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建立 ]——(2013-4-1) / 已閱14116次
關鍵詞: 立法技術 救助義務 道德因素 《唐律疏議》
內容提要: 筆者對《唐律疏議》第二十八卷“捕亡”的454條從立法技術、律疏內容、立法精神等角度進行了簡評。在此基礎上,筆者思考了其對現今刑事立法的啟示,認為應當提升道德要素在現今刑法中的考量,同時刑事立法應當符合時代特征和國民的接受程度,救助義務方面的刑事立法應當與現今刑法特征一致。此外,刑事立法應當提高立法技術,并遵循科學的刑事政策。
一、《唐律疏議》454條簡評
(一)《唐律疏議》454條律疏內容
《唐律疏議》第十一篇《捕亡》的454條規定: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勢不得助者,勿論。勢不得助者,謂隔險難及馳驛之類。
[疏]議曰:“追捕罪人”,謂將吏以下據法追捕,及在律文聽私捕系。而力不能拘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謂行者人杖堪制罪人,而不救助者,行人合杖八十。“勢不得助者”,謂隔川谷、垣籬、塹柵之類,不可踰越過者及馳驛之類。稱“之類”者,官有急事,及私家救疾赴哀,情事急速,亦各無罪。
《唐律疏議》這一氣勢恢弘的法典的歷史地位自不待言,其以立法審慎、內容周詳、條目簡明、解釋確當的特點著稱于世。窺一斑而見全貌,筆者采擷454條進行簡評,并基于對這一律疏的分析,意在說明感悟到的唐律的立法技術等,進而說明對現今的刑事立法方面產生的啟示。
(二)《唐律疏議》454條的立法技術和內容等評析
1.法律規范表述技術方面,其層次性和精準性突出
從層次性而言,其由律和疏(律之解釋)兩部分構成。在律這一部分,由救助義務的前提,到分兩種情況具體解釋救助義務是否必須履行,具體每種情況下行為人不救助是否承擔后果及承擔什么后果,再到最后概括界定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律文層層推進,邏輯嚴謹,結構嚴密;在疏這一部分,立法者一方面完成了解釋律文的職責,保持了原律文的完整性和邏輯性,與律文實現了無縫銜接,也在保持律文原意的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的擴大或縮小解釋,使原律文的內容豐滿充實。
從精準性而言,長孫無忌等唐初重臣充分利用了其知識儲備和總結的司法實踐經驗,在進行法律解釋時顯得游刃有余、張馳有度。具體表現為,對于“追捕罪人”、“其行人力能助之”、“勢不得助者”、“之類”等司法實踐中不好把握的法律概念用精準的語言進行了解釋。并且立法者適當補充一些字詞以使含義更加清晰,從“力不能制”到“力不能拘制”,從“杖八十”到“行人合杖八十”,這些詞語的細微變化體現的是這些立法者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嚴謹寬緩的精神,促使司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更好地把握律文意旨進行司法審判活動。尤其是對“之類”一詞的解釋,筆者深感嘆服。古代司法官基本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培訓,他們在利用法律條文進行審判時,比現今的法官更加難以把握兜底性規定(如“之類”),也極易衍生司法腐敗。故精準地進行立法以限制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空間顯得尤為重要。在對此法條進行解釋時,立法者們將“勢不得助”解釋為不僅包括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客觀上無法救助的情況,亦包括了“官有急事”和“私家救疾赴哀,情事急速”兩種情況,允許行人擁有特定情況下的自由選擇權,綜合考慮了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免責事由,體現了立法者的人文情懷。對于后兩種情況而言,兩種地位截然不同的主體,在情況類似時,同樣適用免責事由,考慮到了普通百姓的切身需要,不在法律上對百姓進行苛責,深層次地體現了“恤刑”的原則和人性化的特征,可見法律儒家化已經滲入了唐律的字詞之間。此外,這兩種情況的分別說明與疏對“追捕罪人”的解釋分公私兩種情況相得益彰,這樣就在文字和邏輯上實現了律疏的完整性和圓滿性。
2.律疏內容簡析
