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玲 ]——(2013-4-27) / 已閱8264次
摘要:民事中間判決,是指在民事訴訟審理還未達到終局判決的階段,法院為準備作出終局判決,而事先解決當事人之間有關本案或者訴訟程序的某爭點的判決。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中,多有關于中間判決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于中間判決的規定,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是用民事裁定的方式來解決的。與我國民事訴訟裁定不同的是,中間判決有時要對爭議的實體問題作出裁決,通過國外對此的立法實踐來看,中間判決制度有助于法院在錯綜復雜的案件中正確作出終局性判決。通過對中間判決的價值進行分析,對國外民事中間判決的立法介紹和研究,結合我國民事訴訟的立法及實踐為我國民事中間判決的設立尋找思路。
關鍵詞:民事中間判決 民事裁定 爭點 大陸法系
一、民事中間判決的涵義與特征
(一)涵義
民事中間判決, 是指在民事訴訟審理還未達到終局判決的階段, 法院為準備作出終局判決, 而事先解決當事人之間有關本案或者訴訟程序的某爭點的判決。中間判決制度有助于法院在錯綜復雜的案件中正確作出終局性判決。擬對中間判決的價值及功能進行探討, 以期對我國的有力借鑒。
(二)特征
1、預備性
民事判決是由法院針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做出的司法判定,具有法定性、權威性、確定性等基本特征。中間判決作為民事判決的一種類型,毋庸置疑也具有上述基本特征。除此之外,根據對中間判決概念的界定,可以歸納出其自身獨有的特征。通過上文對中間判決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到,中間判決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法官就終局判決的先決事項預先進行裁判,它非但不能終結審級程序,而且不產生實質既判力,但是對作出終局判決的法院具有約束力,法官應根據中間判決對先決事項的裁判作出終局判決。“判決可以做各種分類。在終局判決中,從其判斷的內容出發,可以分為本案判決與訴訟判決。在本案判決中,包括承認請求判決與駁回請求判決,而在承認請求判決中,根據訴的類型之不同,又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與形成判決。”
由此可見,其他根據不同標準對民事判決所的種類劃分,在本質上都屬于終局判決,具有其自身的獨立性。而只有中間判決是為終局判決而預先作出的判決,這種預備性導致其缺乏較強的獨立性,也體現了它和終局判決的密切關系。
2、確認性
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根據請求的性質和內容,可以把訴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其中確認之訴是指以特定權利關系存在(或不存在)之主張以及要求作出確定其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決為請求內容的訴。確認之訴原則上以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存在與否作為確認的對象,但例外情況下也可以對法律規定的特定事實予以確認,這類事實一般屬于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法律事實,比如《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的證明文書真偽確認之訴。針對確認之訴作出的本案判決,是宣告要求確認的權利關系存在與否的確認判決,不具有執行力。
可見,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針對特定的法律事實做出確認判決,能夠被確認的法律事實不僅對于糾紛的解決至關重要,而且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中間判決是對訴訟標的之外的先決事項成立與否預先予以判定,對終局判決具有預決功效。中間判決的對象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一些獨立的法律事實,比如,獨立的攻擊防御方法、中間爭點、請求原因等等。所以,“中間判決法律屬性為確認性的判決,它對終局判決之前的爭點作出有拘束力的確認,這樣當事人就不須再像在未確認澄清的訴訟狀態情形那樣進行任意辯論,從而減輕了其后的訴訟程序的負擔,使當事人陳述的范圍趨于集中。” 此處值得強調的是中間判決屬于帶有確認性的判決,與上文的確認判決在確認性上存在相似之處,但不能就此將二者完全等同。因為確認判決是針對確認之訴作出的終局判決,產生既判力;而中間判決是對主訴的先決事項作出的,不需當事人單獨提起一個訴,而且它不產生既判力。
3、管理性
訴訟是一種消耗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訴訟效率是其程序設計必須考慮的因素。“糾紛自發生到消滅,始終處于動態過程中,但是,如果以有效工具及戰略來處理糾紛,程序目標的實現就會有序且合理。因此糾紛過程管理的理念在民事糾紛解決程序、尤其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作用尤為重要。” 民事訴訟指揮權作為民事審判權的核心內容之一,它源于人們對訴訟經濟性的追求,是糾紛過程管理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集中體現。通過發揮法官對案件審理的訴訟指揮權,可以實現對訴訟程序的有效管理,提高訴訟效率。在審理復雜的民事案件時,往往出現一系列爭點,此時需要法官發揮訴訟指揮權對審理作出合理的計劃,否則會造成庭審秩序混亂。法官可以引導當事人對案件較獨立的爭點進行集中辯論,認為達到裁判程度時,可以依職權作出中間判決。比如在違約損害賠償之訴中,原告起訴被告違約要求賠償損失,在庭審中雙方就合同的效力發生爭執,此時法官可以引導當事人集中對合同效力問題進行辯論,當法官內心確信合同有效時,就可以對合同效力這一先決事項作出中間判決,確認合同有效,隨后根據中間判決的判定對損害賠償問題作出終局判決,從而實現程序的合理化、有序化、高效化。可見,中間判決作為訴訟指揮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充分體現了訴訟指揮權的管理性。
二、民事中間判決的制度價值分析
