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貴 ]——(2013-4-15) / 已閱6188次
誰來承擔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責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錢 貴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與當時的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村委會將村屬的15畝承包地承包給李某經營,承包期限為30年。合同簽訂后,李某對所承包的土地進行了重新規范和整理,并在投資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換屆后的村委會以原村委會與李某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召開村民大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為由,將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強行收回。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有效,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
〔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與原村委會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違反了民主議定原則,屬于無效合同。原村委會在簽訂合同中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因合同無效給原告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但法院在判決中只對因合同無效給李某造成的直接損失作了認定,判決村委會賠償李某整地和打井費用5000元,而對李某自行委托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后兩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損失13000元,以“屬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損失,且村委會有異議”為由,不予支持。
〔評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長期性特點,一般為30年。這種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承包人為顧及長遠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法院若僅僅支持承包方直接損失,而不考慮其間接損失,勢必會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對李某自行委托認證機構作出的間接損失認定,如雙方有異議,法院可委托有鑒定資格的認證機構予以認證,并在合理幅度內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予以分擔,而不應以“屬于期待利益”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間接損失是可以預見并能預期取得的利益,就應支持,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關損失的賠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