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靜坤 ]——(2013-9-4) / 已閱14063次
一些案件中可能涉及多個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與被害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接觸,或者現場的生物檢材遭到了外界污染,導致現場的生物檢材經過DNA鑒定后得出了混合分型意見。對于混合DNA分型鑒定意見的證明價值,要結合案件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避免DNA證據的解讀出現錯誤,確保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一、結合案件情況分析混合DNA分型可能涉及的人數
現場的生物檢材經STR分型檢測,在某一基因座發現3個或3個以上等位基因時,可確認為混合斑。每一個體的STR基因座有兩個等位基因,混合斑出現的等位基因數,可有效提示其中涉及的人數。一個基因座中,兩個個體最多有4個等位基因,如果出現5個或6個等位基因,則提示至少有3個人的DNA混合。
實踐中,混合DNA分型既可能是被害人與被告人的DNA混合,也可能是多名被告人的DNA混合,還可能涉及案外其他無關人員的DNA混合。具體需要結合案情和在案證據做出進一步的判斷。
二、準確判斷混合DNA分型的證明價值
在一些案件中,生物檢材經過鑒定后可能發現混合的DNA分型,例如現場可能存在兩個或者更多人的血液。通常情況下,需要將各種可能的基因型組合與被害人和/或被告人的基因型進行比對,判定是否與兩個樣本有一致的等位基因。實踐中,一些鑒定機構在鑒定書僅注明案件中存在混合DNA分型,但不列明混合分型的具體DNA數據,以至于無法對混合DNA分型的證明價值進行準確的判斷。對于此種情形,應當讓鑒定機構補充相關材料。
我國的通說認為,如果在混合DNA分型中能夠找到被害人的等位基因,而被告人的基因與剩下的基因組合不符,則可以排除其嫌疑;如果被告人的基因與剩下的基因組合一致,則不能排除其嫌疑,此時需要結合多個STR基因座的分型結果進行進一步的似然率分析。
相比之下,美國DNA技術國家研究顧問委員會的研究報告指出,以VNTR為例,如果混合DNA分型有4個等位基因,且可以確定這些等位基因來自兩個人,那么,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的等位基因已知,并且分別對應混合分型中4個基因數值的情況下,通常就可以認為,2個基因數值符合其中一人,另外2個基因數值符合另外一人。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強奸或者輪奸案件中的混合DNA分型,可以使用Y染色體STR基因座進行分析。Y染色體為男性所特有,且大多數的Y-STR在一個男性僅有一個等位基因。因此,可以對強奸或者輪奸案件中多個體精斑混合或者多個體男性血跡混合斑進行個別識別認定。由于常見Y-STR基因座的多態性程度不高,實踐中通常需要聯合檢測多個Y-STR基因座。同時,考慮到同父系Y-STR序列結構相同,因此,檢材的Y-STR表型相同只能作為參考信息。實踐中需要結合案情及在案證據對鑒定意見進行綜合判斷。
三、對污染導致的混合DNA分型要作出合理解釋
一些案件中,現場生物物證經DNA鑒定除發現被告人、被害人的DNA之外,還可能發現其他人的DNA。上述情況之所以出現,很可能是由于現場DNA檢材受到了污染。檢材污染既可能是在產生過程中受到現場已有生物物質的污染,也可能是因取證乃至鑒定不規范而受到其他生物物質的污染。實踐中,一些混合DNA分型的出現,就反映出DNA檢材被其他生物物質污染的問題。
例如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殺人案件。金某某找到賣淫女姚某某到姚某某的出租房進行交易。期間二人發生性關系后產生爭執,金某某將被害人掐死后逃離現場。公安人員從現場提取了大量生物物證。經鑒定,現場地面上提取的三個煙蒂、一個水杯、兩個桔子核均檢出混合DNA分型,現場地面上提取的兩個避孕套內側均檢出混合DNA分型,上述混合DNA分型均包含金某某與另一男子徐某某的DNA。公安機關將金某某抓獲后,其供認在現場有吸煙、喝水、吃桔子等行為,承認現場提取的避孕套是其使用后丟棄,并稱自己系單獨作案。后經排查,混合DNA分型中涉及的另一男子系現場房間的前承租人,不具備作案時間條件,故排除其參與作案的可能性。
如果DNA鑒定意見反映出檢材可能受到污染,即涉及其他人員的DNA,就需要解釋檢材污染的原因,有時還需要排除其他人涉案的可能性。
在上述金某某故意殺人案件中,公安機關對現場生物檢材得出的混合DNA分型出具說明稱,現場地面有多處明顯水跡,DNA檢材有明顯被水浸泡的現象,DNA檢材通過地面上的水遭到徐某某此前遺留的生物物質的污染,所以導致混合DNA分型的出現。該案中,因徐某某剛搬離現場出租屋一個月,現場很有可能留有其生物物質,現場的水跡可能導致DNA物質的擴散,當然也不能排除公安人員在取證時操作不規范而造成生物檢材污染。該案中徐某某不具備作案時間是排除其參與作案可能性的重要依據。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