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龔培華 ]——(2013-11-8) / 已閱7862次
社區矯正工作在我國尚屬于新生事物,從試點到推進,僅僅只經歷了十年。與之相應,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檢察法律監督工作的探索也始終處于摸索階段,沒有先例和模式可循。因此,有必要從實踐的角度對此項工作進行研究,使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能更好地發揮法制保障作用。
一、社區矯正的基本理論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
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矯正:改正、糾正的意思。社區矯正是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屬于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的范疇。社區矯正的詞源來自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簡單地說,就是讓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社區中執行刑罰。中國的“社區矯正”概念,“兩高兩部”在2009年9月《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中作了定義: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社區矯正的制度背景
社區矯正制度的產生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產生背景源自于人類社會對刑罰執行觀念的轉變。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奴隸制社會、封建社會發展到現代社會,刑罰經歷了從報復刑、威懾刑、教育刑的轉變。報復刑以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社會報應觀念為理論基礎,認為刑罰是對危害行為的公正報應求得解除犯罪人罪責的唯一方法。以宗教色彩濃重、宗法成分濃厚、殘酷性為主要特點。威懾刑以心理學對人們的心理研究為基礎,認為刑罰可以通過使人們感到恐懼來阻止人們犯罪。因此以刑罰殘酷、刑罰不平等、自由刑無足輕重為主要特點。教育刑是指在監獄執行自由刑的過程中對犯人進行教育矯正,使之養成遵紀守法的行為模式,重返社會過正常的社會生活,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1738~1794)在著名的《論犯罪與刑罰》中指出,預防犯罪優于懲罰犯罪。教育刑論者認為: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選擇,也不是天生自然決定的,而是不良社會環境與個人相互作用的綜合產物;國家不應一味懲罰作為社會環境犧牲品的犯罪人,而應當用刑罰懲罰的同時教育改造他們,使其盡快回歸社會,矯正、教育、改造犯罪人才是刑罰的目的。教育刑的理念孕育了社區矯正制度,對西方國家的行刑實踐產生了重大影響。19世紀末近代學派主張行刑社會化思想。所謂行刑社會化,概而言之,就是為了緩解監禁刑對罪犯再社會化的負作用,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盡可能把罪犯放到社會上接受矯正,適度弱化監獄的封閉性,使其盡可能接近于自由社會,并擴大社會力量對矯正事業的參與,以利于罪犯重歸社會。該主張提倡慎用監禁刑,尤其是短期監禁刑,并且提出了刑罰替代物的概念,即盡可能適用各種非監禁措施來代替監禁刑的執行,如法庭警告、訓誡、善行保證、罰金、賠款、緩刑等。20世紀50年代興起了罪犯再社會化思潮,以安塞爾為代表的新社會防衛學派提出對罪犯實行人道和再社會化,使社區矯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漸由學說滲透到立法,再轉化為各國的行刑實踐。非監禁刑罰措施目前成為西方國家占主導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為世界各國刑罰體制改革發展的趨勢。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各國都在不斷進行刑罰制度的創新,嘗試用最有益的方式處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區矯正就是這樣一種刑罰方式的探索和實踐。在許多國家中,適用社區矯正的人數大大超過監禁人數。過去,我國沒有使用社區矯正的名稱。但是,中國的刑罰制度中,包含了社區矯正的有關內容。例如,管制、緩刑、假釋等。不過,與其他一些國家相比,特別是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三)我國開展社區矯正的價值評析
1、矯正制度確立的立法意義
目前,行刑社會化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先進和文明程度的標志之一。隨著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以及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借鑒世界上先進法律制度、推行社區矯正工作,不僅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改革需要,更是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舉措。我國在2003年試行社區矯正制度的基礎上,于2011年以基本法立法的形式,將社區矯正制度規定在我國刑法修正案中。社區矯正制度的正式確立,不僅是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充分肯定,也為司法行政機關履行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職能,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制度的推行是我國刑罰制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
2、矯正制度施行的實踐意義
社區矯正,不僅有利于提高對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促進社會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環,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資源,減輕國家的行刑成本。具體來說,社區矯正制度施行的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社區矯正制度兼顧了刑罰的報應和預防目的,契合了人類對正義的追求。社區矯正既有一定的刑法懲罰性,又注重罪犯的再社會化。因此,從社區矯正的法律價值和正義的取向來看,它是以懲罰為基礎,以矯正(恢復)為主的刑罰制度,應當注意平衡罪犯、被害人、社區、社會和國家利益之間的利益沖突,兼顧上述各個主體各自的利益需求,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作為基本價值目標。二是社區矯正制度以犯罪人復歸社會為終極目的,閃耀著人性關愛的光芒,體現了一種寬容精神。社區矯正一方面使服刑人員得到有效監管,使人們改變對服刑人員的“標簽”式看法,讓社會變得更加公正、和諧;另一方面,社區矯正通過弱化監獄的封閉性、放寬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與社會的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使他(她)能夠更快、更好地融入社會,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可見,社區矯正不僅體現了對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通過保護犯罪人權利,重視犯罪人的生活處遇和生活扶養,體現了刑罰的人道價值,符合刑罰的根本目的。三是社區矯正制度節省了司法資源,有利于刑罰的經濟化。將一些不需要監禁或不再需要繼續監禁的罪犯置于社區環境中進行矯治,可以有效緩解監獄的擁擠,防止嚴重犯罪分子與其他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防止由此帶來的各種隱患。同時還可以有效節約并合理配置行刑資源,降低國家行刑成本,使國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有更多的資金用于經濟和文化建設。
