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一 ]——(2013-10-16) / 已閱6556次
一個理性、高效、正當訴訟與當事人盲人摸象般的臆想式維權具有根本區別,律師代理權的充分行使,關系到訴訟法框架下公權力對私權利的態度,關系到人民法院對程序正義的態度,也關系到法官對律師的態度。
今年7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慕平到北京律協調研時特意強調,要認真解決好法院和律師履職中存在的問題,要充分保障律師權利的行使。
立場決定態度,態度左右行為。律師追求的是當事人訴訟利益最大化,法官追求的是在個案審理中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律師是訴訟流程的建議者,具有多重選擇權,法官是訴訟流程的決策者,對當事人訴請內容及訴訟策略沒有選擇權。立場不同,導致法官與律師在職業觀念上必將發生碰撞,在處理這些碰撞時,如果雙方缺乏理性思考,這些碰撞就會演化成表象的沖突。例如,律師在訴訟中提出的各項建議(如變更訴訟請求、調查取證、申請啟動司法鑒定等)未被法官采納,律師對此不服導致與法官當庭反復爭論或不配合。
道不同不相為謀。有效減少法官與律師在民事訴訟領域中的沖突,雙方應秉承求同存異的基本理念。求同就是要明確雙方共同價值追求均系維護司法公正、捍衛公平正義。存異就是要彼此包容各自的工作方法和職業特點。具體需要法官與律師共享的理念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準確把握彼此身份。要充分認識法官與律師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成員,兩者具有共同的價值追求和理想。法官與律師雖然工作方法和職業特點有較大的差異,但對這種差異的包容和欣賞才能真正體現法官與律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水平。要構建兩者間良性的互動機制,人民法院與律協組織間就特定時期的法律焦點、熱點問題應定期開展業務研討,必要時可建立業務互培制度,以統一法律認識和增進彼此了解。
第二,重塑律師自我定位。律師應屬第三方定位,具有獨立社會價值,在謀求當事人訴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須體現律師的第三方地位,不能成為當事人意愿的迎合者,要在法律框架下修正當事人的觀念,體現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獨立價值追求。這種新的律師自我定位,將全面提高律師在社會中的地位,也將扭轉當前律師在構建與當事人關系中的弱勢地位。
第三,尊重法官在訴訟流程中的決定權。訴訟法賦予法官在程序上的絕對指揮權,在訴訟流程中,法官對律師的各項建議,要做正式回復并說明理由,記錄在案。即使法官作出的決定理由不恰當,律師也務必要尊重一審法官的決定權,否則一審程序將會發生失控,這就是程序的價值體現。
第四,禮待律師。禮待律師不僅要成為一種重要的法院文化,也應該成為一種社會文化、社會共識。法官在訴訟活動中,要充分體現出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禮待,禮待是一種態度,一種淡然、真誠、公開的尊敬。禮待律師,也包括對律師職業行為的包容和理解(比如庭審時對律師冗長、反復發言的耐心,對實習律師參加訴訟的關照等),這種禮待,將增強法官與律師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榮譽感,將增強當事人對律師和法官的專業信任,將提高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間就訴訟流程進展的密切協作,將提升法治精神在民事訴訟領域的貫徹和落實。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