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勇 ]——(2013-10-22) / 已閱3229次
如何有效制約權力,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凡推行法治的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都有相應的制度予以制約與規范,權力之間的配置均比較科學合理。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意味著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設置科學的防控系統,主要存在兩條路徑。
一、外部防控,即通過權力以外的方式進行監督,重點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和以權利制約權力。在現實實踐中,其基本制度主要體現為立法監督、司法監督、人民監督等。
一是立法監督。作為本源性的監督方式,立法監督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一方面,應當完善權力監督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加強法律、法規的清理,設置科學的權力流程圖,建立權責明確、程序嚴密、運行公開、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通過法律、法規的清理,修改、調整、補充、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權力行使的條件和程序,讓權力在陽光下行使。另一方面,嚴格實施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加強對權力行使主體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的錄用、選拔、考核、晉升、獎懲等制度,加強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和財產公示制度的建設,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規范其權力行為。同時,應當強化責任制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二是司法監督。司法是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加強司法監督對于權力制約意義重大。便捷的救濟渠道,有效地化解社會糾紛是司法肩負的重要職能。面對各種各樣的社會訴求,作出準確及時的判斷與處理,進行積極有效的司法應對,迅速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已成為衡量司法效果的基本要素。因此,司法監督中最為關鍵的是暢通司法救濟渠道,讓司法之光普照全民。
三是人民監督。人民監督中最為迫切的當屬加強公眾參與的問題。當前加強公眾參與決策、執行等制度建設,深入推進人民群眾有序參與權力行使,是深化人民監督的客觀需要。公眾參與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民主政治的發展、公民素質的提升、參與意識的增強,公眾越來越迫切地需要參與到權力運行的實踐中,直接表達自己的意愿,實現公權力與社會公眾的良性合作與互動。另一方面,權力機關在權力行使過程中逐漸允許、鼓勵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一般社會公眾參與決策或執行的過程,進而提升權力運行的公開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實踐證明,公眾參與決策,可以有效防止“政策一出臺,矛盾跟著來”,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二、內部防控,即來源于權力自身的控權。權力系統或者權力主體可以對自身行為進行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預防、自我遏止、自我糾錯等機制。比如針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執法隨意、執法不公的現象,為防止執法權的專斷與恣意,近年來行政機關開展的行政執法裁量基準活動就是明證。內部控制具有特殊的功能與作用,是外部控權無法替代的。因此,權力機關應當結合各自部門的實際工作,制定自律性的權力行使基準,保證權力的正確運行。
權力自我控制契合了效應互補理論。在系統論中,一個系統中幾個組成部分在功能發揮良好的情況下,只要能協調各組成部分的關系,組織各組成部分的力量,就能使系統的總功能發揮到超過各組成部分功能之和的程度。反之,則可能使總體效應小于個體效應之和。具體到權力規范系統中,外部控權與內部控權是兩個交互協調的部分,彼此可以彌補對方的不足或劣勢。在加強外部規范的同時,通過內部自我控制,其所產生的總效應將大于單純依靠外部規范所產生的有效結果。因此,權力主動入籠與權力被動入籠的效應是互補的,必須不失時機地強化權力的主動入籠,在制度設計上要體現和保障外部控權與內部控權的相互協調,使整個控權機制具有系統性,形成合力。
(作者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