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振厚 ]——(2013-9-10) / 已閱5272次
正規化建設,是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工作報告強調的加強“三化”建設中的第一項,主要是指明晰法官與其他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責權的關系。三者之中,正規化是根本。
初聽正規二字,不知什么原因,第一反應就是:我們的法官不正規?法官就是法官,還有什么正規不正規之分嗎?法官二字,大家都認識,不用多解釋,法官是干什么的,好多人也會說出自己所認識的法官究竟如何如何,但要說什么正規不正規,確實有些勉為其難。身為一名法官,雖然層級不高,但畢竟是符合《法官法》任職資格后被任命的,從這個角度講,還是有資格談談法官的正規與不正規的。
其實,從會議報告的內容來看,正規化建設顯然不是僅指法官的正規與不正規這層字面意思,更多的則是指法官與法院其他人員間的關系。實際的操作中,法官干了許多本應由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干的工作,才導致給人留下法官也不正規的印象。在不少中基層法院,由于管理體制、人員配備等多方面的原因,法官的工作不僅包括開庭審理、參與合議案件、撰寫法律文書等這些法官的“分內”工作,還要負責本應由其他人員來辦理的工作。比如,向人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開庭傳票、裁判文書,乃至整卷歸檔等,都需由承辦法官一攬到底。所以,有些法官自嘲為辦案“個體戶”。這樣的辦案流程,無論法官自身,還是對參與訴訟的當事人、代理人,甚至旁觀者,都會留下“法官”不正規的印象。
另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但在工作、生活實際中,由于人員、基層社會環境、辦公條件等等限制,法官單獨與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相處的情形會時常發生,很難判斷究竟是否是私自會見,但“不正規”是顯而易見的。可有時沒有這種單獨相處的“不正規”,反倒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舉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雖然我們強調調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準“背靠背”調解,而在實際操作中,特別是面對文化程度、法律知識程度均不高的當事人,如果面對面調解,幾乎很難達成協議,搞不好雙方會爭吵不休,情緒激動時還會發生肢體沖突。所以,特別是在基層農村、廠礦,在了解了基本事實后,有經驗的法官更多是利用“背靠背”的方式,擺事實,講道理,談法律,有時請來被雙方或調解意愿不強的一方信任的基層干部、親朋好友,或德高望重的鄰里、親屬,由他們出面幫助調解(往往一開始也是先與一方見面),效果反而很好。關于這點,有一部電視電影《法官老張軼事》,好像是系列的,如果是對基層群眾生活,以及基層法官工作不太了解的人士,不妨透過該片熟悉一下基層法官的工作環境和實際狀況。當然,這需要法官把握“背對”時的度。別說可能出于私心,即便掌握時機不當,也會令一方當事人心生疑竇。最主要的,還是公正公平之心,加上純熟的司法技能。
法官隊伍建設正規化,不少法院作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一定的成效,最起碼為今后的正規化打下了一定的基礎。目前來看,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的審判長制度改革,河南法院系統試點推行的新型合議制度改革,較為司法界關注,影響力也較大,但究竟效果如何,能否得到高層支持,仍需經得起實踐和時間的檢驗。
關于法官職業正規化,包含內容很多,具體操作中同樣比較復雜。比如,僅以人際關系而論,在中國這個人際關系非常復雜的社會環境,不同崗位常常會因人而異。也就是說,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的關系會隨著不同崗位由不同的人擔任而發生可能令人意想不到的變化,包括前面提到的審判長制度、新型合議庭制度的推行中,都會遇到此類情況。所以,法官正規化建設,任重而道遠。但,有一點只要我們堅持做到,法官正規化建設的任務就不難實現。那就是:制度化。以制度的形式明晰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的關系,并落實到實踐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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