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桂晗 ]——(2013-11-6) / 已閱5327次
《錯案》是法國著名律師勒內·弗洛里奧寫于20世紀中后期的一部著作,筆者認為,因其內容與現實司法工作的關聯性,值得每一位法官認真品讀、思考。作者一開始就告誡讀者,錯案并非只會被那些地位低下的倒霉蛋碰上,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例如在杜培武冤案中,被告人杜培武曾經是一名警察,卻也同樣遭受了刑訊,成了冤案受害者。因此,討論如何避免錯案,絕不僅僅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護,而是對全體社會成員的保障。不難發現證據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關鍵,那么我們應當怎樣杜絕錯案呢?筆者認為須做到以下兩點:
首先,杜絕冤假錯案需要我們做到證據歸證據、口號歸口號。以證據為核心,而不是過去發生的事實,更不是以司法口號為核心。司法活動是不可能像精密儀器一樣精確,特別是在自由裁量空間中,有一種司法經驗和實踐理性所凝結的“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即使我們有再先進的偵查設備也難以復原案發當時的案件事實,但是我們目前的口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容易引起民眾對于司法的誤解,并以此為依據申請上訴上訪,不達目的誓不罷休,要求司法機關完全以其認定的所謂“事實”為依據,對于司法機關提出過高的要求,這就需要我們民眾正確理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話的真實含義。現代訴訟證據理論認為,在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需要通過證據加以證明,才能分清相互區別,再現法律事實。否則,就會出現佘祥林、趙作海式張冠李戴的冤假錯案。所以,證據裁判原則中的事實,是指需要通過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也有人稱其為待證事實。所有這些“事實”都是審判機關適用何種法律、如何適用法律的前提及依據,而所有“事實”的認定,均取決于法官對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大小的判斷。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疑罪從無,就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應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也就是說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物證、書證等8種法定證據形式,因此,所有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必須建立在這8種證據形式之上。
其次,杜絕冤假錯案需要我們明確法官非圣人、程序須堅守。民眾及媒體需要明了法官并非洞察一切的圣人,法官須堅守程序公正。一個常識性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官也是人,是人那么他的能力就是有限的。在民眾心目中、媒體報道中、理想狀態中,我們的法官應該具有圣人般的道德修養、教授級的理論功底、洞察一切的閱歷經驗、百科全書式的淵博學識。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絕對不是全知全能的神探狄仁杰,不能包辦一切,法官只有按照正當的程序走下去,才能得到公正的實體處理結果。而錯誤的不切實際的期待實際上預設了一種結果,在這種結果的指引下,法律規定的運行程序被重新設置了另一個路徑。與實體規定大多情形下預期效果單向性不同的是,程序規定效果往往無論向哪個方向偏移,都有其合理性或者不合理性。在錯誤的期待下,法官被神話被拔高,程序公正卻被忽視,甚至走偏。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案,哪一個冤案的偵破案件的司法人員在當時沒被吹噓和宣傳?一些學者往往把發生冤假錯案的原因歸結于司法權制約不足的結果,筆者認為,造成這些冤假錯案相當程度上正是案件承辦人思想上受制于全知全能的辦案神人。但在這一期待重壓下,一些司法人員為了追求所謂的破案率,不惜突破法律禁區和職業底線,人為地將錯案辦成所謂的“鐵案”。錯案是在特定語境中形成的,對事實的誤讀與對法律的誤解的疊加,造成了法律對話的錯位。
總之,實體公正是司法的不懈追求,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唯一路徑。法官應當循著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去探索案件事實,而不是按照神話的期待要求另辟蹊徑,這樣才能防止誤入歧途。作為司法決策層與管理層的上層人士,更應當少些非理性的期待口號式的鼓噪,多些冷靜而成熟的思考。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防線,其穩固性取決于我們每一個人能否始終堅持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只有這樣的努力,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就不會遙遠,這也是實踐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空談誤國,實干興邦”的要求。
(作者系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