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念 ]——(2013-3-26) / 已閱11173次
摘要: 政治契約創建了平等者的共同體,但在盧梭的觀念中,平等并不適用于婚姻契約,那么之于女人,公民身份與婚姻身份的邏輯斷裂,在平等理論發生的那一刻,就隱含人權與女權的互不兼容性。盡管通過女權運動,權利清單增補了女性條目,但這種償還式的“正義”依然局限在“人權”邏輯之中。依循盧梭的疑慮,女公民何以成為一個問題,政治與自然的差異法則,使得女人處在一個懸而未決的狀態之中,人權無法安置“女人”。而正是這個充滿困難的位置,讓賦予式的界定性的權利論走向一種發明的、變化的、生動的話語實踐之中。政治平等的動態平衡機制,必須同時面對“一”與“多”的問題。權力的統一性不可能蠻橫地采取排斥原則,漠視世界的復雜性。有關復雜性的政治理解,與權利再造與平等再生相關,并表現在女權與人權的抗辯之中,基于此,作為價值預設的政治平等,才可能釋放出更強大的解放力量。
關鍵詞: 政治平等;人權;女權;權利再造;平等再生
當我們談論平等的時候,沒有人會懷疑實際上我們是在談論政治。于是,政治平等的關注范圍被劃定為這樣一些種類:性別、種族、階級、階層以及族群等。這樣一來,是否意味著性別平等僅僅是政治平等的一個類別,或者性別是否與階級、種族以及族群差異處在同一個邏輯層面?當然,從女權運動的發展史來看,將曾被剝奪的權利歸還給女人,代表著正義的實踐與政治的進步。現代之后,就國家權力所頒布的權利清單而言,似乎該授予的都授予了,并以成文法的強制力予以保障。作為社會運動的女權主義,只不過是經由女人自身的意識覺醒,逼迫現代國家行為所做的一種償還,看起來人權的普遍性并沒有受辱。但與權力起源相關的性別范疇,性別平等的復雜性恰恰在于除了修補性的權利歸還之外,試圖逼迫整個權力機制從根源上自我反省,這里就涉及平等理論的緣起與政治構想的可能性問題。
一、人權平等的緣起
眾所周知,現代意義的平等,作為一種價值表述,最早出現在法國大革命之后的《人權宣言》之中,隨后此經典文獻中的“平等”作為政治承諾,寫入了1791年的法國憲法之中。從“平等價值”的發生現場來看,首先它是作為一種革命理想被提出的。《人權宣言》第一條寫道:“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社會差別只能是基于共同權益的基礎之上。”顯然,此處的平等強調的是政治正當性的前提與基礎,而作為原則實踐的共同權益,在第二條中明確指出:“所有政治結合的目的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動搖的人的權利,這些權利是指: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作為事實結果的社會差別與政治平等的預設處在不同的邏輯層面。但在政治革命的行動中,平等被理解成了相同,政治平等與社會公平的混淆,這也是阿倫特(Hannah Arendt)在談論法國革命時指出的重要差別,即法國革命的政治性被社會性問題所滲透。[1]
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開篇就指出存在兩種意義上的不平等:一種是自然的,比如力量和智力;一種是政治的,從約定而來的特權,是人為的。[2]在此,先天的不同被盧梭理解為不平等,但這不是導致人之不幸的理由,而是政治的不平等妨礙了人的幸福。人本來是生而平等的,自從私有制出現之后,不平等造成了這一自然事物的腐敗。需要注意的是盧梭無意廢除私有制,他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應該以平等的政治權利來限制私有的擴展,即平等意味著人根據國家意志所擁有的部分應該得到保護,從而可以克服先天差異所造成的不平等,這就是說人總該擁有點什么,才是其權利平等的終極保障。[3]盧梭的這一思想在《人權宣言》中有保留地得到繼承,政治平等意味著平等自由地享有各項權利,而盧梭思想中混沌浪漫的“自然狀況”被“社會差別”所修正。
政治平等與社會公平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基礎和根據,后者是平等的事實與實踐。兩者關涉的對象也不同,《社會契約論》旨在回答如何創建政治平等的基礎,人們重新立約,推舉公共權力。在這一政治創建行動中,關涉的是立法、立法者、公共意志、個人意志以及被稱為“人民”的政治集體。在社會公平還沒有到來之前,人們還需為政治平等的奠基,做出哪些艱苦的工作,去平等地賦予共同體成員以相同的權利,比如私有權的裁定,而至于貧窮與富有的差異,是基于這個平等基礎之上的社會差異,是可容忍的,與平等與否沒有關系。
