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軍律師 ]——(2013-7-3) / 已閱4560次
汽車背戶是在北京無法購車上北京牌照或尚未搖到購車指標的人,利用北京本地人或具備購車資格人的名義購買車輛,這部分北京人或具備購車資格的人就叫背戶,系車輛流通市場的存在的一種現象,并成為交通安全的一種新隱患。
從事背車業務的是具備北京戶口的人以及限購后具備購車指標的人,在背車族里,施某堪稱“背車王”,在舊車交易市場混跡數年的人,曾先后替3786人背戶,甚至有的人名下有1萬多輛車。 由于背戶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故很多背戶要求撤銷,但救濟途徑有限。
第一、車輛管理所依據規定不承擔責任。
車輛管理所依據法律授權進行行政許可登記。《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條:“申請注冊登記的:(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四)機動車行駛證;(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六)屬于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依據上述規定,背戶當初是自愿提供身份證明等,車輛管理所形式審查后登記,程序合法,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第二、民事救濟途徑困難。
涉及車輛、車主下落不明,立案難的問題。即使進行法院審理,實際購車人目前依據新政因無資格享受北京牌照,無法判決履行過戶,民事救濟途徑缺失。
但筆者認為也并非沒有救濟途徑,2006年8月22日北京市交管局頒布《關于加強機動車登記管理的公告》:“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管理,保障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凡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證明辦理機動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與車輛登記所有人聯系,并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辦理轉移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經查證屬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證明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將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撤銷機動車登記”。《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因此,依據規定基于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交通管理局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第一、背戶人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撤銷申請。
依據申請及職權,交通管理部門收到撤銷申請后,應依法進行處理。如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向該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不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行政不作為之訴,要求法院判令該行政機關履行職責。
第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期限。
(1)行政復議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背戶可在交通管理部門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復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行政訴訟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①在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情況下,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②在未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
綜上,背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非無救濟途徑,但實踐中能否啟動相關程序,及時消除不穩定狀態,筆者沒有案例,需要實踐中繼續摸索。
2013-06-04於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