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zhi1234 ]——(2020-5-27) / 已閱6772次
有這樣的一個案例:甲乙婚后生活了十天,旋即離婚。男方請求返還彩禮23600元。最后,人民法院判決女方返還13000元。可惜找不著判決書了,否則可以更為詳細的介紹一下這個案例。但是這樣的判例實務中并不少見,即在返還彩禮糾紛中,人民法院不是全部支持原告的請求,而是部份支持,部份不予支持,即判令被告返還部份彩禮,部份不予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返還彩禮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即: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第一款第(二)項與本案聯系密切。從該項規定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彩禮是否返還關鍵是是否共同生活。
簡單的說,共同生活的,不予返還彩禮。未共同生活的,返還彩禮。當事人要么共同生活,要么未共同生活。因而,返還彩禮的請求要么支持,要么不支持。怎么會判決返還部份彩禮呢?道理何在呢?筆者分析后認為這里面包含著法律適用的特殊情形。
甲乙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生活了十天即離婚。“生活了十天”,意味著共同生活了。因為哪怕作了一天夫妻也不能說沒有共同生活,只不過共同生活的時間短而已。既然共同生活,依據婚姻法解釋二即不屬于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但是,婚姻是一輩子的大事,相對于一輩子而言,共同生活十天叫共同生活嗎?這樣的婚姻具備婚姻的一般屬性嗎?也不無疑問。生活十天,其實也不叫婚姻。或者說形式上算是共同生活了,實質上遠遠達不到共同生活的實質性要求。時間太短。如果從這個角度理解,也可以說十天算不上共同生活。如果不叫共同生活,那么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確未共同生活的,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本案的判決結果,實質上綜合了上述兩種情形:第一、基于前一情形,13000元之外的彩禮不予以判決返還。這部分彩禮之所以不返還就是因為“不能說沒有共同生活,只不過時間太短而已”。第二、基于后一情形,判決返還彩禮13000元。也就是說相對于一輩子的婚姻大事而言,十天不叫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從而出現了原告的同一訴請即支持又否定雖矛盾也統一的判決結果。
一般來講,一個訴請構成一個訴。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要看該訴請有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一般情況下,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請求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沒有的應予以駁回。像本案這樣對于同一訴訟請求既支持又否定,構成了法律適用的特殊情況,有研究的價值。
從法律適用角度分析,法律適用的一般模式是尋找本案事實與什么法律的假定一致,從而依據該法律的處理做出案件的判決。通常事實是確定的,不會既是這個事實又不是這個事實。另一方面,法條的假定通常也是確定的,法律不會說改就改。因而兩者同時具備確定性,從而兩者對應關系通常也是確定的,不會一個事實既符合這一假定又不符合這一假定。從而一個訴請通常要么給予支持,要么予以駁回,既支持又駁回的情況較為少見。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說本案。這種例外又是怎么產生的呢?詳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究其原因出現在事實的識別上。也就是說事實雖然確定(婚后生活了十天)但可以有不確定的識別——識別為“共同生活”和“不算共同生活”。從而蘊含了處理的矛盾性。
再仔細分析,我們不得不承認,同一事實并不限定識別(定性)的唯一性。打個比方,通常黑白是分明的,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但是也有的顏色說白不是白說黑不叫黑。因為這種顏色處于黑白的臨界地帶。當一個事實處于兩種定性的中間地帶時,對它識別就可能出現不唯一性。也就是說一事物與另一事物區別的中間地帶為定性的不唯一性創造了條件。
當然這種識別上的雙向性一定有限制。以本案為例,假如甲乙生活了十年而不是十天,這一事實再識別為不算共同生活,則與歪曲事實,胡說八道無異,顯然不具有合理性。所以這種識別的雙向性必然與事物的臨界狀態有關,否則應當屬于定性錯誤的范疇。
因而,事物的臨界狀態為定性的不唯一性創造了根據。它產生了一個事實兩種識別均有道理的結局,從而指向了不同的假定,也就出現了法律適用的模糊性。我們不妨將這種基于同一事實合理而不唯一的識別,指向兩個不同的假定(或者不完全指向一個假定)綜合兩個不同的處理(或者減損一個處理)進行裁判的情形,稱之為法律的模糊適用。
法律的精確適用比較常見。即一個事實通過識別,指向唯一假定產生唯一處理。此時,法律適用不帶有模糊性。如果一個事實處于兩種識別的中間地帶,就可能指向兩個不同的假定,從而產生不同的處理。這種情況下對該事實的法律適用帶有模糊性。本案既支持彩禮返還的訴訟請求又否定彩禮返還就是這種情形的一個例證。
兩人生活了十天,人民法院判決部份返還彩禮,從結果看比全部返還和全部不返還實質更為公正。如果一概否定法律模糊適用,認為彩禮要么應該全部返還要么應該一分錢也不返還,如此才為正確,其實反而達不到不模糊的公正。相反,承認法律的模糊適用反而出現精確的公正。所以,法律的模糊適用對于結果的公正有現實意義。它打破了法律適用的一般模式,構成法律適用的特殊情形。通過本案,筆者認為,在制定法國家,法律的模糊適用應該有其存在的意義和研究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