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利宏 ]——(2013-7-17) / 已閱7610次
推進執行工作風險防控管理是深化懲防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工程,也是法院適應新時期的審判要求,進行社會管理創新、社會矛盾化解、公正廉潔執法的重大舉措。在審判管理中加強執行風險管理的研究與落實,具有實際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風險潛在因素的識別與評估
風險管理的核心工作是風險因素識別和評估,在執行工作風險管理中也不例外。對于風險來源的考察是前提,只有正確的判斷與識別風險之發端,才能確定風險管理工作的目標與任務。
(一)財產調查階段的風險點
該風險點包括拖延、推委執行,導致被執行人藏匿、轉移財產,貽誤執行時機;執行過程中方法簡單、態度粗暴,執行措施使用不當;泄露執行秘密,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致使案件無法執行,造成案件久執不結或案結事不結,涉執上訪不斷,引發社會矛盾凸顯和法院審判工作風險巨增。
(二)執行公權高度集中的風險點
執行公權高度集中,容易引發執行風險。執行權高度集中且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透明度和公開性低,易產生“暗箱操作”,由此導致的司法腐敗引發執行風險。(1)由于執行權力全部集中在一個部門手中,甚至于一部分人或者一個人手中而產生獨斷,極易產生決策錯誤。(2)因為權力的絕對集中,缺乏制約機制,產生錯誤后無法或者難以及時糾正,從而產生嚴重后果。(3)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拍賣、變賣、以物抵債、參與分配等處分財產,直接引發當事人投訴、上訪,相關媒體熱議、上級法院和人大監督部門關注,導致法院審判工作風險隱患。
(三)執行費用收取階段的風險點
比如未按標準費用收取,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社會公眾對法院審判公信力頗有微詞,提出質疑,從而加大了法院審判工作風險。
(四)執行款物的管理、發放階段的風險點
包括未設立執行款專用賬戶、未指定專人對執行款物進行管理;執行款物的發放審批權限無制約;發放執行款物手續不完善等。這些因素都會造成執行款物管理混亂,對執行人員、執行款物專管人員挪用執行款物存有可乘之機,也是法院審判工作風險的滋生“營養”。
二、風險防控機制的建立與落實
法院應圍繞排查確定的各類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制定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著力形成以崗位為點、以程序為線、以制度為面,上下一體、左右聯動的風險防控機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一)“財產調查階段”風險點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實在“時間性”和“保密性”
執行人員接受執行案件任務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執行通知送達、財產線索“四查”工作。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期執行的,須經權限批準方可延長。執行部門管理層應加強對辦案期限的監督,不得隨意延長。
(二)“執行公權高度集中”風險點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實在“階段性”
“執行公權高度集中”引發執行風險的防范,關鍵在于建立分段集約執行工作機制。該機制主要是打破以往“一人包案”到底的模式,通過執行權的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對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進行跟蹤監督,并以執行流程為依托,打造執行案件流程監督平臺,強化執行權力層次化制約,職責流程化分工。根據權力分解、集約執行、簡便操作的原則,將執行權縱向劃分為執行調查權、執行控制權、執行變現權三個層次,突出財產集約查控重點環節,設置案件流程時間節點,實現執行工作向規范化、精細化、高效化方向轉變。規定各階段分別由不同的執行組或執行員在一定的時間段內集約完成特定的執行工作任務。各層次之間相互制約,避免執行權力過分集中,消除執行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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