此條律疏為敘明罪狀,涵蓋了客觀構成要件、有責性阻卻事由及刑罰等內容。其中客觀構成要件和刑罰內容相對簡略,而有責性阻卻事由則較為詳細,體現了立法的寬宥性和嚴肅性的統一。其屬于《捕亡》篇中典型的不作為犯罪,作為的義務的來源體現了道德在法律領域的滲透:雖然民助官抓捕罪犯為法定的義務,較少涉及道德領域,而見義勇為等普通民眾間的救助義務則來源于道德義務而被法律所涵蓋。其屬于典型的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并不要求行為人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其不合理履行救助義務則構成本罪,這是因為此罪關鍵在于考察行為人當時是否愿意救助的主觀態度,行為人盡力則法不苛責,不適宜以結果犯論罪處罰。
3.立法精神評析
筆者細細揣摩長孫無忌這些唐初名臣的立法原意時,深深感悟到了唐律“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立法精神已經深深滲透到了每一個詞語中。在這個道德與法律水乳交融的時代,唐禮儀之邦的美譽和文化的興盛顯然與唐初的道德教化有關。然而,道德教化不僅依賴于儒家教育和開明風氣的沿襲,把道德貫穿到法律的每一個觸角也是推行教化統治的重點措施。當人們在違背道德就會受到嚴厲懲罰時,人們深深感觸到了道德的力量而敬畏之,長期實行,道德的血液被注入到了民眾的骨髓。
二、此條律疏對現今救助義務等方面刑事立法的啟示
唐千余年之后的今日,“小悅悅事件”等引起了廣大民眾對于道德滑坡的反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說:“最近發生這個事件,有一些道德層面的問題,當然可能也有法律層面的問題。”關于“見死不救是否應當入刑”的問題再次成為了議論的焦點。中國刑法學泰斗高銘暄老師在前不久的全國刑法學術年會上表示,當前,立法制裁見死不救,時機尚不成熟,因此并不恰當。參考《唐律疏議》454條的“救助義務不履行而入刑”的規定,筆者從以下方面表達自己的觀點。
(一)應當提升道德要素在現今刑法中的考量
自先秦時代至清,歷朝大都有支持或獎勵見義勇為行為的立法,及對于見危不救行為的懲罰規定。毋庸置疑,這些規定對于普通民眾道德水準的提升和社會的進步是有極大促進作用的。
現今刑法從與倫理道德的關系上區分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相對古代而言,法定犯大大增多,而純正的自然犯范圍大大縮小,這也是歷史發展的趨勢。但是當面對現今社會部分領域道德滑坡的現狀,我們應當在追求法治現代化的同時汲取更多道德因素,將一些嚴重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入刑,考慮使用刑罰的方式維護社會道德體系不被侵蝕。
我們應當在刑法中現有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性阻卻事由的基礎上,強化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和鼓勵,甚至可以對于惡意訛詐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最近大量發生的救助人被誣告為侵害人的行為)以誣告陷害罪論處。這樣可以使社會中的私力救助行為于法有據,使私人履行救助行為時,少了后顧之憂,可以有效地打擊違法犯罪和鼓勵民眾進行見義勇為的活動,這也有效地減輕了公權力執法的壓力。通過這種方式形成防控犯罪人人有責的局面,使犯罪行為無處遁形,以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進而維護社會穩定。
(二)救助義務等的刑事立法應當符合時代特征和國民的接受程度
從對《唐律疏議》454條的分析可知,法律若符合立法時的歷史背景,在今日看來嚴苛的法律于彼時卻是進步的;反之,立法如與時代背景相脫離,違背所在時代的民眾的接受程度,則必定不能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
有唐一代,道德與法律渾然一體,《唐律疏議》對于違反一般道德的行為也規定了處罰措施。這完全符合當時普通民眾的心理承受水平,而且長期的道德教化和《唐律疏議》高超的立法技術促使民眾樂于接受這些立法并自覺遵守。而在現今社會,刑法中雖然也有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入罪的規定(如遺棄罪),但是我們在將其他違反道德的行為入刑時,必須考慮到國民的接受程度。我們知道,遺棄罪違反了家庭成員間的扶養義務,這是亙古不變的最基礎的道德準則之一,而不具有家庭成員關系的人們之間對于相互救助的義務的認可度顯然較低,若貿然使之上升到利用刑罰進行保障的高度則不會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和認可。
(三)救助義務方面的刑事立法應當與現今刑法特征和基本理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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