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利民 ]——(2013-4-20) / 已閱16932次
摘 要:人民是歷史的主人,是推動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過程中,決不能忽視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認清人民主體地位的含義,并從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制監督等方面來體現和保障人民主體地位,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前提。
關鍵詞:人民 依法治國 法治國家 主體
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從黨的十五大提出,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1999年憲法修正案寫入憲法被正式確立,反映了新時期黨和國家治國理念的更新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速,是我國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長期以來,專家學者和社會大眾已經普遍而深刻地認識到,只有完善法律制度,樹立憲法和法律的崇高權威,并將其作為治理國家的依據和準繩,才能徹底擺脫幾千年來的人治模式,實現真正的民主政治。然而,我們在關注法治國家中法的工具性的同時,卻往往忽視了人民在法治國家中的主體地位,尤其是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人民往往僅被當做被治理的對象,這是引發諸多社會矛盾的重要原因之所在。
一、人民主體地位的含義
(一)從我國的國家性質上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民主的基本含義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我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由此,人民在我國的主體地位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確立。
(二)從依法治國的表述上
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是依法治國的科學、完整的表述。
從此不難理解,黨領導下的“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者”,而不是被“治”的對象或者“被管理者”。
(三)關于人民的界定
人民是與公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一國公民是指具有該國國籍,并依據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其范圍相對廣泛,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國公民。而人民作為一個政治概念,是相對于敵人而言的,其范圍與公民相比相對狹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人民的內容是相異的。我國社會主義現階段,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包括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于人民的范疇。
我們可以一般地認為,只要不是危害、敵視和破壞國家統一、社會主義事業、社會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敵人,都是人民,都是國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國的主體。
二、人民主體地位的體現和保障
人民的主體地位不是抽象的、虛無縹緲的,而是實實在在的。在貫徹執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基本方略的過程中,人民及其主體地位決不能抽象化,而要具體化到立法、執法、司法、監督等法治工作的方方面面,并給予更加充分的保障。
(一)人民在立法中的主體地位
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民主立法是我國立法的基本原則,所以立法應當“開門立法”,傾聽人民的呼聲,征求人民的意見,真正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確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應當通過法律規定,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表達自己的意見,使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具有開放性和透明度,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群眾路線。
我國實行人民大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通過選舉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己行使各項權力。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主要的立法主體。
然而近年來,我們的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會議上,不斷爆出“女性家務勞動工資化”、“醫改成功是人民的悲劇”之類一個又一個“另類提案”或稱“雷人提案”,引起全社會一片噓聲。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思:這些提案代表了誰?提案者還是不是人民的代表?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時,要充分聽取人民的意見,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體現人民群眾的訴求,使所立之法是真正的人民之法。這是人民立法主體地位的根本保證,是法為“良法”的根本保證,也是法律得以實施的前提。
(二)人民在執法和司法中的雙重地位
執法和司法是法的實施的兩個重要方面,是文本上的法轉變為現實中的法的重要環節。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是執法權和司法權(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行使者,這是學界的共識。
筆者認為,人民在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執法和司法的直接主體,人民作為被管理者而存在,這是人民守法義務的體現。另一方面,從權力來源上講不管是執法權還是司法權,作為法治國家中的公權力都來自于成員權的共同讓渡,從權力目的上講為人民服務既是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也是黨領導下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行使的根本目的,因此人民才是權力的最終享有者,是執法和司法的最終主體,是權力行使的被服務者。
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該真正樹立起馬克思主義的權力觀,意識到“權為民所賦”,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各項政法工作中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執法公正、一心為民,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力的行使決不能用來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不能只考慮自身工作的方便而漠視人民群眾的方便和利益。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檢察院是人民的檢察院,這不僅體現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目的上,更應該具體體現為執法和司法工作中人民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在行政權的行使過程中,要貫徹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權責統一原則,不超越、濫用權力,不專橫隨意,不違反程序,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聽證制度。尤其在征收征用等關涉利益衡平問題時,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或剝奪私人利益,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通過合法程序,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必須給予充分、完全的補償。
在司法權的行使過程中,深入進行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始終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始終堅持群眾路線,統籌協調、依法推進,加強和完善審判與執行公開制度,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和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完善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司法為民長效機制,改革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真正做到司法為民。
(三)人民在法律監督中的主體地位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