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勁松 ]——(2013-10-29) / 已閱10811次
[1]參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7、8條。根據規定,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報商務部核準:(1)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2)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3)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4)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5)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則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1)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2)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3)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企業開展上述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并按相關規定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核準。
[2]參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的規定以及《通知》的有關規定。此外,《通知》進一步規定了有關特殊項目核準,即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或前往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特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級發改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初審后報國家發改委核準,或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3]參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準:(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二)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4]參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第18條。國家發改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5]國際上一些國家對境外投資的限制也多是基于這個方面考慮。例如,美國《1979年出口管理法》規定,除了特定國家外,其向任何一個國家出口技術數據都必須獲得商務部出口管理局簽發的普通許可證。參見王孜弘:《美國對外投資的管理與限制》,《中國經貿導刊》2005年第7期,第36頁。
[6]依據2006年7部委聯合發布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境外投資項目: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的;我國法律禁止經營的領域;投資對象國或地區法律禁止投資的產業,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投資的其他產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依據《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下列產業禁止境外投資:農、林、牧、漁業中我國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養殖、種植(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制造業中我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及特種茶加工(名茶、黑茶等)以及傳統中藥飲片炮制技術及中成藥秘方產品的生產;社會服務業中的博彩業(含賭博類跑馬場)以及色情業;其他行業中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的、我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產業以及投資對象國或地區的環境保護要求的產業;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產業。
[7][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頁。
[8]一般來說,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對經濟活動進行的規制,通常應限于市場失靈的情況。但是也有學者指出“政治決定作出者不再被認為是唯一的、公允的、仁慈和全知的獨裁者,能通過信息完備的各種干預而將社會福利最大化并糾正市場失靈”([德]彼得斯曼:《國際經濟法的憲法功能與憲法問題》,何志鵬等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頁);“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官員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這種理想化認識與現實相距甚遠,行使經濟選擇權的人并非‘經濟閹人’。我們沒有理由將政府看作是超凡至圣的神造物。政府同樣也有缺陷,會犯錯誤,也常常會不顧公共利益而追求其官僚集團自身的私利。”([美]查理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林毅夫校,中文版譯者序言,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頁)。
[9]參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
[10]參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7條。
[11]胡健:《境外投資法規胎動精簡審批助民企走出去》,載賽迪網http://news. ccidnet. com/art/1032/20120420/3794783_1. html,2012年8月30日訪問。
[12]參見談蕭:《韓國海外投資法制建設及其對中國的啟示》,載北大法律信息網http://article. chinalawinfo. com/article_print. asp?articleid=30916,2012年8月30日訪問。
[13]參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
[14]參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
[15]2007年5月30日發布的《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7] 1239號)。
[16]《通知》第5條。
[17]有關特殊項目核準,參見《通知》第2條。
[18]參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課題組:《新興市場經濟體放松境外投資管制的經驗教訓》,《經濟研究參考》2002年第66期,第2-3頁。
[19]See Afra Afsharipour,“Rising Multinationals:Law and The Evolution of Outbound Acquisitions by Indian Companies”,44U. C. Davis L. Rev. (2011),p. 1056.
[20]參見姚梅鎮:《美國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1年第6期,第3-10頁;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210頁。
[21]參見《中國貿促會“走出去促進計劃”調研材料之十五:加拿大吸引外投資及對外投資政策》,第61頁,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網http://aaa. ccpit. org/Category7/Asset/2007/Jul/25/onlineeditimages/file71185328941950. pdf,2012年8月30日訪問。
[22]參見《中國貿促會“走出去促進計劃”調研材料之十九:新加坡吸引外投資及對外投資政策》,第47頁,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網http://aaa. ccpit. org/Category7/Asset/2007/Jul/25/onlineeditimages/file7ll85329702253. pdf,2012年8月30日訪問;《中國貿促會“走出去促進計劃”調研材料之六:法國引外投資及對外投資政策》,第31頁,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網http://aaa. ccpit. org/Category7/Asset/2007/Jul/25/onlineeditimages/file71185328941950. pdf,2012年8月30日訪問;《中國貿促會“走出去促進計劃”調研材料之十三:德國吸引外投資及對外投資政策》,第46-47頁,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網http://aaa. ccpit. org/Category7/Asset/2007/Jul/25/onlineeditimages/fi1e71185328156929. pdf,2012年8月30日訪問。
[2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3條;《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 52號,2012年9月23日頒布。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課題組:《新興市場經濟體放松境外投資管制的經驗教訓》,《經濟研究參考》2002年第66期。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