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鈺之 ]——(2013-11-19) / 已閱4808次
探索實行官邸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亮點之一,它被放在第十個改革領域“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中,表明這是黨中央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預防腐敗體系的制度保障之一。
所謂官邸制,就是由國家為重要官員在任期內提供住房的一種制度。作為一種官員住房制度,它被許多發達國家采用,比如美國白宮、英國唐寧街十號、法國愛麗舍宮、韓國青瓦臺,都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官邸。其實,我國古代也有類似的官邸制,比如縣官就住在縣衙里,如果不在此地為官,就要搬出縣衙,不帶走任何公家財物。官邸制暗含的一個意思就是,官邸只能在任職期間居住,官員個人沒有產權,也就是所謂的“鐵打的官邸,流水的官員”。
但在我國的現實中,住房腐敗已成為繼“飯桌上的腐敗”、“車輪上的腐敗”之后,又一個為人們深惡痛絕的腐敗現象。利用職權違規建房,超標準配備生活用房,多處占用住房,利用手中的權力收受房產賄賂,成為官員住房腐敗的主要表現形式。近年來,很多被查處的腐敗官員都涉及房產問題,如原山東省副省長黃勝有房產46套,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有房產25套,原廣東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名下有房產67套,原云南楚雄州州長楊紅衛有房產23套。當普通百姓為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而耗盡心力的時候,坐擁數十套房產的官員無疑成為眾矢之的,這對我們黨和政府的公正廉潔、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巨大的傷害。
頻頻曝光的官員住房腐敗問題,凸顯出我國領導干部住房監管制度的缺失,建立官邸制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方法之一。實行官邸制后,省、市、縣的主要領導就不能再以住房困難為由利用職權違規建房,干部交流、異地任職時也不能到一個地方就占一處住房,官員退休之后不能再占著公家的房子不退。這樣,官員的住房實現了規范化、制度化、顯性化,住房腐敗產生的根源就會被鏟除。
當然,官邸制要發揮制度反腐的功效,還有賴于配套制度的建設和內外監督的出臺。一是官員住進官邸后,可否以自己的名義或家庭成員的名義去購置商品房?如果可以,對購房數量、面積是不是應該進行約束?二是官員任職期間有房居住,退休離職之后怎么辦?是否應該設計一個補償機制?三是官邸制根除了主要領導干部滋生住房腐敗的可能,如何解決其他公務員利用職權非法攫取房產利益的問題?四是這個制度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官員房產的公開,那其他財產的公開也需要繼續跟進,讓官員全方位站在“聚光燈”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