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申明 ]——(2013-10-24) / 已閱6978次
近年來,隨著網絡媒體的發達,一些冤假錯案不斷被報道。對此,司法機關一方面要勇于“亡羊補牢”,及時糾錯,讓已經發現的冤假錯案早日昭雪;另一方面,更應多些“未雨綢繆”,反思如何才能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我認為,嚴防冤假錯案,關鍵環節有三:
一是要牢固確立證據裁判意識。在價值追求導向上,不要讓過強的“正義感”蒙蔽了眼睛,從而“寧肯放縱一個犯罪分子,也絕不冤枉一個公民”。刑事訴訟的立法一直以來都有兩個可能的邏輯起點:一個是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個是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被害人。依照第一個邏輯起點,為了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刑事司法機關恣意剝奪,在立法上應當明確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前,必須保障其基本權利,否則,就個案上看侵害的是現實中的某一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長遠看,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可能是下一個主觀歸罪的受害者。如果按照第二個邏輯起點,則對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要體現從重從快的打擊力度,因為唯有此才能防止其侵犯每個人的合法權益。
長期以來,民眾對國家機器的信任和依賴度非常高,集體主義、從眾心理比較普遍,個人主義、主體意識則非常欠缺。在此種背景下,我們對于犯罪嫌疑人都深惡痛絕,必先懲治而后快。主觀定罪的思維模式取代“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裁判意識,將導致案件經不起歷史的檢驗。
二是確立底線思維模式。所謂底線思維就是指人們以底線為導向的一種思維方式和心態,它要求做最壞的打算,追求最好的結果。底線思維適用于各行各業,就法律職業來說,底線思維就是司法主體嚴守法律底線,嚴格依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開展司法活動,不突破法律框架。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說“司法活動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于這句話,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有的人理解是,司法行為追求的是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如果沒有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特別要求,司法行為追求的只是法律效果。在個案中,如果要強調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必要時可以甚至必須適當犧牲法律效果,乃至突破現有法律框架。
我認為,這種理解有點牽強附會,是對“三個效果”的曲解。追求“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和嚴守法律底線并不矛盾,追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必須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這條底線不能突破。突破法律框架追求個案上的社會效果,雖然可能一時平息了個案,但最終導致的可能是以后相同類型案件很難再依法辦理,而且很可能導致以前同類型案件當事人的不滿意,引發涉法上訪,必定導致辦案人員和相關當事人、知情人對法律規則的蔑視。
十八大報告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可以肯定,突破法律底線不是在用法治思維思考問題,也不是在用法治方式處理問題。我們主張司法行為要追求“三個效果”有機統一,首先要保證基本法律效果的實現。
我們現在發現的很多冤假錯案,并非在當時沒有發現案件的疑點,而是在疑點發生以后,辦案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案件的證據雖與法律的要求還存在差距,但在綜合各方面因素后,還是選擇了當時最能息事寧人的方式處理了事,也就是采取了追求變了味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法律人要嚴防冤假錯案,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必須要有一種底線思維意識,嚴守現行法律規定。
三、要讓各種制度落到實處。每一部法律、每一項制度的生命和權威都在于實施。中國人從來不缺少智慧,也不缺少制度,就某項司法制度來說,也許我們還需要完善,但是總體而言,司法機關辦案制度還是相對比較完善的。如果這些制度都能得到堅守,我相信很多冤假錯案就不會發生。
作者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