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立群 ]——(2013-9-12) / 已閱13119次
四、結論與展望
行政訴訟的程序設計對訴訟判決的形成具有決定性影響,同時,也決定了訴訟功能發揮作用的空間。目前圍繞行政撤銷訴訟的“程序同一性”的制度設計,在應對逐漸增多的給付訴訟、確認訴訟以及新型訴訟案件時已顯得力不從心。行政訴訟程序結構的單一化,在一定程度導致了程序功能的混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在程序的設計定位上,應由目前的“程序同一性”向“程序差異性”轉變。行政撤銷訴訟作為訴訟類型的基本形態,其性質屬于形成訴訟。行政撤銷訴訟,在起訴期間、原告資格判斷、舉證責任、違法行為的判斷基準時、判決形式、判決效力等方面與其他訴訟類型不同。并且,作為審理與裁判對象的訴訟標的也有其差異性。未來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明確規定行政訴訟的基本類型,并根據不同訴訟類型的結構差異,分設訴訟程序,以程序的精細化與多元化為目標。
在學理研究方面,由于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具有若干共享的訴訟規則,因而在該領域的比較研究并不鮮見。需要明確的是,民事訴訟是以給付訴訟為核心的程序構造,而行政訴訟則是以撤銷訴訟為核心的程序構造。因此,在對兩大訴訟制度進行比較研究時,不能忽略這一前提問題。對行政撤銷訴訟的制度設計,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上形成訴訟的相關法理與程序制度,通過制度比較發現其共同的訴訟機理以及各自的差異性構造。行政撤銷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基礎制度,在行政訴訟結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有關行政撤銷訴訟的理論與實踐進的深入解析,對我國行政訴訟理論體系的完善、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審判實踐的指引,具有重要意義。對此,實務界與理論界還需加強交流、共同努力。
注釋:
作者簡介:馬立群,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1]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頁。
[2][德]弗里德赫爾穆·胡芬:《行政訴訟法》,莫光華譯,劉飛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頁。
[3]行政行為公定力概念經歷了從實體性公定力到程序性公定力的理論轉換,前者是以公權力的先驗優越性原理為基礎,而后者強調公定力概念的程序法屬性。程序性公定力概念將公權力的先驗優越性因素予以剔除,使撤銷程序的排他性成為公定力的實定法基礎與核心內涵。筆者認為,從行政訴訟的角度觀察,程序公定力的概念較為準確。相關內容參見:王天華:《行政行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議我國公定力理論的發展進路》,《當代法學》2010年第3期。
[4]林三欽:臺灣東吳大學《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類型》授課講義,第3頁。
[5]葉百修、吳綺云:《行政撤銷訴訟之研究》,司法院印行1990年版,第129頁。
[6]江利紅:《日本行政訴訟法》,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461頁。
[7][日]鹽野宏:《行政法》,楊建順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頁。
[8]李龍:《民事訴訟標的理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8頁。
[9]陳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訴獨立存在嗎?—對訴訟類型傳統理論的質疑》,《法學家》2007年第4期。
[10][日]高橋宏志:《民事訴訟法—制度與理論的深層分析》,林劍鋒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頁。
[11]張文郁:《行政訴訟之形成訴訟》,《月旦法學教室》,2009年第1期,第19頁。
[12]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頁。
[13]前引[5],葉百修、吳綺云書,第129頁。
[14]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頁;章志遠:《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頁。
[15]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5頁。
[16]林明昕:《一般形成訴訟—德國行政訴訟法上之爭議問題》,《當代公法新論》(下),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8頁。
[17]趙鋼、占善剛、劉學在:《民事訴訟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頁。
[18]前引[16],林明昕文,第88頁。
[19]前引[11],張文郁文,第20頁。
[20]馬立群:《論行政訴訟標的—以行政撤銷訴訟為中心的考察》,《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1年第1卷),第106-121頁。
[21]林莉紅:《行政救濟基本理論問題研究》,《中國法學》1999年第1期。
[22]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7頁。
[23]周佑勇:《行政法原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9頁。
[24]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2008年版,第158頁。
[25]前引[1],江偉書,第171頁。
[26]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頁。
[27]前引[15],翁岳生書,第1441-1443頁。
[28]前引[2],弗里德赫爾穆·胡芬書,第211頁。
[29][日]宮崎良夫:《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陳清秀譯,《憲政時代》1990年第16卷2期。
[30]駱永家:《既判力之研究》,三民書局1991年版,第115、 116頁。
[31]前引[10],高橋宏志書,第62頁。
[32]前引[15],翁岳生書,第1338頁。
出處:《當代法學》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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