這里存在一種有關平等的循環式論證:賦予全體社會成員以平等的權利,那么政治平等的內涵就是全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而這個共同體就等于平等者的共同體。這個由平等者所構成的共同體,實際上也造就現代意義上的個體,即任何人不再依附于任何人,他們按照契約結盟、合作以及競爭。契約論不僅回答了現代政治的正當性問題,更為關鍵的是意味著立約行動是現代人格的發生現場,而獨立個體與立約資格相輔相成,進而可見,賦權的對象正是這個公民個體,在理論上立約的發生先于賦權。但是,我們發現人權平等并不適用于婚姻契約的狀況,平等者的共同體因為性別而喪失其邏輯一致性。
盧梭在其另一部著作《愛彌爾》中認為,作為公民個體的女人并不存在,女人是通過對男人的服從,來踐行個體公民對公共權力的維護。就是說如何鑒定女人的政治屬性,不能根據其公民身份,而是勘察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為,她是否在自然基礎之上維持著家庭的合理秩序。[4]這樣一來,公民個體就成了男性公民個體,而成為一個女公民,不是與社會一道從自然狀態走向道德狀態,之于女人,自然狀態就等于道德狀態。這里的矛盾在于,《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告訴我們的是追求平等的自然依據,并且盧梭還明確指出自然狀態中,不存在女人之于男人的服從問題,而婚姻的出現則是一種轉變,可見婚姻并非天然,那么婚姻契約與共同體的政治契約,就擺脫自然狀況而言,兩者都應該算是一種政治行為。因為婚姻契約所形成的微型共同體,同樣要處理的是兩個個體結盟之后,其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可在《愛彌爾》中,盧梭提出婚姻是一種基于習俗的自然基礎,那么,到底何為自然?契約論締造的難道僅僅是男性公民個體?顯然,女人還滯留在自然狀態,但盧梭又提到,原始自然狀態中沒有誰服從誰的問題,那么“女人”是如何顯現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女人問題”是伴隨著政治現象而出現的,這也正是盧梭猶疑不定之處:婚姻到底是自然的還是政治的?
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開篇,自然而然地將城邦的權力原型確認為家庭,即父權制。如果說政治權力的原型是家庭,那么女權主義理論更關心的正是這原型的原型,即父權制產生的基礎到底是什么?女權主義人類學家吉爾·羅賓(Geyle S. Rubin)認為:外婚制伴隨著針對女人的交換行為,而不是馬克思主義者認為的一般的剩余產品的交換。而另一位女權哲學家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認為:因為“女人”能產出生命,正是這種不同于物質生產的生產行為,其暗含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異性婚制,而外婚制則是其性命攸關的政治配套。[5]這樣一來,性行為本身或者說異性性欲取向,即自然交配行為首先需滿足于人類自身生產的目的,從而將這種帶有目的性的異性婚制強化為對偶性的一男一女,然后才是女人的外嫁。
性別之別,如果僅僅停留在一個生理層面,其實并沒有說出更多的東西。當我們說“性別”的時候,我們的祖先已經明確其重要的含義,即人類必須先安排好自身的有關生殖活動的生產 / 權力制度,才有可能在交換女人的行為中,不斷積累、沉淀并解析出其政治價值。與原始時期就出現的奴隸交易不同的是,能夠“生產”的女人無疑成了原始政治生命體的生產工具,就是女人不僅僅在產出生命,她還產出了政治關系,即基于聯姻的政治聯盟。而她生產出的個體則作為政治構成的實在因素,即家庭成員的政治屬性隸屬于父權制,在此,這才有點類似于馬克思主義理論中的勞動者,其勞動產品并不歸她所有。這在結構主義大師列維—斯特勞斯的人類學解釋之中,女人成了懸而未決的、部落聯盟之外的、締約雙方的第三類存在。[6]
因此,“男人”這個概念如城邦的正義的整全性,是不可分的,但他們掌控并實施著劃分的權力。就兩個部落而言,他們可以互為他者,于是我們發現建立在部落中心意義上的朦朧主體性意識,在主體與他者之間,才可找到女人的位置。“她”成了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這個“她”什么都不是的同時,可以是任何東西,既是妻子、女兒、母親,同時也與物件、貝殼以及牲畜類似,她們與它們共屬于交換的客體。在此我們依照列維—斯特勞斯的路徑就會發現,政治學中有關人 / 男人的定義之中,“女人”成了懸而未決的第三方,或者在場的缺席者。
