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杭民 ]——(2013-7-31) / 已閱4357次
浙江近日高溫肆虐,7月24日開始,杭州等地最高氣溫持續超過40℃。24日,杭州一家保潔公司74歲保潔員下午3點出門掃馬路,4點半收工后倒地猝死;7月28日,杭州一建筑工地下午2點開工,一名男工昏迷倒地,疑似誘發顱內出血(7月30日《東方早報》)。
每年的炎炎烈日,戶外勞動者不幸被“熱死”的新聞都令我們寒心。生命是最寶貴的,職工被“熱死”,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避開高溫時段露天工作,積極做好防暑降溫的勞動保護,這些最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怎么都成了一紙空文?浙江省公共行政與人才人事科學研究所所長陳詩達認為,國家部委對高溫天氣下的作業早有規定,省、市等地方政府年年以通知形式重申,但高溫室外作業現象仍普遍存在,是因為“辦法”、“通知”等層級太低,容易被用人單位漠視。所以,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的權益。
安全生產法,應當為“熱死”的職工們撐腰。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法第3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4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關于責任追究,安全生產法第7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明確,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對高溫勞動防護不到位,造成職工中暑引發安全生產事故,均屬于安全生產法調整的范疇。而且,從法律責任的追究來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也明確清晰。但現實卻是令人悲哀的,幾乎所有職工“熱死”事件,都被作為意外事件而處理,大事化小,有關職能部門亦是不聞不問,最多只是再強調、重申。至于責任承擔問題,卻被“忽略”掉了。
高溫勞動保護是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之所以很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酷暑高溫下被人為“蒸發”,相關勞動法規的執行力匱乏,無疑是嚴重的“軟肋”之一。安全生產法應約束高溫勞動,保護勞動者權益,并為職工“熱死”撐腰。只有讓“熱死”職工的單位“吃不了兜著走”,他們才能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長點心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