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曉輝 ]——(2013-7-1) / 已閱10071次
摘 要:2012年修訂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這一問題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專門予以規定。但是,由于法律規定不夠詳細、具體,在實際操作中,調查內容的不規范、形式的不統一,造成了司法機關適用調查報告的隨意性,不利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規范調查報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關鍵詞:未成年人 社會調查報告 芻議
2012年修訂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這一問題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專門予以規定,法律位階的提高,對指引司法機關開展調查活動、提升相關司法裁決的準確性、保護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權益,具有不可重大的意義和價值。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是指為了強化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針對性,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除收集、審查或調查案件事實、證據外,還對導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觀因素及其形成、發展、演變過程,以及對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產生過重要影響的人和事件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做法和制度。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就是在開展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基礎上,形成的綜合性分析、對案件處理具有一定參考意見的文體。
調查報告對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確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是,由于法律規定不夠詳細、具體,在實際操作中,調查內容的不規范、形式的不統一,造成了司法機關適用調查報告的隨意性,不利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因此,規范調查報告的制作十分必要。
一、調查報告的結構
調查報告的結構通常由標題、前言、主體和結尾四部分組成。
1、標題。應當規范寫為《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報告》。
2、前言。也稱導言、引言和開頭,類似新聞報道的導語,寫明調查的目的、時間、地點、對象、范圍、方法等。
3、主體。是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它以調查所得的事實介紹被調查對象的性格特點、家庭狀況、成長經歷、悔罪表現、幫教可能等情況。主體部分內容的安排要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詳略得當、重點突出、邏輯嚴密。
4、結尾。應當簡潔明了地寫出通過調查所得出的結論或建議。
調查報告最后要落款,寫明調查單位、調查人名稱及時間。如果有附件,應當寫明其名稱和件數。如相關證言及證明材料,應當附錄。
二、調查報告的原則
1、主客觀一致原則。調查報告主要是對被調查人品行、能力、性格、監護等情況的意見和評價,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相關依據、證明材料基礎上,這些依據、證明材料有些是客觀的,如家庭情況、受教育情況、受獎懲情況等;而有些則是主觀的,如他人對被調查人的品行、心理、行為評價,監護的意愿等。而且,最終的調查報告是建立在一系列依據、證明材料基礎上的綜合性意見,從本質上講也是一種主觀的。因此,調查報告要堅持主客觀一致原則,在一系列客觀依據、相關證明的基礎上,結合犯罪學、心理學等科學知識,作出正確的評價。
2、真實系統原則。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就是要以事實為根據,相關證言、證明材料必須保持真實可靠;系統性就是要全面收集被調查人的情況,并分類、鑒別、篩選,去粗存精,去偽存真,深刻分析,從各種角度、層次去揭示被調查對象犯罪的原因及挽救可能,為最后提出處理意見奠定堅實的基礎。
3、公開公正原則。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有關社會組織制作調查報告,都要堅持公開公正,,不帶有調查者的主觀隨意性,不能對客觀事實隨意引申,或不切實際地渲染。調查報告及所依據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進行質證。
三、調查報告的內容
修訂后的刑訴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為調查報告提出了原則性標準,在具體的實踐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成長經歷。具體包括:①居住情況,主要是被調查人家庭遷移情況,居住環境及鄰里情況;②家庭情況,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家庭成員的構成、監護人的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教育狀況;家庭成員是否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是否為單親家庭或由祖輩、親戚、他人撫養;監護人對被調查對象的教育、培養、監護情況,如是否有溺愛、放任、粗暴等。③學習情況,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學習學業情況,包括其是否堅持讀書及輟學原因,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出勤情況、師生同學關系、有無獲獎違紀等。④交往情況,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社會關系,包括其平時多與哪些人來往,其本人及與其來往的人是否有賭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等。⑤就業情況及在單位的工作表現情況。⑥有無違法犯罪前科。
2、犯罪原因。具體包括:①性格特點,主要是被調查的未成年人的精神狀態、心理以及個性方面的特征,包括平常是否有不良嗜好或不良行為;是否有自卑或自負、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傾向,思維及行為;是否有沖動、魯莽、缺乏主見、暴躁等異常現象。②不良影響,主要是被調查對象在日常中特別是犯罪前一段受到社會、他人不良影響情況;是否存在受到他人教唆情況。
3、監護教育。具體包括:①悔罪表現,主要是被調查對象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及悔改行為,包括是否具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等從寬行為,是否主動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積極賠償等悔改行為;是否取得被害人詳解;是否仍具有社會危險性等。②社會影響,主要是被調查人的犯罪行為在被調查人居住地、單位的反映,是否有民憤,居民是否愿意幫助其改過自新。③監護、幫教條件,主要是監護人是否有從嚴管教的意識和能力;被調查人所在社區、學校、單位、社區矯正機構是否建立健全了幫教措施等。
四、調查報告應注意的問題
1、在不同階段,調查報告的重點不盡一致。社會調查主要涉及拘留、逮捕、不起訴、判決等環節,在不同的階段,調查報告的重點也不盡一致。在偵查及審查逮捕階段,緊緊圍繞拘留、逮捕的必要性,重點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在審查起訴階段,圍繞是否提起公訴、暫緩起訴或不起訴,重點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悔改表現、幫教措施等情況;在庭審階段,圍繞是否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重點審查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2、針對不同案件,調查報告的側重點不盡一致。調查報告應當針對被調查對象的個性、個案的特點,注重不同側重點,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是財產性犯罪,就重點關注偶發性及主觀惡性,并區分是因無生活來源流竄作案還是有生活來源因一時貪念、期望不勞而獲而作案;如果是故意傷害、強奸、尋釁滋事等暴力型犯罪的,應重點關注起社會交往和成長經歷,是否系受到他人的帶動而拉幫結伙、是否是受到不良網站或者電影的影響等。
3、調查報告應當綜合審查,作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參考。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內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貫表現,是在由知情證人對于其知曉的或調查者對于其調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況的基礎,作出的一種綜合性評價。在操作中,要加強對調查報告的審查力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邏輯性進行審查,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進行比對,與證言、物證、書證、相關證明進行比對,為最終作出處理決定奠定基礎。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