公正和效率一直是民事訴訟改革的目標,最大訴訟效率的實現,也就是成本資源的有效配置,其結果必然是訴訟公正的獲得。表現在訴訟程序方面,就要求法官對訴訟的進程有適度的掌控,及時解決訴訟中已經成熟的先決性問題,它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如何在公正的前提下,迅速、經濟地處理民事糾紛成為各國民事訴訟改革的目標。回顧近幾十年來各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改革,不難發現,其改革的焦點在于不斷加強法院對于訴訟程序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表現為,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主要掌握主持訴訟程序、主持審理和策劃訴訟進行的指揮權。盡管這種指揮權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可是這種限制對于糾紛的早日解決,對于保護當事人的權利都是極其重要的。中間判決制度在實現訴訟的公正與效率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中間判決能夠使訴訟順利進行,提高訴訟效率。訴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對于復雜的案件來說更是如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出多個獨立的攻擊或防御方法的情況非常普遍。按照傳統的訴訟習慣和法律要求,這些問題都必須等到案件的全部事實查清后法院方能作出終局判決,這無疑會造成訴訟的拖延。而按照中間判決制度的要求,法院可以通過限制辯論使得審理對象能夠集中到某一獨立的攻擊或防御方法上,并通過雙方當事人充分的辯論,使得法官對于終局判決的先決爭執作出認定。如果法官就該獨立的攻擊或防御方法作出中間判決,那么該判決將會對終局判決產生拘束力,即當事人雙方不得就該爭執再進行糾纏,從而提高了訴訟效率。
第二,中間判決有利于當事人及時調整訴訟行為,減少因訴訟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時都要付出一定的訴訟成本,當事人追求勝訴是為了使自己的預期訴訟利益最大化,但訴訟的結果往往具有不確定性,這就可能使當事人的預期無法實現。當法院利用中間判決制度對訴訟中的一些成熟的獨立實體問題作出先決性判決后,當事人不必就這些問題過多地投入財力,從而減少了財產上的損失,避免了更多的訴訟成本開支。
第三,中間判決可以防止法院突襲性終局判決的作出,使訴訟結果更易于被當事人接受。民事審判離不開法官的自由心證,按照傳統的審判方式,法官對案件的心理判斷在終局判決作出前并不為當事人所知,在此基礎上法院的終局判決對當事人來說無異于突然襲擊,某些情況下很難為當事人所接受。有了中間判決,可以使當事人更加明了終局判決的形成過程,而不至于使之對終局判決感到意外,從而使當事人增加了對終局判決的接受難度。
第四,中間判決制度能夠改變訴訟資源浪費的現狀。對于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法院往往對先決性問題,如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權利請求能否成立等問題待到訴訟結束時方能一并裁判,這就使得當事人雙方要在這些問題上有一些不必要的投入,法院也要在這些問題上與當事人糾纏不休,從而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引入中間判決,可以將原本具有獨立性的事實合理分開,使得審理呈現出階段性;同時,可以通過對前一獨立事實的認定,將這一獨立事實排除在往后的審理之外。法官通過中間判決終結該階段,使得該具有獨立性的先決問題在今后的審理中無需予以糾纏,即使法官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對后一獨立事實連續性地進行審理,但對于整個案件的審理來說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二、域外有關民事中間判決制度的規定
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民事中間判決的立法考察通過對不同國家立法的比較研究,既可加深對外國立法的認識,也有助于對本國法律的進一步了解和改進, 因此,對民事中間判決的研究,也應從國外一些國家的立法現狀開始。《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規定:中間爭點達到可以裁判的時候,可以以中間判決作出裁判。《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對于獨立的攻擊或防御方法或者其他中間的爭執,如作出裁判已成熟時,法院可以作出中間判決。如果對請求的原因和數額都有爭執,對其原因亦同。《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法國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主文僅限于命令某種審前預備措施或臨時措施的判決,對本訴訟不具有既判力。第483條規定:中間判決不使法官停止管轄。《法國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38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其一,各種獨立之攻擊或者防御方法達于可為裁判之程度者;其二,中間之爭點達于可為裁判之程度者;其三,請求之原因及數額具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綜觀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對民事中間判決的立法,均規定中間判決是在訴訟進行中,就某個實體上或程序上的爭議點所作出的判決,是就終局判決的前提問題作出的處理,不以終結訴訟為目的,而是為終局判決做準備。對此無異議,歸納各國立法中中間判決的事項,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種獨立的攻擊或防御所主張的事項,無須其他事項補充,就能獨立發生某種法律效果,有關這種事項的主張就是獨立的攻擊或防御方法。
(二)中間爭點。訴訟進行中就程序問題發生的爭議。比如,有關訴訟要件是否存在的爭執,如果法院認為具備訴訟要件則作出中間判決。
(三)當事人請求的原因和數額發生爭議,法院可先就原因的爭議進行判斷,如果認為原因正當的就作出中間判決,如果判斷原因不正當就不需審理數額問題。即使判決原因正當, 但是隨后審理認為在數量上沒有發生損失,則作出駁回不予賠償等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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