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芳潔 ]——(2013-4-16) / 已閱7836次
我國現行繼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28年的時間,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私有財產狀況、家庭關系等的變化, 廣大人民群眾擁有的私有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加,特別是近年來繼承糾紛案件不斷見諸報端,引發了社會熱議,如2010年游戲裝備“屠龍刀”繼承案,2011年沈陽王女士要求繼承丈夫QQ號案以及近日在北京發生的婆媳爭搶車牌案……這些案件都對現行繼承法提出了新的挑戰。現行繼承法在許多方面已無法滿足和應對當今社會經濟生活的需求。理論界、實務界相關人士呼吁修改繼承法的聲音日益高漲。
筆者就以下幾個問題談談現行繼承法與實踐存在沖突: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問題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在法定繼承時,哪些人能夠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被繼承人親屬的權益。繼承法雖然也依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所產生的親屬關系為基礎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但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規定僅限于法定的近親屬,范圍過窄。主要有表現在:一是與現有的家庭結構不相適應。我國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幾十年以來,家庭的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子女的數量上,如兄弟姐妹數量的減少。另外家庭人數越來越少,主要以核心家庭為主。家庭規模的進一步縮小,近親屬經濟情感上的聯系有所弱化、在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確立要考慮這一現實。首先要防止遺產輕易歸公,然后要發揮遺產的撫養功能,另外呢,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定要注意增強家庭的經濟和情感聯系紐帶,維護家庭倫理和親情。二是不利于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今天上午很多專家也提到了我國家庭財產的數量與種類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一定要考慮已經不是當初制定繼承法時的狀況了。三是不利于保護涉外及涉港澳臺繼承案件當事人的財產繼承權。四是與我國民眾的繼承習慣不相符。在我們國家,叔伯姑舅姨與侄子女、外甥子女之間的親情是非常濃厚的,把他們相互排除在繼承人范圍之外不太妥當。五是與國外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立法趨勢不相吻合。其實在歐洲的一些國家,對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定近年來有擴大的趨勢。我國法定繼承人順序立法的不足。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一是不符合人們的繼承習慣。我國民間的繼承傳統,首先尊重保護配偶繼承權人,非常重視配偶的繼承權,其次是女兒,再次為父母。但我們國家把三者放在同一順序與我國民間繼承習慣不合。二是我國現有規定看起來對配偶的保護周到,但實際上在有些情況下是非常弱的。三是我國法定繼承人順序的規定未能很好的兼顧配偶和血親繼承人的繼承權。
二、對于遺囑的內容和形式規定不夠完善等方面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私有財產的種類和數量的增加,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安排財產繼承與避免財產糾紛、避免財產的分散與發揮財產的最大效用,都需要通過立法來完善我國的遺囑制度。遺囑繼承的形式問題一、自書遺囑可否采用打印后簽名的方式,現在計算機普及了,有人認為應當適應形勢的需要,允許這種方式。但是,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種東西太容易偽造,還是應該由他本人全部自書遺囑,二、最后自己簽上名字,寫上年、月、日。這樣才應該認定為是自書遺囑。第二問題,是不是應該修改代書人必須是見證人的規定。三、公證遺囑是不是具有最高效力和可不可以以其他形式變更公證遺囑,以最后做出的遺囑作為有效遺囑。而且呢,某些遺囑是不是需要強制公證。
我國繼承法應規定更多的遺囑形式,以適應當前社會實際生活需要,并且公證遺囑對抗其他一切遺囑形式的規定過于絕對化,應予以修改。遺囑的效力問題。就涉及到公證遺囑是不是具有最高效力和可不可以以其他形式變更公證遺囑,以最后做出的遺囑作為有效遺囑。規定不同的遺囑形式,給遺囑人以更多的選擇,是有益的。規定公證遺囑具有對抗一切遺囑的效力,過于絕對化,特別是在被繼承人作出了公證遺囑之后,沒有能力或者條件通過公證再立遺囑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時候,問題更為嚴重,等于剝奪了遺囑自由的權利。對于遺囑的形式,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意思表示的形式是越來越多樣化。如果由法律明確規定每一種遺囑形式的話,就難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份遺囑只要符合三個要件即可,即有行為能力、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他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現行法律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以外,可以增加密封遺囑、電子遺囑作為遺囑的形式。凡是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能夠反映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都應該承認是遺囑。同時在我國規定密封遺囑是可行的,原因在于,遺囑是被繼承人的權利,密封遺囑是遺囑自由的表現,最能夠體現遺囑人處分遺產的自由意志,且有現實需要,對于解決遺產糾紛有重要作用,應該成為我國遺囑的形式之一。在我國首個關注遺囑的公益項目“幸福留言——中華遺囑庫”近日在北京啟動,其位于北京西交民巷73號的第一個登記中心掛牌不到3天,就為近40位老年人提供了整套遺囑登記服務,并已有近600位老年人進行了預約登記。中華遺囑庫項目的啟動和火爆,實際上反映了現代社會對密封遺囑制度的需求。
三、對遺產范圍規定不足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宅基地適用權、網絡財產等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這些問題,到底能不能作為遺產?現行繼承法都未做規定。筆者認為只要它具有財產性,那么就應該可以作為財產來進行。但同時,在現實中很多財產,如它既具有財產性質,又有身份性質,而這種身份有的時候是可以通過財產的方式取得的身份。在確定遺產范圍的立法有三種觀點概括式的、列舉式的和結合式。結合式實際上又具體分成了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是直陳式的,就像現行繼承法第三條就直接規定哪些是可以作為遺產范圍;另一種為排除式的,沒有直接規定哪些可以作為遺產,而是規定哪些不能作為遺產。筆者認為可以采取的是結合式中的排除式。結合式的就是說把概括式和列舉式結合起來,陳式的觀點的列舉,有很多毛病,列舉是無法窮盡的,而且現在出現的有些新型的財產,比方說限價房啊,什么經濟適用房啊。這些東西恰恰不能把它列上去,因為這些東西政策性特別強,過一段時間它就會變。所以筆者認為采取結合式中的排除式比較合理。
隨著經濟發展,繼承法的修改破在眉睫。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