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石坤 ]——(2013-6-9) / 已閱5535次
【內容摘要】監管場所的人權保障就是要保護在監管場所羈押或者服刑的人員的人權的保護。雖然他們當中很多都是違法犯罪人員,或者有著犯罪的可能的人員,但是這些人員作為一個社會個體,也是有人權的,不能由于他們的特殊身份而否定他們的人權,人權是每一個人為人的最基本的保障。
【關鍵詞】檢察機關監所部門、在押人員、人權、對策
監管場所的人權保障就是要保護在監管場所羈押或者服刑的人員的人權的保護。雖然他們當中很多都是違法犯罪人員,或者有著犯罪的可能的人員,但是這些人員作為一個社會個體,也是有人權的,不能由于他們的特殊身份而否定他們的人權,人權是每一個人為人的最基本的保障。
一、監管場所在押人員人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一)監管場所工作人員思想認識缺陷
我國的人權概念引入較晚,對人權思想的認識還不夠完善,部分監管場所工作人員思想上沒有對監管場所的人權保護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主要表現為:一是重打擊,輕保護的思想根深蒂固,部分監管場所工作人員甚至認為,凡是在監管場所羈押或者服刑人員不應該有什么權利,對待這些人就是要嚴加管束,在實際工作中,強調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的義務,而忽視在押人員權益保障;二是一些監管場所負責人認為,只要抓好監管場所的安全工作,其他問題都是其次,從而弱化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在實際工作中,以維護監管場所安全的名義,不惜損害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管教方式簡單粗暴。
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看守所民警的素質不符合體制發展的需要,實踐中,看守所為了樹立權威,便于管教,往往對一些在押人員之間吵架、不尊重管教干部等行為,采取加戴械具的方式進行處理,以罰代教。同時關押條件普遍比較簡陋,致使在押人員的人身健康存在一定的隱患。
二、監所部門保障監管場所在押人員人權的對策
(一)切實維護在押人員人身權益。一是加強械具使用和禁閉監督。監督看守所清理非制式械具,禁止違反規定使用械具,械具使用事由、種類、期限及審批情況及時向駐所檢察室通報,防止濫用械具;禁閉使用需征求駐所檢察室意見,并向駐所檢察室備案禁閉審批表及禁閉期間醫務巡視記錄;禁閉室監控錄像全部接入駐所檢察辦公電腦,實現對禁閉使用的全程、無縫視頻監督,有效維護了在押人員的人身權益。二是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駐所檢察人員通過日常檢察工作了解在押人員基本案情及羈押表現情況,適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因涉病涉傷不宜繼續羈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議辦案單位改變強制措施或者監外執行;對因初次犯罪且案情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小、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經初步審查如實供述案情且羈押期間無不良表現的而認為沒有羈押必要的,建議辦案單位改變強制措施。
(二)切實維護在押人員訴訟權益。一是加強刑訊逼供檢察。通過入所體查、巡視談話、檢察信箱等方式,了解在押人員是否遭受刑訊逼供,對存在刑訊逼供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二是全面告知訴訟權利。對新入所人員,駐所檢察人員在三天內書面告知其訴訟權利義務,并在巡視監區或者找人談話時,對有關辦案期限、法律援助、量刑情節、上訴申訴等法律問題當面答疑解惑,全面告知其訴訟權利,保障程序正義。
(三)切實維護在押人員財產權益。一是建立入所財物登記爭議備案。對新入所在押人員,駐所檢察人員在三日內詢問其對入所隨身財物登記是否存有爭議,對存有爭議的在押人員用詢問筆錄記載財物來源、去向及爭議事實和理由,連同看守所入所人員財物登記表復印件予以備案后,向辦案人員及看守所財物登記人員核實相關情況,解決爭議。二是加強財物安全監督。主要是加強外送財物的監督,對在押人員親友所送財物是否準確登記和及時轉遞,對限制物品是否按規定處理,保障財物轉遞安全;加強在押人員所內購物限額監督,對購物明顯超額的在押人員詢問物品去向和原因,防止監室發生強拿硬要等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現象,維護在押人員的財產權益。
(四)切實維護在押人員健康權益。一是加強入所體查監督。督促看守所建立入所人員健康檔案,落實五項體檢項目,對未按規定項目體檢或者發現不宜羈押的,督促看守所不予關押;及時找新入所人員談話,詢問有無傷病,發現在押人員體表傷痕的,問明受傷原因及經過;監督落實定期體檢制度,在押人員羈押滿六個月的及時體檢,對重點傷病人員進行跟蹤監督并定期排查。二是監督看守所落實疾病預防、傷病救治,對心腦血管疾病、傳染病患者診治情況開展每日督查;對因涉病涉傷不宜繼續羈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議辦案單位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注釋】
[1]楊子群:《構建在押人員權益保障體系》
[2]張志剛:《淺議監管場所的人權保障與檢察監督》
作者:景縣人民檢察院監所科 張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