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振厚 ]——(2013-4-7) / 已閱5776次
司法是否獨立是衡量一國是否進行法治治理的一個重要標簽。對正在朝向這一目標努力的中國來說,則面臨一個兩難的抉擇。不容否認的社會現實是,司法腐敗一度超越吏治腐敗為民眾所關切。于是,很多人提出,司法腐敗是因為司法官員的權力太大,應該加強對司法官員的監督,包括高層的司法官員也不乏持此觀點之人。與之觀點截然不同的是,身處一線的法官們、法界的學者們,則反復強調,司法腐敗的加劇恰恰是因為司法不獨立。
法官究竟是走向獨立,還是該接受更多的監督,不可避免的成為了一個問題。
如果用辯證的方式思維,這或許不是一個問題。用我們常用的哲學語言來解釋,二者是辯證的對立統一關系。當然,這只是大而言之;具體來說,還是應該作一細細思量的。
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不容置疑的原則。就像一段時期人們熱議的普世價值,所謂的專家、大人物、主流媒體發出了質疑、批判普世價值說的強大聲音。然而,細心人很快發現,時任總書記胡錦濤、總理溫家寶則在國內外不同場合則給予了肯定的回答,尤其溫總理在答記者問時直言:“民主、法制、自由、人權、平等、博愛,……是人類共同追求的價值觀。”
其實,司法獨立,同樣本是無需質疑和討論的問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早早已經寫進憲法。習近平總書記上任伊始,在紀念現行憲法實施30周年的大會上指出,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并強調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由此可直接得出的結論是:否定司法獨立,就是挑戰憲法的權威,阻撓憲法的實施。
于是,有人又有新的論點:司法獨立是法院的獨立審判,而非法官個人。是的,所有法官的判決都是以法院的名義發出的。但是,哪份判決又不是法官制作的呢?沒有法官的獨立,法院的獨立審判豈不是無源之水。同時,法官的獨立審判,在我國也并非沒有依據。《法官法》第七條規定,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七條更明確規定,“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于堅持正確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獨立行使。”當然,什么都不是絕對的,司法獨立、法官獨立都必須確保公平正義。于是,監督問題就產生了。
至于監督,大家早就注意到,在我們國家,對權力部門的監督,不是太少,而是太多。用老百姓的話說:君子多了亂朝綱。多頭監管的結果是,有利的爭著管,賠本的沒人管。對其他部門尚不宜多頭監管,何況司法這一極其專業的部門。
但,這并非意味著不對法官監管。與司法獨立一樣,法官必須接受監督,也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希望對法官的監管要專業些。對于監督體系的建立,司法實務者之外的學者們的建議和意見,應該更值得汲取。因為這一話題同樣太大,僅從大的原則性方面談談看法。就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任何法院和法官,都必須接受黨的領導,但應限于大政方針政策的領導,同時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而又不涉及具體司法活動。比如,黨委會、黨組會是不能討論案件是否提起再審的,也是不能認定某一案件審判程序是否違法的。法官們必須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這一監督則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比如報告工作、任免、聽取意見和建議等等,而不是曾經出現過的個案監督。對于個案,應當不外信訪、申訴、提起再審、上訴、抗訴、復核等等合法途徑,但無論哪條途徑,只要針對的是法官辦理的案件或案件辦理中的程序,是否是錯案,案件最終如何解決,依然必須堅持由法院通過調解、審判、執行等法律程序解決,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手段。更不能因案件瑕疵、僅因工作方式不當,或其他并非出于法律的考量,只是受某些人的意志支配,達到某些人的滿意或目的,隨意擴大化、上綱上線的追究法官的責任,而是依法依紀依制度處理。
作者:劉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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