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榮濤 ]——(2004-1-11) / 已閱9313次
強化合議庭職責
加強審委會的監督指導作用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運用訴辯式審判方式審理案件的一種基本的審判組織形式。根據我國訴訟法有關規定,除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制法庭形式外,對其他各類案件的審理一律采用合議庭的形式。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最主要的審判組織,訴辯式的民事審判方式要求擴大合議庭的權能,合議庭對于庭審的舉證,質證,證據效力具有當庭確認的權力,對于查明事實,分清責任,適用法律明確的案件有當庭裁判的權力。強化合議庭的職責,便有人認為,是要減弱審委會的權利,甚至有人提出審判委員會制度與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越來越不適應,是到了該取消的時候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我們知道,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高審判組織。按照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作為人民法院內部常設機構的審判委員會,既不是審判某一案件的臨時性組織,也不是處理日常事務的行政機構,它是人民法院集體領導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實行民主集中制,貫徹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審判委員會不直接受理案件,但對審判業務上的問題具有最高決定權。
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有:(一)對重大或疑難的案件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必須執行。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通常是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的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有疑難的案件以及合議庭成員存在較在分歧不能作出決定的案件。作為我國特有的一種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集中了法院法律水平較高,經驗比較豐富的審判人員,可以集思廣義,發揮集體領導的作用。以保證作出公正的判決。(二)討論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對已經審結的案件,如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確有錯誤,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通過監督程序的啟動,可以監督和規范合議庭的辦案程序。必須明確的是,強調強化合議庭的職能,并非片面強調加大合議庭的權能,對案件具有“生殺予奪”的權力,權力一旦失去必要的制約,必然會導致枉法裁判這一更大弊端的惡生膨脹。因此,在強調還“判”權于“審”者的同時,還應加強對合議庭的規范與制約,即必須加強審判監督。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錯誤的裁判予以糾正,保證判決,裁定的正確性,糾正冤假錯案,維護法律的權威,促進社會權定。通過糾正錯判,可以不斷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教訓,改進審判工作,提高審判質量,提高法官的執法水平,從而提高人民法院整體上的執法水平。(三)總結審判工作經驗,主要包括對某一特定時期審判工作經驗的總結,對某類案件審判經驗的總結,對審判案件適用某項法律的經驗總結及對審判工作方法的總結。(四)是對討論法庭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凡是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
可見,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起著極其重要的指導、監督作用。如果沒有審判委員會,合議庭的審判工作就失去了指導,對審判工作的開展是十分不利的。雖然審判委員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審判委員會應把主要精力用在對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指導和監督上,而討論和決定案件的范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影響其全面發揮對審判工作的領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會形成案件合議庭對審委會的依賴性,責任心不強,庭審開小差,走過場,有時甚至連案件事實都無法查清,就急著向審委會匯報。隨之而來的另一個問題是,有的法官因而忽視了業務上的學習,業務水平得不到提高。這與現階段建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不相適應的。(二)錯案追究落不到實處!肮龍谭ā笔侨嗣穹ㄔ河篮愕闹黧w題。人民法院要求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公正判決。而由于“審”與“判”的分離!皩彙钡氖呛献h庭,“判”的是審委會,合議庭對案件沒有最終的裁判權,無法對裁判結果承擔責任,而審委會又會因為沒有參與案件的審理,從而無法對案件事實負責。于是就出現了法院適用法律無人負責的說法。實際上造成大家都負責,等于大家都不負責的狀況,出現錯案,無法追究到人,使人家都沒有壓力,這對提高辦案質量是十分不利的。(三)不利于案件裁決的科學性。我們知道,根據一般的證據規則,直接證據的效力一般要優于傳來證據。證據傳來的環節越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合議庭成員由于親自參加了庭審,通過當事人質證、舉證,可以在掌握了第一手證據的基礎上,形成對案件事實的認識。而審委會由于不參加對案件的審理,也不可能對每一個案件的全部證據詳加審核,而是通過承辦人的匯報和看審理報告來了解案情的,這樣即使承辦人盡可能客觀地陳述事實,但其中不可避免地會帶有個人的主觀認識。由于接觸到基礎材料的客觀性受到限制,據此形成的判斷也難以保證客觀、公正。所以由審理案件的合議庭直接作出判決,即具有科學性,更符合認識規律。(四)對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效率不利。我國的訴訟法規定,合議庭可以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作出當庭宣判,防止謀后交易,使當事人輸個明白,贏個痛快。而有的辦案人員即使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也看成自己辦了一起重大、疑難案件,要等向審委會匯報后再作宣判,這無疑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增長了辦案周期,這與法院任務日益加大的現狀是相違背的。
所以,各級人民法院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嚴格把關。只有那些案情復雜,影響較大,在適用法律上有疑難的案件以及合議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分歧的案件,才可提請審委會討論決定。對于那些可以當庭宣判的一定要當庭宣判,對于可以盡快結案的一定要盡快結案。對于合議庭匯報到審委會的案件,如果審委會認為不必要審委會研究,可以退回合議庭。合議庭應作出合議并盡快宣判。充分發揮合議庭職責。審判委員會應把主要精力放在監督和業務指導上,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及時了解法院內部動態,防止錯案發生,以維護整個法院形象。
在現階段,審判委員會在法院內部有著重要作用,強化合議庭職責與加強審委會審判監督不是相互排斥的,相互對立的關系,兩者是相互統一、相互關聯的兩上方面,只有加強審委會的指導、監督,才能使合議庭職能得以正確有效的行使。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審委會是人民法院審判業務的權威,應當由法院內部精通審判業務的人員組成,然而,在不少法院,在決定審委會人選時,不是根據審判業務水平,而是根據他所擔任的行政職務或黨內職務來決定。審委會一般是由正、副院長和享受院領導待遇的紀檢書記、各業務庭庭長和與庭長平級的辦公室主任,以及監察、政工科長組成,不是院領導和正庭級干部,就不能成為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委會成了地位和身份的象征,成了一種政治待遇,這樣就造成了有些對審判業務不太精通的同志,一旦行政職務上去了上,便理所當然地成了審委會甚至導致全院審判工作質量的下降,發揮不出審判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因此,我們要挑選那些思想作風正派而又精通審判業務的同志進入審委會,而不要計較他們的職務,要經常組織審委會學習各項審判專業知識,研究探討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便及時采取對策,正確指導各項審判工作。只有這樣,審委會才能真正發揮它的作用,才能對法院的審判工作起到指導、促進作用。(崔榮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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