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為鋼 ]——(2013-11-5) / 已閱22620次
(2)檢察機關對于經濟困難的被害人可以不要求其為財產保全提供相應擔保。
雖然新刑訴法規定提出財產保全必須適用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在檢察機關為國家和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要求檢察機關提供擔保的。因此,所謂的提供擔保也只能是相對而言的。當然,如果檢察機關是代無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應當由被害人提供財產擔保。但對于因經濟困難而無力提供擔保的被害人,建議檢察機關可以在與法院先行協商的基礎上,允許其在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關于財產保全措施的制度創新
(1)進一步明確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皆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申請。
如前文所述,刑事被害人有權提出的賠償范圍不應低于民事被侵權人的權利主張范圍,即有權對其物質、身體和精神損失提出賠償。從這一意義上說,個體的刑事被害人應當皆有權利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與此同時,根據新刑訴法的制度設計,一般情況下個體被害人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因此賦予刑事被害人普遍的財產保全申請權,在原則上并不會侵犯加害人的合法權益。
(2)進一步明確因客觀情況而難以提供擔保的被害人可視情況免除其擔保義務。
其一,如前文所述,對于因犯罪行為而陷于經濟困難的被害人,為了防止加害人轉移資產,再要讓其拿出資產來提供擔保,既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現實的。因此,應當在刑訴法的層面直接明確在一般情況下可免除這一類被害人的擔保義務。
其二,對于涉案資產巨大的刑事案件,一味要求提供相應擔保也是不適當的。比如被害人被騙取數億元資金,被騙資金去向不明,現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數億元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硬要適用民訴法的規定,就必須提供相應數額的資產擔保。這意味著被害人損失了數億元,還要再拿出數億元扣在司法機關不能動用,才能防止加害人將數億元合法資產予以轉移,這顯然也是極不合理的。因此,建議將來的刑訴法修改對于這類涉案資產巨大,可能涉及巨額擔保的案件,也應當設置可減免擔保的變通途徑。
(3)刑訴法修改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預防性查封、扣押和凍結權。
新刑訴法對于財產保全的制度設計,要求被害人或檢察機關必須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法院經審理之后作出相關的裁定,才可以行使財產保全的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加害人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財產因為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措施,隨時都可以“合法”轉移,因此對其資產進行固定的機會是轉瞬即逝的,在提出申請、提供擔保、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加害人完全有充分的動機和時間轉移資產。筆者注意到,有些國家(如蒙古國等)對此采取了賦予警察、檢察官、法官預防性的查封、扣押和凍結措施來解決刑事案件中的財產保全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用預防性查扣措施的方法,對其加以期限和決定主體的限制,再將其和現有的財產保全措施相結合,是一種較符合我國國情的完整的刑事案件財產保全途徑。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下,由于涉及到的可能是加害人的合法資產,直接由公安機關采取預防性措施,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利,但由法院來裁定的方法又很難達到及時、預防的效果。因此,筆者建議將來的刑訴法修改可以確立由檢察機關行使預防性查封、扣押和凍結措施的權力,即當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資產去向不明,或者已查明去向并已查扣的涉案資產不足以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可以由被害人或公安機關申請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資產采取暫時性的查封、扣押和凍結措施,在決定采取這一措施后的法定期限內,再由被害人或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由法院作出最終的裁定。
(4)檢察機關設立專門的被害人權益保護部門受理和審查被害人提出的財產保全請求,并向法院提出申請。
在將來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由檢察機關設立專門的被害人權益保護部門,其工作職責之一就是受理和審查被害人提出的財產保全請求,并向法院提出申請(當然,如果將來刑訴法允許所有被害人均有資格直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該部門可以負責基于國家和公共利益提出檢察機關自己的財產保全申請)。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機制完善和創新
如前文所述,新刑訴法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這對于維護被害人的權益是有利的,但這一程序在制度設計上沒有能夠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權益,尤其是財產型犯罪中的大多數被害人由于該程序的范圍限制而可能被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現有法律框架內關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機制完善
(1)在司法實踐中適度放寬對于重大犯罪案件范圍的理解。
新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案件適用范圍是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重大犯罪的理解和界定卻很模糊,有的認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為重大犯罪,有的認為案件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也可以認為是重大犯罪,還有的認為除了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外,其余的案件都可以認為是重大犯罪。筆者認為,應當在現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內盡可能地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來保障被害人的財產權益。因此,筆者建議可以較寬泛的尺度來界定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圍,即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作為重大犯罪案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2)檢察機關提出的書面申請應當詳細列明被害人的相關事項。