《人權宣言》的法文全稱是《人與公民權利的宣言》,此處,“人”與“公民”兩個詞的并列說明了什么?人與公民是一種什么關系,是人在定義公民還是相反,人與公民之間的空隙暗示著什么?可見,是“公民權”在擴展人之為人的普遍性,但公民權僅僅是在人與國家的關系中來規定人的平等狀況,而在這個關系之外,平等一定會遭遇現實差異,激發并提升人們對于差異的敏感度,進而讓權利與體驗保持某種緊張關系,在這個更為幽微曲折的關系中去構造新的權利形象。公民權之于人,并非是飽和與對等的,公民權是在人的現實狀況中得到理解的,即,什么人,處于什么樣的狀況,以什么樣的身份去踐行公民權,并獲得一種肯定的陳述,“生而平等”的天賦之權僅僅是一種預設和指令。
因此,從人權奠基而來的政治平等,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已經是一種普遍性的保證。更進一步,當我們說平等的時候,實際是在根據人的自我完善性來想象生命的理想狀態,而政治范疇之下的權利平等,是在國家與個人的關系中得到確認的,就是說在國家的眼里,所有的公民在權利層面都被同等對待,而其實踐則體現在立法與司法行為中。因此,人權平等只是針對抽象的全體公民,而對這個共同體的構成性問題予以懸置,并將生活世界的差異性排除在外,確立現代人格的第一原則,這就是公民身份。女權平等恰恰是從這里出發,平等不是邏輯的終點而是起點,去詰問“人權”說的“人”是如何構成的,當我們說出“人”這個概念的時候,非人的存在是指哪些,因為“人”的總體性定義不可能自我指正,這個概念一定是在差異、關系與轉換中被構造的,人權邏輯的辯證性就在于人的生成總是處在非確定性的絕境之中。
由此,“人”的概念不可能是一個封閉性的陳述,在盧梭那里,他必須借助一種自然人的自然狀態來界定政治人,即從自然狀態過渡到道德狀態的“人”,保留了什么,并增添了什么,這個增添的部分就是國家意識及共同體的誕生。于是人的自由不再是野蠻狀態下,今天睡在這個樹上,明天睡在另一棵樹上的自由,而是時刻意識到自己作為社會成員的自由,這種自由一定不是放任的結果,恰恰是理性指導之下的行為總和,這使得平等自由既具有自然正當性,而同時具有共同體所賦予的合法性,于是平等理念在其誕生的理論現場,就已經是在差異之中被構造出來的,就是說人來自自然但又不同于自然。可見,人權敘事本身就是構造性的產物,作為自然權利的政治實踐,人權是在實踐理性層面,將經驗的多樣性統一在抽象的平等形式之中,因此對于人權概念的再造與擴展在理論上就具有可行性。人權作為中介項怎么可能只停留在自然 / 政治的單義的對立之中?人權平等的起源提示我們差異如何作為原則,作為政治想象與政治創造的內在機制,去探究差異的差異到底是什么?既然現代政治的誕生刷新了人對自我的認識,為什么不可能發明更多?
二 、作為問題的“女公民”
盡管從女權運動的歷史來看,賦權仿佛是人權之于女性權利的一種滯后性的償還,成文法的條例上添加了女人的工作權、投票權與教育權,這一切仿佛是在表明,權利說具有自身的修補能力,而在歷史時間表上,滯后發生并得到國家承認的女性權利,看起來,只不過是一個被歷史不小心遺漏了的權利子項而已,在人權大框架之下,在人的概念中,男人和女人的集合作為整體性的表述,權利清單得到了擴充而已。
當權利清單的羅列與女人生存的體驗格格不入的時候,女權才作為人權的悖論性存在被人們所意識到。女人們發現自己通過千辛萬苦爭取來的權利,恰恰是以喪失性別身份為代價而獲得的,“像男人那樣行事”反證出人權標準原來是有性別的,社會要求進一步指明,只有你必須把自己變成和男人一樣的時候,你才有資格說,是的,我享有了平等。平等之于女人,除了是一項變性手術之外,還有什么呢?這已經偏離了盧梭平等理念的內核,即自然正當在女人這里成了一樁不可饒恕的罪。現代人的自主性一目了然,而女人的自主性則成了倫理選擇的困境:在女人試圖獲得人格獨立性的時候,性別差異顯然與人權所暗含的變性資格相忤逆。基于人權平等沒有說出的東西,女權平等恰恰是在這個沉默的地方發聲,去理解另外的不平等,這不平等伴隨著文明或權力的起源,并內在于人們的習俗與文化之中。要支撐這不平等的男性霸權,現代國家有時很會裝聾作啞,因為人的概念與男人的概念往往是重疊的。
一個俗常的表達是:我首先是個人,然后才是男人或女人,但前者是概念性的,后者是實存性的。從不平等的另類起源中,我們發現啟蒙之后的“人”之概念是一種預設前提,在此名義之下,可形成如下問題:政治平等是如何被表征的,政治平等所蘊含的諸要素之間具有什么樣的關聯,是如何被連接起來的?更為關鍵的是,這些要素之間的沖突是如何發生并得到解決的?
