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征優 ]——(2013-9-11) / 已閱5868次
【案情】
2011年6月27日,站酷網注冊會員cyygigig(UID159824)在站酷網原創作品頻道發表美術作品《想下一場冰棍雨[96個小冰棍]》(以下簡稱《冰棍雨》)。
2012年7月12日,陳延宇向江西省萍鄉市贛西公證處(以下簡稱贛西公證處)申請對相關網頁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在贛西公證處,由公證處人員操作公證處的電腦,在網址為www.zcool.com.cn的站酷網站,點擊網頁上端“登錄”鏈接,根據陳延宇提供的賬號cyygigig和密碼,登錄成功后點擊cyygigig的原創作品區域的第一個作品《冰棍雨》鏈接,出現六張圖,包括《冰棍雨》的組合圖一張和分解圖五張,分解圖中具體展示了40個卡通圖案,共打印4張。退出上述網站,在網址為www.weibo.com的新浪微博網站,根據陳延宇提供的賬號:
[email protected]和密碼,登錄成功后,點擊“賬號”一欄,選擇“賬號設置”,該賬號個人資料的具體情況如下:昵稱mica爪,真實姓名陳延宇,所在地江西萍鄉,性別女,生日1987年1月4日,聯系郵箱
[email protected]。
2012年7月16日,陳延宇向贛西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與陳延宇一同來到萍鄉市安源區廣場路109號賽琪專賣店,該專賣店女裝區擺設了一列賽琪品牌的印有卡通圖案的各色T恤,陳延宇購買了上述款式的白色T恤一件,款號為112014,型號為L。贛西公證處對陳延宇所購的白色T恤進行了封存,經當庭展示,陳延宇購買的白色T恤上印有六個卡通圖案,該六個卡通圖案與《冰棍雨》美術作品中的六個卡通圖案完全一致。2012年7月20日,陳延宇致函石獅市賽琪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琪公司),告知賽琪公司生產的款號為112014針織T恤和另一款針織T恤所使用的印花圖案系陳延宇設計,陳延宇對該圖案享有著作權,要求賽琪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在收到告知函后七日內書面答復或與陳延宇聯系。賽琪公司認可公證保全的白色T恤是其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但認為訴爭T恤上所使用的印花圖案的作者不是陳延宇,而是賽琪公司的設計人員設計,故不構成侵權。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站酷網注冊會員cyygigig是《冰棍雨》美術作品的作者,陳延宇知曉站酷網注冊會員cyygigig的登錄賬號和密碼,且根據陳延宇提供的賬號
[email protected]和密碼,該賬號的個人資料顯示真實姓名為陳延宇,出生日期為1987年1月4日,住所地江西萍鄉,該賬號顯示的個人資料與陳延宇的基本情況一致,可綜合認定站酷網注冊會員cyygigig就是陳延宇,即陳延宇是《冰棍雨》美術作品的作者。法院判決:賽琪公司停止對陳延宇享有的《冰棍雨》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栗翠花停止銷售侵害陳延宇《冰棍雨》美術作品的涉案T恤;賽琪公司賠償陳延宇經濟損失34103元。
賽琪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陳延宇提供的初稿、原稿為鉛筆素描圖,只簡單勾勒了卡通形象輪廓,沒有冰棍的形狀在里面,也沒有上色,與陳延宇所主張的《冰棍雨》美術作品相差太遠,無法認定其提供的該份證據就是《冰棍雨》美術作品的初稿和原稿,陳延宇不能證明其是《冰棍雨》美術作品的作者。因有關互聯網的法律和政府監管都不完善,網絡公司沒義務審查作品的權屬,且網絡公司資質的合法性也無從審查。
經二審法院調解,賽琪公司承認陳延宇為《冰棍雨》美術作品作者,自愿以2.5萬元購買《冰棍雨》美術作品中六個訴爭的小冰棍卡通形象的使用權。
【評析】
本案應當查明涉案作品(公證保全的T恤所使用的印花圖案)作者是否為陳延宇,這主要涉及書證和電子數據的審核認定問題。
贛西公證處(2012)萍贛證民字第192號公證書記載,登錄站酷網,輸入由陳延宇提供的用戶名“cyygigig”和密碼,登陸成功后打開上端導航“我的主頁”,點擊打印,打印頁共四張。其中打印頁1然后點擊“cyygigig”原創作品區域的第一個作品《冰棍雨》鏈接,進入后,出現兩頁,總共六張圖,點擊IE瀏覽器的文件一欄,點擊打印,打印頁共4張。綜合審核該打印頁內容,有“真實姓名陳延宇和陳延宇頭像,所在地江西萍鄉,性別女,生日1987年1月4日”等關于《冰棍雨》美術作品的原創信息。此公證內容的證據形式屬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八大證據之一的電子數據,如何審查電子數據成為順利審結本案的關鍵。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這兩個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條規定,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第六條規定,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記載上述電子數據的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根據技術中立性原則或非歧視性原則,用戶名和密碼是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可控制其中內容的數據。因此,公證過程和內容徹底解決了證據能力的問題。在訴訟程序中,對涉案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作出肯定性的判斷,即可推斷涉案美術作品的權屬。用陳延宇提供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站酷網獲取的電子數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冰棍雨》美術作品為陳延宇所控制。陳延宇向法院提交了創作作品的手工鉛筆繪制初稿、原稿、電腦源文件,并向法庭闡述了自己的創作思路,演示了該美術作品經手工鉛筆素描、電腦繪畫、上色等創作過程,則從另一角度印證涉案美術作品作者為陳延宇。
經二審法院辨法析理,侵權人接受調解是明智的選擇。
(作者單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信豐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