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秀峰 ]——(2013-5-27) / 已閱5012次
公民訴訟代理制度是我國三大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對公民訴訟代理管理規范不到位,在訴訟中存在大量的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現象,由此帶來了大量的社會問題,應當高度重視,積極治理。
一、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的界定
在談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界定之前,先明確法律對公民訴訟代理的規定。除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外,三大訴訟法對一般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工作人員或者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的監護人、親友、所在單位或者人民團體推薦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社會團體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關于公民訴訟代理,雖然三大訴訟法作出了不盡相同的規定,但是對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都不同程度的作出限定。除上述具備法定條件的公民以外,一般公民從事訴訟代理,則構成公民非法訴訟代理。
二、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的表現形式
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現象在現實中以各種不同形式大量存在,或披著合法外衣、或遮遮掩掩、或明目張膽。
一是公民在法律服務機構中從事非法訴訟代理。一般公民沒有取得法律服務執業證書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中從事法律服務,有的自稱法律工作者,有的自稱律師。還應注意的一種情況是,持有某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執業許可證在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稱自己為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這顯然也是非法訴訟代理的一種情形,因為律師事務所是沒有法律工作者的,只有執業律師。上述情況都是由于法律服務機構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原因。
二是公司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從事非法訴訟代理。公司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是專為所在公司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不得利用其身份和便利條件在社會上從事法律服務。但是有大量的公司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在社會上以公民身份從非法訴訟代理。
三是以推薦證明為掩蓋進行非法訴訟代理。利用法律規定“社會團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可以被推薦擔任代理人”的規定,找有關推薦單位開具推薦函,作為被推薦的公民,披著推薦代理的合法外衣從事非法訴訟代理。
四是假冒與當事人的身份關系進行非法訴訟代理。采取虛報、提供虛假身份證明,冒充與當事人是親屬關系,以當事人的親屬、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
五是直接以個人名義經常性地從事非法訴訟代理。利用有的法律關于“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可以代理訴訟”的寬泛規定,以及司法人員不重視代理人身份審查的情況,借機從事非法訴訟代理。
三、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的危害
公民訴訟代理中,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公民主要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所在單位和團體推薦的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一般會盡心盡力盡到義務,發揮維護當事人權利的作用。但是公民非法訴訟代理中,作為代理人的公民與當事人不具有上述關系,沒有管理和約束,缺乏相應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知識,不但難以保證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其對社會帶來的問題,不可小覷。
一是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法律只規定律師事務所等專門法律服務機構的律師等專業人員可以依法進行有償訴訟代理服務。公民非法訴訟代理,多為有償服務,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混亂,影響了正常的法律服務業地健康發展。
二是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公民非法訴訟代理,往往是因缺乏專業知識,代理訴訟過程中不憑法律專業知識,靠關系辦案,成為滋生腐敗的重要原因,影響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機關以及政法干警的形象。缺乏約束,肆無忌憚,采取偽造證據等非法手段實現訴訟目的,妨礙正常的訴訟,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公平與正義,成為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不誠信訴訟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由于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不可能勝任代理事務,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保障。非法收取當事人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無端財物浪費,有的收受財物的數額遠遠超過委托律師支出的正常費用,造成當事人經濟負擔,當事人會因此遷怒法院,對社會產生不滿。利用代理身份挪用侵占當事人爭議財產,謀取不當利益,惡意與對方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敗壞了社會風氣。
四是影響社會穩定。由于不具備專業法律服務人員的道德素質,往往會挑訟,無理激化矛盾,致使出現不應有的大量上訴、申訴,甚至上訪,浪費了大量的訴訟資源,勞民傷財,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四、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的治理對策
公民非法訴訟代理不是頑疾,只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協調一致,完善法律,加大力度,加強輿論宣傳,壯大健康的法律服務市場,就一定會把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現象治理好。
一是完善法律,為治理非法訴訟代理打牢制度基礎。第一,修法統一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和條件規定。鑒于三大訴訟法對公民訴訟代理的條件限制不統一,如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仍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沒有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一致,實踐中不便于司法工作人員的審查,并且對這一規定的存在,給非法從事訴訟代理者以可乘之機。三大訴訟法對公民訴訟代理人的限制性規定只是技術性規范,完全可以作出完全相同的規定,便于司法實踐操作。建議將三大訴訟法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條件統一修改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正在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增加對訴訟代理人進行審查的條款。明確規定,司法機關有義務對參加訴訟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的程序、內容作出規定。同時規定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導致出現非法訴訟代理的,作為案件的重大程序瑕疵,成為案件申請再審、發回重審的一項法定理由,督促司法人員就像審查當事人身份一樣嚴格審查代理人是否適格。第三,增加對公民非法訴訟代理的制裁條款。明確規定,對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不具備訴訟代理條件的人員代理訴訟,一律說明情況,禁止其參加訴訟;對于明知或者故意不具備條件參加訴訟者,以妨礙訴訟依法進行處罰;對于為非法訴訟代理提供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函告相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相關法律服務機構進行依法處理,處理結果附卷;對于推薦單位以及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按照妨礙訴訟依法進行處罰,防止單位為非法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提供便利。
二是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形成統一治理非法訴訟代理的合力。治理公民非法訴訟代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單純是哪一個部門的問題,需要各有關單位協調統一治理,方能取得成效。首先由政法委牽頭建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統一協調機制,統一研究、部署和落實治理公民非法訴訟代理。其次研究制定統一的公民訴訟代理審查標準和審查要求,便于司法機關在工作中正確把握正常的公民訴訟代理的尺度,區分非法訴訟代理。再就是建立統一評查機制,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嚴格執行公民訴訟代理的審查把關工作,杜絕非法代理。
三是嚴格措施,加大對非法訴訟代理的治理力度。一方面整頓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清理在這些機構從事公民非法訴訟代理者。對以律師名義進行非法訴訟代理的,依法進行清理、處罰。另一方面對社會非法代理進行清理,堅決取締法非訴訟代理。另外,司法機關嚴格落實對公民訴訟代理的審查制度,加大力度,拒絕非法訴訟代者參與訴訟,讓非法代理沒有空間。
四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公民法制意識。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大力宣傳訴訟代理的法律規定,讓群眾真正明白訴訟代理制度,知道公民代理不允許有償服務,經濟困難無力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從反面進行宣傳,讓群眾知道非法訴訟代理的危害,同時震懾妄圖進行非法訴訟代理者。
五是壯大發展法律服務業,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目前,法律服務部門主要有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充分發展律師服務業,滿足不同層次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特別是讓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者能夠獲得法律援助,讓所有群眾能夠有條件、有能力獲得所需的法律服務,從而使非法訴訟代理沒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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