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燕 ]——(2013-11-19) / 已閱5951次
2013年10月,筆者參加了國家法官學院和德國國際合作機構聯合舉辦的“中德法官交流研討班”。來自德國15個州的法官、檢察官和來自全國各地的30位中國法官以“少年司法”為主題,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筆者以為,德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過程中所展示的一些理念,值得我們反思和借鑒。
司法的歸司法,社會的歸社會。對中國法官提出的如何解決少年刑事司法中最棘手的審前社會調查、審理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判后執行和幫教這些方面的問題,德方表示這些工作在德國有專門的政府部門如德國青少年福利局和大量的社會機構如社會教育學診所來完成。少年刑事司法工作是一個需要社會多方參與的體系性工作,法院的審判工作實質上位于整個體系的中間環節,但中國的少年刑事司法工作一直都是由法院主導完成的。一方面這與其他政府部門和機構的缺位有關,另一方面這也是倡導法院職能延伸的“訴訟全能觀”的體現。法院的核心職能是審判權,而在未成年人審判中,法院自身和外界對法院這種延伸功能的不斷強化,卻讓法院的審判功能被壓縮和弱化。對未成年人經歷的社會調查、判后考察幫教、教育矯正及就學、就業安置等工作,遠遠超出了法院的職責和能力,而因延伸工作的開展不暢,法院常常又被責保護未成年人不力。如對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少、取保候審率低,對未成年人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沒有明顯降低等。法院角色的多重化,讓法院經常處于尷尬的境地,同時,也容忍和放任了相關職能部門的缺位和失職。讓司法的歸司法,社會的歸社會,筆者以為,法院應當將職能限制并專注于審判權。
對于價值和利益的選擇和堅守。德國柏林檢察院的一名高級檢察官介紹,因為有大量的犯罪行為是13歲及更低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的,近幾年在德國關于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起點下調和要求加重處罰力度的呼聲很高,但是這種動議不太可能促成法律的改變,因為大多數司法界人士和學者認為,在青少年刑法中,贖罪和威懾僅處于附屬地位,教育未成年罪犯才是首要目的,雖然在個案中或青少年犯罪高發的時期,這種價值取向的確無法讓特定的社會群體尤其是受害者一方接受,但是從長遠來看,他們覺得維持現狀是必要的。德國的做法無疑是對少年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少年權利優先原則”的堅持。而中國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則更傾向于“雙向保護原則”,即對社會安全和未成年人利益的雙保護。然而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必然會有主次之分。司法實質上是一個利益抉擇的機制,在選擇某種價值和利益的同時,必然要容忍其他價值和利益的犧牲。法院的職能是通過審判定分止爭,在當今中國,最接近民眾的中、基層法院,可能更多的需要傾向于止爭,維護個案中當事人的利益;但是就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因其活動輻射面廣且更接近立法層,則應強調定分的功能,因此這兩級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應盡量超越個體和短期利益,將視線投向更長遠、更廣泛的社會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