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宗智 ]——(2000-12-18) / 已閱77721次
(五)反對誘導性詢問規則。我國刑訴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這一規定是反對誘導性詢問規則的法律基礎。在法庭上,由于法庭的特殊環境,證據調查中可能使用的主要的不合法、不適當的調查方法是明確表明詢問人意向,并可能誘導性詢問方法。由于這類問題不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可能損害證據調查的客觀性,因此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也應當確立規則明確禁止。
就這一規則的例外情況,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應中注意限制其范圍,通常情況下只能在質詢過程中,針對證人或被告人及被害人與過去陳述不一致的陳述而用過去的陳述來對其進行質詢。如例外情況允許過于廣泛,可能使這一規則失去效用,而損害證據調查的客觀性。
(六)意見規則
國外證據法中的意見規則及其有關的技術性規定(如關于意見和事實的區分等),應當說反映了訴訟的一般規律,我國刑事訴訟可以采用,在今后的實踐中,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豐富和修改。
此外,前述最佳證據規則,其精神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但考慮到現代刑事訴訟中書證及視聽資料(我國新證據法將錄音、錄相等視聽資料列為與書證并列的一類證據)日益復雜,現代技術使復制品的逼真性越來越高,而且許多案件由于各行業的存檔制度難以取得原件,使用非原始書證十分廣泛,加之這一規則本來的適用范圍就比較窄,因此可不將其列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
對國外刑事訴訟中的自白任意性規則,鑒于我國刑訴法第93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由于被告有義務回答司法人員的訊問,而義務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也就是說,無論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自愿,他均應如實回答司法人員的提問,因此建立在刑事沉默權基礎上的自白任意性規則不適用于我國刑事訴訟。
注釋:
[1]筆者曾提出如果實行控辯舉證制度,應從技術上向當事人主義學習。詳見《特色與問題——關于刑事庭審方式的對話》,《現代法學》1996年第4期。
[2]見林頓編著《世紀審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頁。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頁。
[4]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1001條至1004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頁。
[5](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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