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江鋒 ]——(2013-7-18) / 已閱8387次
確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應當遵循合法原則。如果相對集中行政權只片面強調集中,不以法治原則為核心,最終的改革結果會形成行政權力更加濫用。
確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應當遵循合理原則。行政權的設置要合理適當,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行政權的設置目的和對象必須是公共利益;行政權必須有明確的界限,不能無限膨脹。
確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應當適當。相對集中的權力要依照行政主體的實際行政能力來確定,即按照被管理對象的性質、特點、范圍、規模、管理難度,按照行政主體設置的主要目的、該領域的政府職能內容、權力產生的依據、機構隊伍規模、層級、保護公共利益的方式和途徑以及行政主體的公眾形象和被認知的程度等確定相對集中權力的范圍,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兩方相適應,方能起到較好的效果。
確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應當提高執法效率。注重行政目的的科學化,綜合投入與產出的比例,考慮行政管理的社會綜合效應,行政行為自身的運轉效率,行政命令的運轉時間和執行效果,相關部門的協調程度等,設立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集中行政處罰權,首先要考慮集中的“量”,即集中只能在一定數量內集中,而這種數量是以規模效應為基礎的。科學的行政執法是以行政行為的量化為先決條件的,只有量化以后,行政執法責任責任制才能得以實現。現代行政管理實踐證明,行政行為是可以量化的,定量化對提高行政機關效率,正確評價行政機關的管理績效是一個更為科學的標準。具體應當以行政機關所處地位以及其行政行為的能力確定其行政行為的總量及其相關性質,高層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行為的量應當有別于低層行政機關的量;應以行政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配備確定各機關行政行為的總量,財力、人力、物力都有充足的行政機關其行政行為的總量就應當大于配備相對差的機關。
其次,集中行政處罰權,要考慮集中的“質”,即在有限的數量之內應當優先集中哪些項目。[3]如果將沒有任何聯系的項目集中在一起,由一個行政執法機關去實施,執法人員難以掌握,也難以取得集中處罰的效果。集中行政處罰權,應主要集中案情簡單、能憑借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直接判斷,不需要進行更進一步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大量存在的違法行為。而對于那些案情復雜隱蔽,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違法案件則應由專業執法部門保留處罰權。例如專業性較強的規劃管理、食品衛生檢驗、大氣水源的檢測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不應當將其集中。
在確定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時,可以采用行政機關主動提意見、政府確定草案、組織社會聽證、聽取專家論證、確定正式方案、報批、公布等方式和程序。同時,實施中發現,有些地方集中了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集中范圍之外的行政處罰權,這是違法的。“未經批準,擅自擴大的,實際上屬于未經批準,擅自調整法律法規的規定,廢除法律法規的規定。等于在這個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不執行,可以自行按這個來辦了。這是不行的。”這違反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程序,屬于程序違法。
3、確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機關具有一定的強制力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緊密附屬于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檢查權、行政調查權等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也應當隨之轉移,不可分離[4]。“從一定程度上說,行政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權是附屬于行政處罰權的。行政處罰權集中以后,原有關行政機關為履行行政處罰權而具有的行政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也當然隨之轉移,不可能也不應當將行政處罰權和與此直接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人為地割裂開來。”但是,與行政處罰權沒有緊密關聯的獨立的行政許可權、強制執行權、行政征收權等不能集中。
為防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機關濫用行政強制權,在城市管理中,市一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主要承擔決策、理論研究、協調、隊伍建設、執法規范等宏觀調控職能,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各項事務的具體執法權必須適當向區、街道兩級下移,這也是市一級更好地行使監督職能所必要的。在區、街道基層設置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可以使執法隊伍與地域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促使執法效能的有效發揮。這種行政架構的優點在于其決策與執行的分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便于實行監督。
參考文獻
[1]關保英著:《行政法模式轉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頁;
[2]賈湛、彭劍鋒主編:《行政管理學大詞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頁;
[3]《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讀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頁;
[4]關保英.執法與處罰的行政權重構[M].法律出版社,2004.125.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