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巍 ]——(2013-5-17) / 已閱9153次
一、引言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中央確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項目,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起草制定了《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程序意見》)。從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規范化工作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
量刑規范化改革的目的是為了規范法官在量刑方面的自由裁量權,《量刑指導意見》的出臺,建立了精確的量刑方法,從而促使法官的量刑走向公正和精密。而《量刑程序意見》試圖建立某種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量刑程序,并把它納入到法庭審理程序之中。
自“兩個意見”試行迄今,已一年有余。本文以基層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基本情況為調查對象,就出現的問題及對策的完善等進行探討,以期有所裨益。
二、蚌埠市龍子湖區檢察院量刑建議實施情況的基本情況
我院公訴科現有7人,其中檢察員5人,代理檢察員1人,書記員1人。主要負責轄區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及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集中管轄。自2011年 已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目前,龍子湖區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的案件類型主要側重于《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15類案件。
1、辦案中權衡個案差異,貫徹寬嚴相濟政策。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結合被告人的犯罪動機、主觀惡性、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也著重考查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及教育可塑性,特別對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對于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較輕微的案件,應采取更為寬容的態度,重在挽救、教育,所適用的刑罰止于足以預防其再次犯罪。對于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幫教條件的未成年人,公訴人建議法院適用緩刑。相反對于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及慣犯、累犯等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
2、循序漸進,由易至難。作為基層院,多存在案件數量大、繁簡不一的情形,若對所有案件推行量刑建議,不僅公訴部門不堪重負,反而難以保障案件質量,適得其反。因此辦案人員結合《量刑指導意見》,將采用相對性量刑建議方式,即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在某一量刑區間內擇處刑罰,逐步將案件適用范圍擴大到重大、復雜的案件,特別是自偵類案件,并提出更為具體的刑期。
3、推行量刑建議工作以來,公訴人業務能力有了顯著提高。量刑建議的改革對公訴人在辦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審查案件證據時,既要注重審查定罪證據,也要注重審查量刑證據;既要注重審查法定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酌定量刑情節;既要注重審查從重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量刑情節。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要合理安排證據出示順序和辯論重點,對于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的案件,可以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出示證據和進行辯論;對于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應當先出示定罪證據,后出示量刑證據。對于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認為判決、裁定量刑確有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應依法及時向法院提出抗訴。
三、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當前在實施量刑建議規范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公訴改革的內容之一,我院開展量刑建議的探索處于起步階段。實踐中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
1、認識有偏差,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量刑規范化的需要。量刑規范化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全面鋪開在即,對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義,也對刑事檢察業務素質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在實踐中,從事刑事檢察工作的公訴干警對刑事量刑規范化工作的意義認識不一,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1)公訴人不能掌握如何適用量刑建議。量刑幅度過寬,就會失去“建議”的意義,過窄又會涉嫌干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目前,通常只在普通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議,而且是在一些社會關注度大的案件中運用。因為這類案件相對公開,開展量刑建議效果比較好。而對簡易程序和其他普通程序案件,因缺乏信心開展量刑建議不多;同時在量刑建議中,公訴人通常只是概括性地提出被告人應被判處刑期的幅度,而對建議的理由很少進行具體的闡述。