如前文所述,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于檢察機關參與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相關規定中,沒有一處直接提及被害人,但其中關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的內容中,提及需要說明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況。司法實踐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規定,將被害人視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一部分,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中,應當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數額,可以得到賠償的數額,以及目前無法得到賠償的數額都一一列明,并明確提出擬沒收的違法所得中應有多少數額應當先行返還被害人。
2.關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制度創新
(1)取消案件范圍的限制。
筆者認為,無論刑事案件是否重大,只要確定犯罪嫌疑人已經逃匿或死亡,而相關違法所得需要予以處理,就應當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于有個體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就更應如此。否則只有重大案件中相關對象的違法所得可以沒收并用于先行返還被害人,而非重大案件就不能適用,這顯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筆者建議,在將來的刑訴法修改中取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只能限于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圍限制。
(2)取消逃匿時間的限制。
如果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經證明犯罪嫌疑人已逃匿的,對其違法所得自然就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新刑訴法規定必須在逃匿后經通緝一年后才可沒收,缺乏合理的依據,而且在實踐中極可能使沒收程序缺乏實際意義。因此筆者建議,在將來的刑訴法修改中取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有關逃匿者經通緝一年后才可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限制。
(3)檢察機關在將來可設立專門的被害人權益保護部門負責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相關工作。
如前文所述,在將來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由檢察機關設立專門的被害人權益保護部門,其工作職責之一可以是負責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相關工作,其包括受理、審查、提出申請、參與法庭審理等。
(八)刑事和解程序的機制完善和創新
新刑訴法首次正式確立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序,向恢復性司法的理念邁出了重要一步。但刑事和解程序的制度設計導致可適用的范圍過小,許多財產型犯罪中的被害人很難通過這一程序來維護其財產權益。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關于刑事和解程序的機制完善
對于刑事和解范圍外的非暴力財產型犯罪案件,可以允許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在提起公訴后向法院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或者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不起訴。
如前文所述,《刑法》第五章中的侵犯財產罪,實際只涉及到很少一部分財產型犯罪,大多數財產型犯罪在刑事和解程序的范圍之外;另外,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財產型犯罪案件實際上都早已普遍適用事實上的刑事和解。筆者注意到,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和解制度都是限于輕微刑事案件,但是這些國家的刑事和解都是以不作刑罰處理為基礎的。[6]而新刑訴法中的刑事和解,僅僅是規定公訴機關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或者不起訴,而刑訴法中對于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也并沒有實質上的變化。另外,我國刑法中只有極少的法定情形可以允許適用減輕處罰,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不在刑法允許減輕處罰的范圍之內,所以上文的“從寬處罰”實質上不過是從輕處罰的另一種說法,而被告人認罪、悔罪,給予被害人經濟補償的,原本就是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可從輕處罰的條件,對于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原本就可以不起訴。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國的刑事和解并不是以非刑罰處理作為基礎的,這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和解的實質內涵完全不同;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刑法體系完全可以在刑事和解制度之外為類似情況下的案件處理找到從寬處罰或不起訴的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為,雖然新刑訴法對刑事和解作出了范圍限制,但檢察機關在辦理其他財產型犯罪案件時,完全可以借鑒使用刑事和解的實質精神,合理合法地建議法院從寬處罰或者決定不起訴。被害人最為關注的是能夠盡可能地補償因為犯罪侵害而帶來的經濟損失,應當承認其在自愿基礎上和加害人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并根據案件情況建議對加害人從輕處罰或者決定不起訴。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和解程序的范圍之外,檢察機關不宜作為主持人直接參與當事人雙方的事實性和解;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的從輕處罰建議的依據不能根據刑事和解下的從寬處罰原則,而是直接根據現有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中關于認罪、悔罪、積極向被害人進行經濟補償可以從輕處罰,以及刑訴法關于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決定不起訴的相關規定。
