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葦 ]——(2013-4-10) / 已閱17328次
配偶為不固定繼承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其可以參與到前三個順序中共同繼承。如果無前三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由配偶取得全部遺產。
此外,為加強對配偶的繼承權的保護,同時保障受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未參加繼承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晚年生活,建議在法定繼承制度中增加以下兩個方面的規(guī)定: 第一,配偶在參與不同順序進行繼承時,享有不同的繼承份額; 配偶對遺產中的日常生活用品有先取權,對遺產中的家庭住房享有終生居住權; 第二,受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未參加繼承的被繼承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遺產中供其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和住房享有終生使用權。(注:限于篇幅,對配偶在參與不同順序進行繼承時享有不同的繼承份額之具體立法建議內容從略。有關立法建議的內容,請參見陳葦主編: 《外國繼承法比較與中國民法典繼承編制定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23 -425 頁。)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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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法學論壇 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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