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林峰 ]——(2013-9-13) / 已閱8306次
近年來,隨著基層檢察院檢察工作的專業化、科技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檢察技術工作在檢察工作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其中,文證審查工作更是成為基層檢察院技術部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內容。文證審查是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規定,對檢察機關所辦案件涉及的技術證據進行的專門審查,是檢察技術履行職能的重要體現和重要手段。由于技術性證據本身具有的技術性,對沒有相應專門知識的案件承辦人員來說,正確審查認定,確定是否具有可采性,是個難題,而文證審查可以協助案件承辦人員正確審查技術性證據,確保案件質量。
邯山區人民檢察院緊緊圍繞檢察工作中心開展文證審查工作,充分發揮檢驗鑒定和文證審查在法律監督職能中的輔助偵查、配合審查的職能作用,較好地解決了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對相關問題的認識也進一步理解。這些共識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文證審查是檢察技術的一項專門性工作
我國對檢察技術文證審查的規定是分散在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比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這一款規定可能是目前確立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文證審查唯一的法律依據。又如,1988年1月28日頒布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第二十條規定:“法醫文證審查主要是對起證據作用的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其中最能說明檢察技術文證審查涵義的當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對該款規定的理解最起碼可以得到以下幾點信息:(1)文證審查的主體是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2)文證審查的對象是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3)文證審查是運用專門知識的過程;(4)文證審查是證據審查活動的一部分。(5)文證審查應當產生審查意見。(6)文證審查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進行。(7)文證審查程序的啟動是承辦案件部門的委托。根據以上分析,檢察技術文證審查是指檢察技術部門接受案件承辦部門的委托,由具有專門知識的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運用專門知識,對需要審查的技術性證據的合法性、科學性、客觀性、規范性等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的一種專門性活動。
二、文證審查是檢察技術工作的重要職能
文證審查是檢察技術工作的重要職能,是搞好其它檢察技術工作的基礎。科學客觀的文證審查,是案件訴訟順利進行的保障。我院技術科干警雖然不具備文證審查的資質,但他們仍然把文證審查的工作重點,放在了對案件質量的把握上,加大了文證審查的工作力度。在日常工作中,他們通過不斷加強部門和自身的學習交流,深挖潛能、集思廣益,力求以客觀細致的工作態度,扎實做好文證審查工作。同時,堅持主動與各業務部門聯系、溝通,只要是辦案需要,技術人員立即配合,深入各業務部門或各辦案組了解案情,就案件中的技術問題提供幫助,協助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確定鑒定目標和方向,用客觀、公正、嚴謹的技術鑒定,為懲治犯罪提供科學的依據,充分發揮了辦案的輔助作用,當好了技術顧問,保證了案件質量。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各級檢察技術部門要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著眼于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加大對批捕、公訴工作中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力度,積極開展文證審查工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供技術保障。”
三、文證審查是運用檢察技術審查證據的訴訟活動
文證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對技術性證據的程序審查和技術性證據的實體審查。技術性證據作為證據的一種,其產生的目的是為了認定案件的事實。從現行法律制度對證據種類的規定來說,技術性證據應當包括鑒定結論、勘查、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從技術性證據的表現形式來說,應當包括鑒定結論、檢驗報告、聲像資料、現場勘查筆錄等。從專業劃分,技術性證據資料應當包括法醫學技術性證據、文檢技術性證據、痕檢技術性證據、司法會計技術性證據、視聽技術性證據、計算機技術性證據等。根據我國的證據理論,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在證據的收集上,要求由法定的主體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且以法定的形式表現出來。這就是證據的程序性要求。在實體上,用作定性、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力,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斷的東西,同時要求要與待證事實有必要的客觀聯系。技術性證據的實體審查:它是文證審查的核心。實體審查涉及到以下內容:(1)作出技術性證據的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可靠。不充分的要及時補充或提出退查意見。(2)作出技術資料的鑒定人的鑒定方法是否科學、鑒定標準運用是否正確、鑒定結論的科學依據是否充分。(3)作為技術性證據的鑒定結論是否正確,涉及到鑒定時機是否適宜、根據不同情況可進行復核鑒定、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提出退查意見。(4)鑒定結論等技術性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也是文證審查的組成部分,不論是同一性還是排斥性的關系,都應進行全面審查,以防止鑒定有誤或其他證據有誤造成冤假錯案。文證審查本質上是一種證據審查活動,必須遵循證據審查的法則,既進行程序性審查,也進行實體性審查,這樣才能確保用作定案根據的技術性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四、文證審查既有輔助性又有獨立性
文證審查本質上是證據審查活動的一部分,只是因為其是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運用專門知識對特定的對象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在這個意義上說,文證審查具有輔助性,也就是輔助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審查證據。但是,從另一種意義上說,文證審查又是獨立的,不受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的左右,而只是服從于技術性證據的產生規律,獨立作出技術性證據是否具有客觀真實性、科學可靠性和規范性的審查意見。開展文證審查,既是確保案件質量的需要,也是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和監督偵查活動的需要。
五、文證審查具有較強的法律監督職能
檢察技術部門指派或聘請具有相應專業知識、能力和資格的技術人員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并提出自己的審查意見,可以為案件承辦人員正確審查認定技術性證據,防止因技術性證據審查認定不準確而影響案件質量。文證審查可以監督案件承辦部門依法公正的審查辦理案件。按照檢察理論,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但要對外監督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正確執行法律,而且在檢察機關內部各個部門之間也要相互監督,確保檢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責。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技機關工作規程》中文證審查是檢察技術部門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正確的。檢察技術部門開展文證審查工作,實際上是介入到案件的辦理之中,對案件承辦部門起到了監督制約的作用。首先是檢察技術人員通過文證審查,從證據審查角度上監督案件承辦部門。其次是檢察技術人員在進行文證審查過程中,了解到案件的相關材料,甚至接觸到案件當事人等,對案件承辦部門也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一方面,檢察技術人員的介入無形中對案件承辦人員的行為起到了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檢察技術人員發現了案件承辦人員有違法行為,既可以直接指出,也可以向案件承辦人員所在的檢察院領導反映或匯報,使案件承辦人員的違法行為受到相應的處理。文證審查可以為案件承辦部門依法監督偵查活動提供依據。檢察技術人員在文證審查過程中可能發現偵查人員在收集技術性證據或者其他證據時有違法行為,或者在辦理案件時有其他違法行為,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告訴或者建議案件承辦部門,由案件承辦部門依法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當前,一些檢察人員認為文證審查不重要,甚至認為文證審查可有可無,其原因既有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觀方面的因素,但是沒有客觀、公正地評價文證審查的作用也是一個原因。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檢察技術文證審查作為檢察技術部門履行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理應得到重視。加強檢察機關文證審查工作力度不僅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進一步規范辦案程序,嚴格執法,維護公平正義的必要環節,而且還是化解矛盾,消除上訪風險的重要手段。文證審查由此發揮著自己應有的作用。
(作者系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