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賢麟 ]——(2013-8-15) / 已閱19089次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的幾個爭議問題探析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Several Issues in Dispute in Equity Transfer of Corporation Limited
作 者:黃賢麟
內容摘要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另行依法規定,股東權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沒有在股東名冊和工商部門登記不能享有股東資格和股東身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受到一定限制,股權轉讓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國企改制分流員工實際出資沒有登記為股東應屬隱名出資人,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與登記股東簽定股權轉讓合同可以不考慮隱名出資人的意志。
轉讓股東應將股權轉讓事項直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個人,股東優先購買權應在一定期限內行使,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是一個包括價格因素在內的綜合衡量標準,既包括價金數額、付款時間、給付方式等同等價格條件,也包括價格因素之外的比如職工安置、后續資金投入等價格因素之外的其他條件,在保護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時不能危害股權的可轉讓性,“捆綁式”股權轉讓不違背同等條件的法律要義,不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法律應允許“捆綁式”股權轉讓。
關鍵詞:股權轉讓;隱名出資;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
目 錄
引 言 1
一、案情簡介 2
二、案件焦點 3
三、爭議與分歧意見 3
(一)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國企改制分流員工隱名出資人身份,股權轉讓是否應召開股東會和是否通知隱名出資人并征求同意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意見 3
(二)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捆綁式”股權轉讓方式是否改變同等條件及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不同意見 4
四、股權轉讓中幾個法律問題的研究結論 4
(一)關于國企改制分流員工隱名出資人身份、股權轉讓是否應召開股東會和是否通知隱名出資人并征求同意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影響問題 5
1.股權的性質和內容 5
2.股權轉讓的界定、特征及限制 6
3.隱名出資人與登記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8
4.國企改制分流員工隱名出資人資格問題 9
5.有隱名出資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10
6.本案隱名出資人的權利不得對抗第三人 10
(二)關于“捆綁式”股權轉讓方式是否改變同等條件及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 12
1.股東優先購買權 12
2.轉讓股東的通知義務 13
3.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14
4.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的衡量標準 15
5.“捆綁式”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16
參考文獻 18
引 言
在國企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過程中實際出資但沒有在公司章程中登記的是否也應界定為隱名出資人,股權對外轉讓中他們是否被通知和表意股權轉讓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前人有不同的研究結論,有人認為國企改制的特殊性,應賦予其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但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規定下,法律屬性上仍應歸屬于一般意義上的隱名出資,而不應賦予其股東身份和權利,他們是否被通知和表意股權對外轉讓不影響登記股東對外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對“捆綁式”股權轉讓的研究意義在于解決司法實務中股東人數較多,股權分散,數個出讓股東將其股權集合在一起整體打包轉讓是否改變同等條件和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對以上兩個法律問題的研究在股權收購過程中具有現實意義,筆者試圖用多角度的思路和方法,采用案例分析,歸納總結,并結合相關文獻和資料的研究方法得出結論,對在股權轉讓中避免交易失敗,減少交易風險和成本具有實用價值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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