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翠竹 ]——(2013-9-18) / 已閱4545次
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以來,理論和實務領域日益倚重“緩刑”作為“寬緩”的重要路徑予以探討、完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以社區矯正作為緩刑執行的制度化形式,緩刑執行從主體、方式到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專業化和制度化增強了緩刑作為一種刑罰方式的制度價值,緩刑適用應該以此為契機作出刑罰配置意義上的優化和完善,探索適宜、利于我國刑事法治進程的司法模式。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國緩刑制度從形似的角度應該更貼近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緩刑制度,不附加專門的社區矯正。“社區矯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發端于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后現代的社區刑罰制度,典型的適用對象是由于自身原因而在行為模式上需要監管、矯正的失范人群。在美國緩刑(probation)制度中,緩刑既是一種刑罰方法,又是一種替代監禁的行刑制度:作為刑罰方法的緩刑是這種非監禁制度在美國的最早形態,這種限制自由的監督考驗狀態即刑罰本身,更接近我國的管制刑;而作為替代監禁的行刑制度時則是現在為美國許多州所采納的“社區矯正”。相對于傳統的監禁刑罰方式,社區刑罰具有避免短期監禁刑弊端、節約司法成本、有助犯罪人社會化等方面的優勢,不僅在美國,也在世界其他國家得到廣泛運用,并形成世界范圍的刑罰社會化浪潮。但我國現行緩刑制度的肇始并非是如英、美或者法國、比利時那樣,是現代化國家面臨的刑罰相對失效的情況而做出的刑罰方式探索,而是在新中國的建立初期,對一部分罪行相對較輕并且從犯罪類型上可排除再犯及人身危險性的犯罪人,從利于生產、生活的角度出發,對其在法律層面給予否定評價的同時以不剝奪人身自由為一般情況的一種政策性較強的刑罰制度,包含著“以觀后效”的司法策略。
探討我國的緩刑適用,還要注意關于犯罪成立的問題。我國刑法典中犯罪定義包含定量因素。緩刑之所以在英美國家受到普遍的歡迎并保持較高的適用率,不能忽視的原因是大量“輕罪”的存在,這種“輕罪”并非我們在我國刑法框架內討論的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而是在沒有數額、情節犯的制度下,比如酗酒、超速駕駛、家庭成員之間的不恰當肢體接觸等都是“有罪”的刑事語境中,這樣的行為被稱為“輕罪”。這還意味著,一系列相關的犯罪統計數據含義也相去甚遠:比如,在這些國家的犯罪案件統計中,相關統計結論給出被判處“緩刑”并正在接受“社區矯正”人數大大多于監獄服刑人數時,實際上包含了我國的治安處罰、人民調解等諸多非刑事處理案件。
在我國緩刑制度的設計初衷和入罪條件限制的具體情況下,社區矯正這一制度有效針對的失范人群在我國的懲罰性制度框架內,并沒有完全進入緩刑規制的范圍,同時,可能被判處緩刑并接受社區矯正的犯罪行為人,比如大量的過失類型犯罪人、法定犯犯罪人,他們的矯正必要性和效果有待我國的司法實踐檢驗、探索。緩刑并不是非監禁與矯正的簡單相加,更好的發揮社區矯正模式的緩刑,更倚重市民社會的成熟發展,需要司法人員的實踐智慧和經驗和捋順的罪錯與懲罰體制的一體化模式。正如自由刑漸次取代肉體刑的刑罰進化規律,我們有理由相信非監禁刑罰方式會在這一進化過程中,在不同國家的法治進程中、人文和歷史土壤中,在各自適宜的時候得到歷史和社會的選擇。之后刑法修正案(八)緩刑的良好過渡和相關的刑罰效應各界拭目以待。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