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冬梅 ]——(2013-9-26) / 已閱8064次
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為了保障行政訴訟活動依法進行。在目前我國司法體制不盡完善的情況下,強調這一原則具有更重要意義。
(一)法律監督的范圍
首先,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活動的合法性有權進行法律監督。
其次,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和行政訴訟參與人都有權進行法律監督。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同時,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行政訴訟參與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向違法行為人直接提出糾正意見,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采取糾正措施。當然,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對違法行為人采取措施。
最后,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可以分為審判和執行兩個階段。審判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每一個審判程序大體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和送達等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上述程序和階段實行監督。當然,監督的具體形式根據不同的情況而異。
(二)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方式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庭,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抗訴應當符合兩個原則:第一,同級抗訴原則。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相同。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通過下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第二,抗訴必須受理原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必須受理并要開庭審判。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行使國家檢察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接受抗訴行為的約束力。人民檢察院可以參加行政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發現違法情況的,可以提出糾正意見。
作者: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