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軍 ]——(2013-11-7) / 已閱6986次
本案中,劉凱、余平勇與蔣濤等五名成年人基于熟人關系在一起飲酒的先行行為,彼此之間形成了“特殊關系”并互負注意義務。由于五人中有兩人提前離開,提前離開的兩人無法對余下三人之后作出游泳的決定作出預判,更無法預見溺亡結果,故不是本案的責任主體。余下三人對之后行為互負注意義務。對于蔣濤邀約下河游泳的行為,劉凱、余平勇不但不阻攔,反而積極響應并率先下河。兩人不僅沒有履行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應承擔的保護、控制、警告的義務,反而以積極響應的形式促成了危險的發(fā)生。作為成年人,飲酒下河游泳可能導致溺水危險三人均能預見到,任何一人因此發(fā)生溺水死亡,其他人均因存在未履行注意義務的過錯,而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案號:(2012)津法民初字第06290號;(2012)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4888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楊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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