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美玉 ]——(2013-9-13) / 已閱11791次
理論界有人建議留置送達的地點不應僅限于受送達人的住所,主張設置隨時留置送達的制度,即送達人在任何地方遇到受送達人時都可以當場進行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直接送達的,即可當場適用留置送達,不受地點限制。 筆者認為,過分的擴大留置地點不甚妥當。這樣以來雖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但是送達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過分擴大留置送達的情形,無法對法院的送達職權行為進行監督,不利于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的保障。
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對留置送達的場所由原來法律規定的“住所”擴大到了受送達人的“從業場所”。該規定對于修改后的留置送達仍適用。但對于采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留置送達的地點是否擴大,相關法條并未涉及。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中應注意合法有效的適用。
(3)許多受送達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否認自己身份,無法進行留置送達。留置送達的前提是受送達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身份的確認,而司法實踐中,特別是農村地區,多數村莊未進行系統規劃,許多當事人家沒有門牌號,無法辨識詳細住所,再加上當事人惡意逃避訴訟,否認身份,法院送達人員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身份的情況下無法進行留置。
(4)以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留置送達時,要注意對于記錄送達過程應具備內容的把握。拍照、錄像等方式易于送達的固定,但不能流于形式,在拍照、錄像過程中應當注意將送達時間及在場人員顯示出來。但具體以何種標準進行規范,還需相關實施細則的出臺。
(二)電子送達
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通信方式在當今社會應用已經比較普遍,技術相對比較成熟。順應社會的發展,新民訴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對電子送達制度加以確認,開通了文書送達“高速路”。
這一修改的進步性顯而易見,但是目前在審判實踐中在具體適用時還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該送達方式能否使用需經當事人同意,但對于當事人同意的確認形式,是單獨采用同意電子送達確認單的形式還是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直接增加電子送達的選項,抑或其他方式,法條并未釋明,須待司法解釋及各地實施細則的出臺。
(2)電子送達排除適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情形。
除裁判文書外其他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如起訴狀、答辯狀、開庭傳票、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均可以適用。
電子送達的只是數字信號,目前只適宜送達一般訴訟文書,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是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后,做出的終局結論。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認定,具有權威性,且一般需要長期保存,有些在執行階段仍需要出示,一般不宜采用電子送達的方式。
另外,電子送達存在不穩定和可篡改的危險,也是電子送達排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考量。信息數據在傳輸過程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硬件設備、服務器運行、病毒侵擾等,在傳輸中文書可能會受到破壞、內容會被更改或并未到達受送達人信息系統中。
(3)送達時間的確認。新民訴法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子送達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司法實踐中對于電子送達時間的確認,需運用技術手段予以固定。
(4)保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的送達證據,即電子送達“回證”問題。如何確定受送達人已經收悉傳真、郵件。新的送達手段的運用,提高了送達效率,但同時送達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應做到受送達人“確已收悉”,這個“回證”需要予以保存,便于日后查閱使用。
(5)電子送達的適用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性。由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科技產品運用水平差異很大,有些地區當事人熟悉電子信息設備的應用和操作,而有些落后地區的當事人不具備電子送達的條件。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應因地制宜、有的放矢。
(6)電子送達在應用過程中的安全性問題。電子送達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顯現出低成本、高效率的優越性。但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電子郵件送達借助于網絡,但網絡存在安全風險,電子郵件送達在技術上隱藏著極大的不安全性,如黑客能夠非法侵入電子信箱,篡改、偽造法律文書,將給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審理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適用電子送達,對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一定的技術保障。
三、適用新法基礎上,關于完善民事送達的一些思考與構想
民訴法的這次修改,對于緩解“送達難”問題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新民訴法,完善基層送達,是當前法院送達工作的一個重點。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在正確適用新民訴法的基礎上,慎重合理選用送達方式,多層面完善民事送達制度,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一)立法層面
完善的制度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民訴法對于送達條文的修改,完善了送達制度,意義非凡。在此,結合司法實踐,對于進一步完善送達制度,筆者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思考與構想:
1、關于留置送達
民訴法放寬了留置送達的條件,從司法實踐角度,在理解與適用的同時,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建議一:適當擴大留置送達對象(代收文書也可適用)
可以擴大“同住成年家屬”的范圍到同社區、村居的父母、兄弟姐妹。當事人父母、兄弟姐妹與當事人多數同居一社區或村居,能夠及時聯系當事人,便于轉達法律文書。即便當事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屬外出務工或在外經營,其同村居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般與當事人保持聯系,也能轉達訴訟文書。
建議二:適當考慮增加留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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