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匯文 ]——(2013-8-13) / 已閱6426次
案情簡介:
無單放貨案件是比較常見的海事海商案件,寧波的海事海商律師處理海事海商案件很多都是從無單放貨開始的。無單放貨通常情況下數額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倒是不少。
以代理過的一個案件為例,中X寧波進出口有限公司訴上海亞X集裝箱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賠償糾紛中,寧波進出口公司向法院提交正本提單一份,要求上海集裝箱公司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案件分析: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的合同。具體分類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用的分類,按照運輸路線有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按照租船類型可以分為租船運輸合同和班輪運輸合同;另外還有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伴雜件運輸合同和散貨運輸合同等。
提單是作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的簡寫為B/L,在對外貿易中,是一種常見且重要的憑證。
律師點評:
在無單放貨糾紛中,證明承運人無單放貨是基礎和前提,作為原告除了提交全套正本提單證明自己是合法的提單持有人外,還需要提交初步證據,證明憑正本提單在卸貨港無法提取貨物的事實或者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的事實,當然在損害賠償案件中,還需要證明因承運人無單放貨而造成的損失。
就本案而已,主要涉及到舉證中是否向法院提交了全套正本提單的問題,全套正本提單應該由三份,本案原告僅提供一份正本提單,并且如果無法合理解釋,那么寧波進出口公司對提單項下的貨物權利是不完全的,有瑕疵的,而且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寧波進出口公司僅憑一份正本提單不能證明其完全具有主張貨物損失賠償的資格,因此該訴請難以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