題。父母離婚時雙方自愿將共同財產協議歸子女所有,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財產權利。當然,未成年人的財產由其監護人管理,而監護人不能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主張以上行為無效。”作為父母雙方自愿協商將共同財產歸子女所有,應定為贈與較為合適。共同財產所有人協商一致,有權將共同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贈與給第三方。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的受贈人有權接受贈予,父母雙方自愿將共同財產協議贈與子女合法有效。
但也有人擔心,未成年人能否作為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既然未成年人能享有財產權利,就能夠成為產權人。當然,房屋要從父母名下轉為孩子名下,必須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應由監護人完成。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此種情況不適用除外情形。不動產的物權變動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財產處分協議并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處分協議上的財產仍然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房屋歸子女繼承”的離婚協議并不產生房子歸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財產并未分割。父母離婚時要將財產處分給子女,應在協議當中直接寫“某某財產歸某某子女所有”,或者直接過戶給孩子。
(作者單位:中共陜西省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