二、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概述
(一)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概念和內容
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是指各級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社區矯正執法各環節進行監督的執法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及《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檢察機關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活動中監督的主要內容為:1、加強對適用社區矯正的監督。包括對人民法院判處緩刑、管制,決定假釋,監獄機關決定監外執行進行的監督,避免在刑罰適用中的違法和權錢交易。2、加強對交付執行的監督。主要是對社區服刑人員的交付執行及交付執行的法律手續是否合法、完備進行監督。3、加強對執行變更的監督。對執行機關是否對不遵守社區矯正措施的服刑人員依法給予處罰,是否對暫予監處執行條件消失的監處服刑人員依法收監執行以及是否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監處服刑人員予以減刑等進行的監督。4、加強對執行終止的監督。對執行機關是否對執行期滿應當釋放、解除管制和執行期間死亡的監外服刑人依法按期履行相關手續等進行監督。5、加強對監管矯治措施的監督。對于執行機關是否按照規定建立有關的社區矯正所必需的組織、檔案、措施等進行的監督。建立、健全對社區矯正日常獎懲、實施公益勞動、開展矯治項目等執行活動的監督制度。堅持依法維護社區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法律基礎
檢察機關在我國社區矯正的推進中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兩院、兩部在2003年、2005年社區矯正試點通知中均作了相關規定。2009年9月,“兩高兩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中指出:“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的法律監督,發現有違法情況時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檢察建議,保障刑罰的正確執行。”2012年1月,“兩高兩部”聯合制定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條對各機關參與社區矯正作了具體的分工規定。其中第二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明確了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職能。
(三)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法理基礎
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檢察權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參與社會管理工作中,發揮著更加舉足輕重的地位。對社區矯正進行檢察法律監督,有檢察監督權的法理依據。1、檢察權的監督性。2、檢察權的保障性。檢察機關保障人權的使命,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主要體現在,依法對社區矯正主體的社區矯正執法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對法院適用矯正刑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為社區矯正群體提供權利救濟,以保障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順利進行,督促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3、檢察權的擴展性。隨著經濟的發展,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的糾紛增多,檢察職能在國家強化對社會干預的趨勢下,得到了合理的擴張,從訴訟領域走向一般社會事務。檢察機關應當利用法治、規則和程序,來調整和潤滑社會關系,消彌矛盾和沖突,促進社會和諧。4、檢察權的融合性。在社會轉型時期,檢察機關既是社會穩定的保障力量,也是社會穩定的建設力量。在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方面,檢察機關應當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五)檢察權的時代性。社會的需要,實踐的發展,不斷提出需要解決的新課題。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出現了影響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深層次矛盾,社會治理對司法的仰賴日益加重。檢察權應當積極回應經濟生活條件的變化,不斷優化和更新,增強服務大局的主動性,不斷滿足社會和民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實現維護公平正義的神圣使命。
三、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以上海市金山區為例)
目前,金山區檢察院監所科履行著對社區矯正的主要監督工作。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金山區法院判處緩刑人數共827人,其中本區籍278人,外區縣114人,外省市435人,2012年度法院判處緩刑率占全年審決人數的50.7%。金山區檢察院共檢察監外罪犯679人次,與前一年比增加14.5%。監外罪犯中,重新犯罪有8人。金山區檢察院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共發出檢察建議書3份,檢察意見書4份,4名嚴重有違法行為監外罪犯經審查符合收監條件后已收監執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5份。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的需要,隨著檢察改革的深入推進,2012年金山區檢察院根據上海市檢察院的部署和要求,專門成立了社區檢察科,下設三個派駐檢察室,目前科室有專職干部9人。這個科室的職能定位主要有兩部分:一是對刑事訴訟的源頭監督;二是對非監禁刑罰執行的監督。目前區檢察院有兩個部門在共同履行著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隨著本區社區矯正中心在年內的成立,社區矯正的檢察監督工作也將根據工作需要在監督機構人員上作相應的調整。
四、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規定不完善,缺乏法律操作依據
在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的《社區矯正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細則,沒有對社區矯正的性質、范圍、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的介入程序做出相應的明確,導致檢察機關很難合法有效的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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