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曉海 ]——(2013-4-27) / 已閱5519次
裁判要旨
專利技術作品作者身份的認定是解決發明人署名權糾紛的前提。司法實踐中,可依據該專利技術作品的原始資料由誰掌握、誰更能清晰闡釋作品的核心技術內容等途徑來認定作者身份。
案情
2006年9月21日,亞神環保公司總經理張四海以《亞神環保公司關于YSH北方人工濕地技術的可研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一文為主要技術基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發明專利,2009年1月21日獲得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0610107078.9號,發明人為張四海、王培名,專利權人為亞神環保公司、張四海。2009年5月12日,王培名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是《可研報告》的唯一作者,張四海申報專利行為系受公司委托,但張四海卻在申報中私自添加自己的名字,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的唯一發明人為王培名。
裁判
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均把《可研報告》一文作為認定其系ZL200610107078.9號“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發明專利發明人的直接證據。王培名撰寫的《可研報告》與張四海申請涉案專利時向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的《可研報告》內容完全一致。但王培名提交的《可研報告》一文有其署名,并向法院提交了打印件初稿及修改稿,經對王培名打印完成該文件的電腦進行勘驗,顯示該文件文檔創建時間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張四海申請專利的時間2006年9月21日。同時,張四海無法提交或說明《可研報告》等技術資料的原始文檔或文件來源,也不能就涉案專利技術的形成、研發和其他技術細節問題給予清晰闡釋。
鄭州中院判決:確認“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凈化污水的方法”(ZL200610107078.9號)發明專利的發明人為王培名。
張四海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0年10月28日,河南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四海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201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張四海的再審申請。
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確定誰是《可研報告》的真正作者,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創作該作品的原始資料由誰掌握。一個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經過思想階段、構思階段和表達階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紙質手稿、創作時的文章大綱、思路圖紙等;又比如攝影作品,則可以提供膠卷底片、數碼照片原圖等。本案中,王培名為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提供證據證明了自己自2003年至2005年,先后赴杭州、深圳、上海、南寧等地,進行人工濕地技術方面實地考察研究,并提出在北方氣候條件下采用人工濕地技術進行污水凈化工程的證據;2006年5月、6月,其完成并撰寫了《河南亞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關于YSH北方人工濕地技術的可研報告》、《關于北方垂直潛流式人工濕地技術在北方地區應用的說明》、《權利要求書》、《YSH北方人工濕地系統技術簡介》、《關于厭氧消化的部分知識、注意事項及操作程序》、《關于污泥膨脹與曝氣池泡沫的問題檢查及解決辦法》等技術文獻的證據。并且,王培名向法院提交了其外出考察所發生的費用票據及其他相關文字資料,并提供多名證人證明研發過程中的相關情況,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2.借用必要技術手段確定創作時間。目前,數字版權自助保護方式——“時間戳”服務已經得到《電子簽名法》的認可,加蓋了時間戳的數據電文可以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據。因此,如果虛擬作品作者及時申請時間戳,獲得第一時間作品存在及內容完整性證明,將有利于維護自己的作者權益。不過在本案中,《可研報告》在創作中并沒有申請時間戳等技術保護,但任何電腦創作文檔都會自動生成一個文檔創作時間,也可以成為法院判斷誰最早完成該文檔創作的途徑之一。本案中,《可研報告》系申請涉案專利的主要技術資料,并且張四海申請涉案專利時向專利代理機構提供《可研報告》與王培名撰寫的《可研報告》除個別字句細微差別外,其他完全相同,且存在多處共同的打印錯誤,例如:第3頁“防滲”都打印為“防湛”、“附著力”打印為“附差力”、“圍堰”打印為“國堰”,第6頁都打印有“用不不時間”,第7頁將“我公司”打印成“我司”等——可見:兩個當事人提交的《可研報告》均出自同一電子版,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王培名打印完成該文件的電腦進行勘驗顯示,該文件文檔創建時間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張四海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時間2006年9月21日。
3.作品核心內容由誰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案《可研報告》是申請發明專利的基礎文件,真正的作者必然對報告中所涉及到的復雜技術了然于胸。庭審中,王培名多次要求雙方各自當庭對《可研報告》中涉及的化學方程式組的微生物降解原理當庭予以解釋,張四海以《可研報告》中的人工濕地沒有植物,而涉案專利必須有植物為由拒絕解釋。但從雙方舉證的《可研報告》第7頁顯示:“YSH人工濕地不需要種植水生物類就可以使污水凈化達標……但為了增收或美化環境,我司對植物也進行了研究,可種植些適應北方生長經濟類植物與花卉等,如:茭白、查莆、水冬青、水蓮子等水生植物。”在一、二審法院反復就涉案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情況下,張四海都未能就涉案專利技術的形成、研發和其他技術細節問題給予清晰說明,所以綜合本案實際,張四海雖然在有關人工濕地工程中進行過一定的組織工作,但從本案現有的證據和庭審情況看,張四海無法對《可研報告》相關技術作出合理解釋,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對本發明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因而不是本案所涉專利的發明人。
(作者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