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柳娜 ]——(2013-11-8) / 已閱25983次
憲法委員會成員可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名,經代表大會通過。監督憲法工作技術要求較高,因此委員們應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和能力。比如在德國、奧地利、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國出任憲法法院的法官須是擔任過或正在擔任法官、律師或法學教授的名副其實的法律家。[2]委員來源于中央各大機關與組織方能適應我們的國情,比如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全國政協等機構中選出法律專家,避免委員來源的片面和單一性。候選人應是全國人大代表并且是政治專家、法律專家、經濟專家,同時,考慮到工作的重要性和專業性,憲法委員會可以招聘有關專家作為顧問或工作人員。委員任期與代表相同,可連選連任委員會不得兼任受其監督的機關的職務。
5.監督程序。(1)提起主體,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權利對各自認為的違憲問題提請憲法監督委員會審查。(2)審議方式。憲法委員會以會議的形式進行審議。(3)裁決方式。主要有建議修改撤銷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建議罷免違憲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建議宣布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的違憲行為無效、建議提出警告等方式。(4)裁決效力。憲法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建議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方能發生法律效力。(5)公布。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特定的刊物或渠道公布。
(四)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使憲政司法救濟落到實處。
這里所指憲法訴訟是公民對自己憲法基本權利受侵害時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的手段。違憲審查是憲法訴訟最主要和核心的內容。但憲法訴訟并不全都引起違憲審查,有的公民提起憲法請求并不是要審查法律或政府行為的合憲性,而僅僅是保護自己的憲法權利,因為侵權的并不是立法或政府行為,而是其他公民或社會組織。因此,我國可以在全國人大下設立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下,建立一種憲法訴訟制度,它主要用于解決憲法上的公民私權沖突。公民在認為自己憲法保障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在窮盡其他手段之后,可以憲法名義申訴。如果公民在訴訟中發現憲法基本權利受到來自國家的法律、法規或政府行為的侵害,它就成為一個違憲審查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向憲法委員會提請裁決。最高法院只處理涉及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以外的憲法基本權利的案件。具體可包括:(1)對一般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裁決;(2)公民憲法權利受到來自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的侵犯,而這種權利又沒有具體法律加以保護,非得引用憲法的情況下,公民可以憲法的名義提起訴訟;(3)裁決公民之間的憲法權利沖突案件。在普通的民事訴訟中,涉及公民憲法權利之間或憲法權利與其他權利之間的沖突,需要法院對優先保護何種權利進行權衡裁決。
法院在訴訟案件中適用憲法解決公民基本權利的過程中必然出現法院在審查憲法訴訟案件時對是否違憲作出憲法解釋。如果涉及到對法律、法規、規章是否違憲作出解釋時,最高法院應將案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或憲法委員會最終裁決。
如果只是公民私權訴訟案件,初審可由省一級高級法院審理,當事人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就是說在一級和最高法院都可以適用憲法和解釋憲法,如果當事人對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不服,可以向全國人大憲法委員會就憲法解釋是否合憲提出申訴。但是,全國人大憲法監督委員會如果不予受理,則表明它承認最高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和裁決,就是說,最高法院對憲法有具體適用解釋權,這種解釋最終要受到全國人大憲法監督委員會解釋權的監督。
(五)強化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憲法意識是憲法實施的思想保障,是憲政運動和憲政實現的思想和社會基礎,為憲法實施和憲法保障的各種形式提供合理性基礎和內在動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樹立憲法應有權威,內在地要求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憲法觀念,強化憲政意識,推廣憲法思維,從而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樹立憲法應有權威構筑“精神長城”。
第一,在普及憲法觀念的同時更新憲法觀念。憲法觀念極其重要。我們人要在全社會廣泛宣傳憲法,讓憲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還要把憲法觀念作為公職人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其掌握憲法基本知識,樹立和增強忠于憲法、遵守憲法和維護憲法的觀念。同時,要進一步更新憲法觀念,不僅要讓人們認識到: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而且應認識到:憲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憲法是公民的生活規范;憲法是人權的保障書,憲法是社會進步的根本法律保障;憲法是國家權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第二,在科學理解憲政的基礎上強化憲政意識。憲政就是由憲法所確認和規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實現[3];具體而言,憲政就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基礎、以法治為綱、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憲政的內涵缺少不了民主、法治、人權三要素。憲政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也就是實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以保障和實現人權。因此,憲政所體現和強調的都是政府權力有限和公民權利本位的精神和觀念。在強化憲政意識的過程中,我們既要向人民群眾傳播憲法至尊、主權在民、人權保障、公民權利本位等觀念和精神,更要強調: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仆”身份,公民權利對于國家權力的優越地位,強調國家權力來源于并服務于公民權利,從而為從根本上規范國家權力準備必要條件。國家權力的行使應充分表達民智、民情、民意,國家權力服務于人民利益,通過權利制約權力又使權力相互制衡而有效控制國家權力合法行使,保障公民權利。以實現人權保障目的,并最終實現“憲政中國”。
第三,倡導憲法思維,著重培養各級領導干部的憲法思維。簡單地說憲法思維就是用憲法的立場來思考問題的方式和習慣。憲法的立場,要求我們有思考問題,作出決策和處理問題時,必須以憲法為出發點,以憲法為根據,以維護憲法權威和促進憲法價值的實現為根本目標。憲法思維有助于國家政治過程的民主化有助于防止政治人物在政治決策過程中的剛愎自用和獨斷專行,也有助于防止政治生活中的個人崇拜和惟上主義。各級領導干部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他們的決策行為對國家政治生活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影響相對較大,因而應成為憲法思維的重點培養對象。
總之,在民主和法制成為普遍潮流的今天,中國的憲政建設也是勢在必行。而依憲治國的關鍵是要保障憲法的全面實施。完善憲法實施保障制度也就成為一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它事關法治建設的進程及我國現代化建設宏偉目標的實現,我們應結合現階段的具體國情,綜合借鑒世界先進憲政理念和模式,抓住機遇迎接挑戰,開創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實施保障模式。從而使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使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沿著憲政軌道健康發展。
【注釋】:
[1]《關于什么是憲法》,《中外法學》2002年第1期,第92頁
[2](法)路易·法沃赫,西歐一些國家的憲法法院【J】,國外法院1985.4.15
[3]《憲法學》文正邦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研究中心編,憲政與行政發展報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5
[2]蔡定劍 憲法實施的概念與憲法實施之道 <中國法學>2004第1期
[3]徐祥民 秦奧蕾 劉惠榮 論憲法實施的特點《當代法學》2001第9期
[4]劉敢生 司法是保障憲法實施的重要環節《學習與實踐》2004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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