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振厚 ]——(2013-5-27) / 已閱4643次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在《人民法院報》發表《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一文后,不僅在司法、法學界,乃至在這個社會都引起極大反響。其中包含的內容涉及多個方面,各類人等亦有不同的解讀。身為一名法官,從中擷取一兩個話題,談談自己的感想。
該文有這么一段話,閱后感觸頗深:應當說,現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于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
其實這句話所包含的含義,在法官群體中早已形成“共識”,只不過所表達的方式僅限于口頭,表達的范圍僅限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表達的后果不但沒有引起社會的關注,反倒引起法律職業共同體之外群體的指責。而這段話一旦出自全國法院系統唯一的一級大法官之口,許多人便開始思考:究竟是怎么了?
如果不假思索,一定會冒出這樣的想法:大法官是在為自己的“部下們”辯護。我們已經看到,包括一些法學專家,已經對此提出質疑:這是什么邏輯?如果你真的這么想,實在是太低看我們的大法官了,也不為諸多的法官所接受。身處其中的法官在辦案時的尷尬與無奈,不是局外之人所能體會的;假如你再細細思量,一定會想到,絕不是這么簡單。否則,何至于一個一級大法官親自對外界道出。
究竟法官在冤假錯案中的功過如何評價,真是件令人糾結的事。
的確,按其他人,包括一些能夠對法院、法官發號施令的人的思維,按一些對重大事件總是“義憤填膺”的人群的想法,當年趙作海們只有該人頭落地才是正確的,才是大快人心的。從這個角度,法官自然是立了功的。畢竟,生命是最寶貴的。但是,既然法官們已認識到沒有足夠的證據,或者說是基本的證據證明基本犯罪事實,就應當宣告無罪。因為法官們都當知曉疑罪從無的原則。可是,法官們還是把他們“送進”了監獄,從這個角度,法官自然是有過的。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令人糾結的情形?雖然沈院長做了一定程度的解釋,但離讀者們想更一步深入了解的需求,尚有很大距離。這里,不妨從身為法官所知、所曉的角度,談談自己的理解。只是有些可能系道聽途說,不能作為事實,只是作為一種觀點。對與錯,有與無,請讀者們自己判斷。
對趙作海案,有這么幾段未經核實的“故事”:說一公訴人表示,如判趙有罪,他就辭職,后趙果然被判有罪,其憤而辭職;負責協調案件的政法委書記說,我是學農的,我又不懂法;協調會沒有會議記錄。且不說真實性如何,但現實的狀況是,政法委書記不是學法出生,確是普遍的,畢竟,這是黨內職務,也無可指責之處;但會議沒有記錄,讓人感覺不可思議;若確有為之辭職的檢察官,不免令法官汗顏。
講了幾個“故事”,似乎有把法官所辦錯案歸責于他人、為法官開脫之嫌,也有為法官的不敢擔當愧疚之意。其實,再細細思量,法官,乃至法院不能真正的獨立審判,是公眾和法官們都清楚明了的,無需為法官開脫;至于對比之下的汗顏,有個奇怪的、不知道合不合適的類比。記得曹操曾說,若不是他,不定又有多少人稱寡道孤。如果沒有將“功”當著“過”去做的法官,趙作海之輩豈有出頭之日。辭職,未免同樣包含了不敢擔當的一面。
對于一個人,或一個人在某件事中的評價,我們經常有幾分功、幾分過的說法。其實,有些功過是十分清楚明了的,否則,獎功罰過就無從談起。而有些,則依然是令人糾結的,恰如法官們之于錯案。身為一名法官,最大的期盼是:法官是對法律負責的“官”。
作者:劉振厚 電話: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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