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建國 ]——(2013-4-16) / 已閱14053次
這一發問告知世人,作惡的人是應當接受懲罰的,否則像東郭先生那樣做出無原則仁慈舉動,就是姑息養奸,就是支持惡行,就是對善良的殘忍。
很多故意犯罪根據其犯罪性質和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是不應當被諒解的。但是,正是(法釋〔2012〕21號)的模糊規定,使受害人陷于不確定風險之中。因此,為了獲得應得的賠償,只能違背自己的意志給予犯罪分子諒解,從而使得犯罪分子被重罪輕判。
這是讓被害人多么尷尬和惡心的事情。但是被害人是多么地無奈。
這是絕對影響懲治犯罪效果的,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
筆者辦理過的一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就是一個明證。
該案中,犯罪分子供述其到某酒店就餐,因沒有座位要求被害人將座位讓給他,被害人沒有滿足其無理要求,遂對被害人懷恨并蓄意報復,將被害人打成重傷,顱骨碎裂。
犯罪分子此前有二次前科,雖然不構成累犯,但因強奸罪和強奪罪被二次判處有期徒刑。
但是,因被害人的違心諒解和要求適用緩刑的申請,最終犯罪分子被適用緩刑。
綜上,司法解釋細化法律規定,有利于簡化審判和統一審判標準,但是,司法解釋不能造法,更不能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顯然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利益,反而是對犯罪分子的放縱,是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的。
對于這一倒退的規定,應當被具有法學素養的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委員會予以修正。
安徽景旺律師事務所 章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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