政治平等的創生原則,在盧梭那里有種模糊的社會主義意味,盡管盧梭并沒有明確反對私有制,但他必須在理論上回答平等賦權的充分條件是什么?他在《社會契約論》認為,當所有人將所有權利讓渡給共同體,即每個單獨的個體必須轉變成更大的政治共同體的一部分,人才可從共同體中獲得存在感,這個“存在感”當然與盧梭所珍愛的自由相關。而讓渡的目的不是霍布斯認為的那樣,將自然權利托付給主權者獲得照料與看護,而是為了形成一個普遍意志(公意)做好準備。就是說,在平等共同體發生的那一刻,人與人的差異或不同是通過這種“讓渡”被抹除,這有點類似于羅爾斯的“無知之幕”這一始源的政治發生場景,只不過盧梭的這個共同體發生學更加的抽象化以及形式化。在普遍意志被推舉之后,個體與共同體血脈相連,服從自己與服從共同體也就沒有對立與沖突了,反之,共同體受到傷害就等于每個個體受到傷害,每個個體的生命脈動與政治節律處在和諧共振的狀態中。
盧梭的主要目的當然不是強調集體大于個人,而是說人要脫離低級放任的原始自由,就必須放棄強與弱的天然差別,當然此處的差別在原始狀態中與等級秩序無關,而是說在立約的那一刻,抽象意義上的政治共同體必然是無差異之人的聯合,道德狀態下的限制并沒有讓自由有所損失,恰恰相反,這種聯合保護了所有人的自由,就效果而言,實際上限制了強者的自由,并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出現埋下伏筆,到了馬克思那里,個人自由則被階級解放置換。當一種作為政治要素的制度即公有制,借用了盧梭的平等之名的時候,社會主義意義上的性別平等就成了女權主義思想的一種路徑。但我們知道,性別平等正如盧梭思想一樣,其困難在于探索有沒有一種不損害個人自由的平等,在這個世界上值得期許。畢竟盧梭的普遍意志概念既不同于自然法,也不同于權力整體,其落點在于強迫所有人成為有道德的自由人,他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放棄自由,就等于放棄做人的資格”。[7]
基于契約論之上的現代國家建制,一個顯在的成就是:瓦解了任何階層與利益集團的特權,這個最不平等的政治表征就是王權制,但趕走了國王就意味著平等的完全實現嗎?因為在邏輯上平等與任何形式的特權或霸權相對,而“平等”概念作為一種參照系,時刻檢驗現實中的不平等,在平等的承諾中去不平等地、非對稱性地提出新的抗爭議題。這一切不可能在人之外去發現不平等的迷蹤,恰恰是“人權”本身就是這種可疑的蹤跡,因為人權不可能涵蓋人的豐富性與差異性,且在人權的面前,站立著的不可能是同質化的人。
人的造型與構成,最不可化約的所在就是男人 / 女人。如果政治還是在基于統治 / 被統治的關系模式中得到理解,那么統治權的正當性一旦確立,所有的服從就無需質疑,成為一個合法的公民與成為一個好的男人或女人,在邏輯上顯然是一致的。但稍有生活常識的人都清楚,這二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那么在既是公民,又是男人 / 女人的同一個主體身上,在人權平等語焉不詳或沉默的地方,這奇異的部分究竟意味著什么?
平等原則至今依然是最為激進的人類理想,在其被刻寫在現代國家的承諾之中那一刻起,就一直在擴展并激活人們對于人權的理解。顯然人的歷史比追求平等的歷史更加久遠,在平等政治的實踐中,最為困難的就是平等的真在自然差異、社會差異、歷史差異面前,既不可能向人道主義求助,也不可能站在反人道的方向上,將人們賴以維系的現存秩序全部沖毀。但是,平等的真作為一種政治實踐的激勵話語,為建制化、制度化的現代政治提供了更甦的可能。
柏拉圖的“女公民”依然是一個亙古的政治議題,并且是作為問題的“女公民”如何復現在現代視野之中——如著名的安提戈涅公案,[8]她們如果還是被作為會說話的財產充公,為城邦與男人所共有——城邦與男人在柏拉圖那里是可互換的詞匯,那么現代之后,“女公民”的稱謂必須同時在國家與男人這兩個向度上得到澄清。于是,政治平等在女權主義的視野中,同時意味著與國家權力相對的公民權利,以及與男性權力相對的女性權利,前者體現在政治制度的安排之中,而后者則更多體現在被習俗慣性所拖拽的麻木之中。不可否認的是,所有美好制度的安排最終都歸結到我們的生活方式之中,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女權是對公民權的再造與更新,并且很有可能背負著“反人性”的污名,在打破既定倫理秩序的平衡之時,迎來新生與作為新生之罪的政治圖景,在女權平等的政治實踐中,其悖論性形象尤其鮮明。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