2.關于刑事和解程序的制度創新
(1)為刑事和解制定對應的處罰原則和不起訴條件。
新刑訴法雖然規定了刑事和解程序,但其中關于檢察機關可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或對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規定實際上是缺乏意義的,因為即便沒有刑事和解程序,依據刑法和刑訴法的其他原則,在相同情況下也應當提出類似的建議或作出不起訴決定。筆者認為,產生這一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刑法和刑訴法中還沒有為刑事和解留出對應的刑罰處理原則和新的不起訴適用條件。為此,建議將來刑法修改時,應當為刑事和解確定相應的刑罰原則,明確規定對于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原本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和有期徒刑七年以下的過失犯罪的,原則上應適用緩刑、管制或免予刑事處罰等非監禁刑。另一方面,刑訴法關于不起訴條件的適用,可以另行規定上述刑期范圍內的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檢察機關皆可酌情決定不起訴;同時,在刑事和解程序的相關規定中,取消“犯罪情節輕微”這一適用不起訴的限定條件。
(2)進一步放寬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將非暴力財產型犯罪納入其中。
基于前文所闡述的理由,筆者建議將來的刑訴法修改將非暴力財產型犯罪案件都納入刑事和解的范圍。與此相應,對于檢察機關的處理原則可以作出一定的限制。比如,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財產型故意犯罪案件,檢察機關不宜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提起公訴后,可向法院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
(3)在條件成熟時可以設置輕微刑事案件的非司法化處理制度。
新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程序,是在檢察機關的主持下完成的,仍然是一種司法化的處理程序。而西方國家的刑事和解,大多是采用非司法化的處理程序,很多都是由社區出面主持調解來完成的。當然,我國當前市民社會的發育還不成熟,尤其是社區組織的發育還處在初級階段。建議在我國的社區組織發展趨于成熟的條件下,可以進一步探索刑事和解案件由公訴案件轉為非司法化處理的方式。
(九)涉眾型案件被害人權益保護的機制完善和創新
如前文所述,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于被害人參與訴訟的制度設計是以為數不多的個體被害人為前提的,對于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案件,應如何維護其相關訴訟權益,尚缺乏相應的制度設計。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關于涉眾型案件的機制完善
(1)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技術條件,將其作為與被害人聯系溝通的平臺。檢察機關應設立可通過互聯網登錄的機關網站,并設置被害人可以自由陳述意見、提供相關線索的窗口,通過相應的技術設置,使被害人提交的上述內容不被他人閱看;在受理案件后,可以把公安機關認定的被害人名單在網站予以公布,認為自己也屬于被害人而沒有被列人名單的,可以直接通過網站進行意見溝通;在網站上及時發布涉眾型案件的起訴書等法律文書;設法獲取并核實被害人的電子郵箱地址,被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起訴書等法律文書的電子文本以及涉案財物查扣情況的說明等皆可直接發送至被害人郵箱。
目前,上海地區的各級檢察機關基本都已經設立了可通過互聯網登錄的機關網站。但是,從實踐來看,相關網站的內容和功能主要都是側重于宣傳工作。可以借用這一技術條件,將其作為與涉眾型案件被害人進行聯系溝通的平臺。通過網站窗口進行意見溝通、借用網站平臺和電子郵件往來發布案件進展和法律文書信息等,從而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2)充分利用檢察機關的公告欄,將其作為與被害人聯系溝通的平臺。目前各級檢察機關都設立了供公眾閱看的公告欄,但其主要內容也是側重于宣傳。同樣可以把公告欄作為與涉眾型案件被害人進行聯系溝通的平臺,可以在公告欄上公布上文所述的被害人名單、起訴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3)鼓勵被害人方面推舉出數名能代表各方面利益并為大家接受的代表,檢察機關可以就有關追贓進展等問題通過與上述代表的會面進行深入溝通。有關案件的具體案情,追贓的具體情況等信息,需要與被害人直接會面交流更為適宜,在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可以借鑒某些司法機關在實踐中采取的做法,由被害人推舉代表進行會面交流。
(4)在被害人推舉出一名總代表或一名接受全體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的前提下,由該名總代表或訴訟代理人參與庭審。在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情況下,不可能都參與庭審并行使相關訴訟權利,因此由被害人推舉代表或者共同委托某位訴訟代理人參與庭審并行使相關訴訟權利是較為適宜的。
2.關于涉眾型案件的制度創新
建議將來的刑訴法修改對于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案件,應當作出特別規定,就權利告知、法律文書送達、參與庭審的方式等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以便利可行的方式保障各名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上文所述的保障涉眾型案件被害人權益的各種做法,只是對實踐層面相關經驗的總結和建議。最終還需要在刑訴法層面對涉眾型案件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作出特別的制度設計,將相關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本文對于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缺陷分析及其完善建議,是以我國新刑訴法的既有規定和格局作為視角和立足點的。從國內外刑事訴訟比較研究的視角來看,我國現有的刑事訴訟機制在刑罰執行階段以及追贓工作中如何保障被害人權益、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國家補償和社會援助制度等諸多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空白和不足,在日后的研究工作中還有待展開進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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