(2)對量刑建議是否越權有爭議。有觀點認為量刑建議于法無據,是檢察機關爭權。但更多的觀點認為量刑建議權是求刑權,其中提起公訴權是定罪求刑權,而量刑建議權是量刑求刑權,因此,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應有內涵。這些爭論對一些公訴人員造成了影響,因而在適用量刑建議時縮手縮腳。
(3)公訴人存在重定罪輕判刑的現象。從以往司法實踐看,公訴人往往只注重案件的定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只追求訴什么判什么,對案件的細節把握不夠準確,對法院量刑環節監督不力,只有在法院裁判出現畸輕畸重或當事人對裁判提出異議時,公訴人才會對案件的量刑問題予以重視。量刑建議要求公訴人不但要證明構成什么犯罪,還要證明犯罪的程度,客觀上增加了審查起訴的難度,由此公訴人對提出量刑建議有畏難情緒。
2、法院和公安、檢察協調配合有待進一步加強。量刑規范化工作比原有的刑事檢察工作要求更高,需要公安機關提供量刑有關的比較詳細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往往注重收集與犯罪定性有關的、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材料,而對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利的證據材料收集不夠,或者不夠詳細。檢察機關因量刑規范化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加上案多人少等困難,檢察機關參與的工作積極性并不高,對量刑建議具有較大的隨意性,此外,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意見時,量刑幅度過大,不夠具體。
3、刑事被告人對量刑規范化工作短期內難以適應。量刑規范化工作要求控辯雙方對法律要相當熟悉,該院受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水平都比較低,大部分部分刑事被告人受經濟條件的制約,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很多被告人對量刑不預答辯,在法官的引導下,只表態,請求法院從輕判處。對于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量刑辯論基本無法進行,即使有辯護人,辯護人也不進行量刑答辯,致使庭審辯論難以形成控辯雙方的對抗局面。
4、缺乏量刑指導規范,基準刑確定有較大的隨意性。量刑規范化工作的第一步是確定量刑基準。而在實際審判中,公訴人和法官的量刑基準點,差異較大,公訴機關為了使量刑建議被采納,便將量刑建議的幅度增大,這樣就失去了量刑建議的效果。對于被告人及其家屬在案件判決前,主動向法院繳納罰金的,對于退贓退賠,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情節應當減少多少基準刑,沒有比較規范的規定執行,很大程度上還是法官依據經驗在判斷,同時對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不出庭,量刑建議什么時間提出也缺乏指導規范。
四、為更好的在本院將量刑建議工作開展起來,滿足人民群眾對刑事檢察工作新要求新期待,我院將推出一系列的有效措施,進一步的推進量刑建議工作。
1、堅持每案必討論, 簡易程序的案件制作書面量刑建議書。該院公訴部門考慮到實施量刑建議經驗尚淺 ,又無先例可循, 堅持每案必討論,并經科室討論,決定對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主訴檢察官按照程序提出,并制作量刑建議書,隨案移送法院。對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量刑建議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在開展量刑建議活動中,將量刑辯論作為法庭辯論中一個獨立程序。此時提出量刑建議,公訴人能夠綜合案件整個訴訟過程,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法定、酌定情節等情況,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并且控辯雙方在定罪辯論之后再進行量刑辯論,先由控方發表《量刑意見書》,辯方針對《量刑意見書》進行量刑答辯。在法庭辯論的首輪發言中,控方應將定罪意見和刑罰適用意見分別進行表述,如果辯方認罪并對指控罪名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在法官的組織引導下,辯方則可以直接針對控方的刑罰意見進行答辯,雙方由此展開量刑辯論。如果被告人不認罪,或不同意控方指控的罪名,辯方應提出自己的觀點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應綜合控辯雙方在罪名與刑罰適用方面的爭議焦點之后,再引導控辯雙方進行第二輪互辯,這樣既保障控辯方充分行使控訴權和辯護權,又有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2、加強事后審查,注重量刑建議采納率。事先加強了與法院溝通,商定判決的說理及不采納量刑建議的理由應在刑事判決書中列明。承辦人在收到判決書3日內完成對判決認定的事實、定性、量刑以及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的審查,提請科長、分管副檢察長批示。如果量刑建議確實不應被采納的,分析原因,找出問題,不斷總結、提高。如果量刑建議應當采納而未被采納,對于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通過抗訴的方式進行救濟。
3、通過開展量刑建議納入法庭辯論,是我院將刑事審判監督關口前移的有效嘗試,對推動公訴改革,促進量刑透明、公開、公平、公正有著重要的意義。
五、量刑建議需要一定的規則來保證其正常運轉,以實現法律效果和司法效率的有機統一。
1、加強檢察隊伍的素質建設。重點是通過大量的庭審實踐,規范量刑建議權,不斷完善量刑程序,切實改變“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傾向,牢固樹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
(1)要求提出量刑建議時應闡述具體的量刑理由。量刑建議要求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但建議不應太簡單,應闡明建議的具體理由,只有這樣控辯雙方才能就量刑建議進行充分辯論,確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另一方面,公訴人員據此也可以駁斥辯護方無理的量刑觀點,取得法庭對建議刑期的認同,進而采信公訴人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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